反腐败要用好问责“利器”

2016-09-28 10:34张慧芝
人民论坛 2016年25期
关键词:反腐败利器

张慧芝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显著效果,巩固反腐败成效,需要加强制度建设。问责制度作为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应成为巩固反腐败成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制度应该围绕预防腐败发生、及早处置腐败、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三方面来进行落实。

【关键词】反腐败 问责制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巩固反腐成效与问责制度的关系

从已查处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出一些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的时间已经很长,不少腐败分子是边腐败边提拔,位置越来越高,危害越来越大,背后原因在于腐败的防范机制乏力。对于反腐败的成效,广大人民群众无疑是感到欢欣鼓舞的,但同时许多人也非常担心,在预防腐败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没有形成领导干部“不能腐”的制度保障前,一旦反腐败力度降低,腐败行为是否会卷土重来?这种担心不无道理。要使反腐败成效保持下去,最重要的是形成一套巩固反腐败成效的机制,这个机制应包含防止新的腐败行为产生的腐败预防机制、让领导干部没有机会实施腐败行为的“不能腐”机制、以及防止反腐败一阵风、走过场的持续强力查处腐败的腐败惩治机制等。唯如是,才能够使反腐败的成效保持下去,风清气正的为官环境得到长久保持,清廉为官才能成为一种常态。

问责制度是巩固反腐成效的有效措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许多严重的腐败问题,往往是从微小的违规、违纪一步步发展到违法犯罪的。如果能在最初的苗头性问题出现的时候,或轻微违规的阶段,就有一套制度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置和制止,那么许多严重腐败行为是可以得到避免的。问责制度正是这样的提前处置和制止制度。有效的问责机制,能够在领导干部出现腐败倾向时或者腐败的程度还很轻微的时候,及时进行有效的管控和处置,同时能够通过对反腐败工作实施者的监督,达到保持反腐败力度不减弱,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使领导干部没有机会腐,从而达到“不能腐”的目的。

我国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09年之前,我国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缺乏一套全面的、系统的制度规定,但并不是说没有开展问责。事实上,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许多地方的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党内规章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地方或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广泛开展了问责。200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国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该规定系统地对领导干部问责所涉事项进行了规定。多年来,问责制度在国家治理和领导干部管理,尤其是反腐败的预防和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的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问责主体过于单一,限于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问责客体不够明确,强调对领导具体人员的问责,缺乏对组织、机构的问责等。对领导干部问责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实际被问责的绝大多数是行政负责人员,党委领导干部受到的问责情况比较少见。由于问责的制度规定中一些事项的不健全、不明确、不具体,一定程度上造成实践中难以落实问责的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开展问责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既有的问责制度对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推进和从严治党的全面加强,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颁布实施。这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党中央把问责制度作为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有效巩固当前反腐败的显著成效。根据《问责条例》的规定,在问责对象的上,除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有具体规定外,还确定了党组织接受问责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一些党组织整体存在的问题,或者班子存在的事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不突出的问题,问责的对象可以是党组织。《问责条例》还对问责对象及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晰,依据这个规定,集体决策的事项的问责,也有了清晰明白的责任划分。《问责条例》的问责情形中,可以说重点就在于党员干部的管理和腐败的预防,在第六条确定的六种问责情形中,几乎每一条都可以涉及到腐败的防治。这说明,党中央把问责制度作为巩固反腐败成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来进行构建和落实,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巩固反腐败成效过程中用好问责“利器”

要进一步建立和强化当前反腐败成效的固化机制,势必应该将问责机制的落实作为其重要内容,不断完善、不断强化。在防治腐败中的问责制度,应该重点围绕三个层次来完善和实施。

一要围绕有效预防腐败发生来落实问责制度。在问责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过程中,可以通过有效的问责,将腐败情形消弭于发生前。领导干部发生不良行为,尚未达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地步时,却有可能要受到问责制度的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制度严于法律规定。这个问责的过程,势必对受问责者的政治发展、社会评价等方面形成影响,并使其受到敲打、警示,进而促使其今后端正行为。问责制度对于腐败的预防可以从很多方面得以达成,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纠正领导干部行为,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例如,通过落实问责制度规范权力的行使,对处理某些事情时作为利益相关人的领导应该回避而不回避的进行问责,虽然尚未形成腐败,但通过问责可以形成时时敲警钟的效果,达到预防目的。《问责条例》确定的党内问责机制,对于干部队伍管理、党内生活、党内监督等情况开展问责,将极大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使领导干部没有机会从事腐败行为。

二要围绕及早发现和处置腐败来落实问责制度。行之有效的问责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和处置腐败。在具体开展问责的过程中上,通过对问责事项的调查处理,可以进一步发现隐藏其后的腐败现象,有利于腐败现象的早发现、早治理,防止腐败造成更重大的损失或发展为更加恶劣性质,防止情况向更糟糕的境地演进。一些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其背后常常隐藏着腐败的线索,问责的调查开展,有利于及早发现和处置,从而达到在腐败行为在程度较为轻微时即进行处置的目的。即便没有发现,因为问责的开展,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使腐败分子收敛、收手,从而遏止腐败,或者降低腐败的危害程度。

三要围绕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来落实问责制度。落实有效的问责制度,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即对在反腐败斗争中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纪检人员或者党组织的相关领导实施有效监督,对反腐败不力的情况进行问责,从而使其对反腐败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对于已经发现和处置的腐败行为,除了对腐败的人员进行惩处外,还要对负有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的党组织及其相关领导,追究其在干部的监督、对腐败打击和治理中的失职、乏力等方面的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弱。例如,《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中,规定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不坚决、不扎实等情况应该进行问责,这就势必使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因为降低反腐败工作的标准,将会受到问责。

同时,还应该通过问责制度的落实,对一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另类腐败”进行处置,从而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有一些领导干部不贪污、不腐败,自我约束很好,但是他也不作为、不思进取,守着官位过日子。对于这样的领导干部,说轻是庸官懒政,说重可以说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腐败”,拿俸禄却不思创造业绩。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落实有效的问责制度进行干预、督促。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

【参考文献】

①《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一文读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华网,2016年7月17日。

责编/高骊 温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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