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视野下师生关系的重新定位
——以中国法制史教学为例

2016-09-28 02:28贺梅开
老区建设 2016年2期
关键词:建构主义学习者师生关系

贺梅开

建构主义视野下师生关系的重新定位
——以中国法制史教学为例

贺梅开

[提要]师生关系是教学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如何在教学工作中定位师生关系,关系到教学工作的成效。为此,许多著名的教学理论对师生关系的定位都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建构主义主张建立起新的学习模式,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要创造好的学习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最终有效实现教学目的。这必然要改变学生的学习观,老师的学生观,重新建立起师生的角色定位。试以中国法制史课程为例,探讨建构主义视野下师生关系的重新定位。

中国法制史;建构主义;师生关系;重新定位

通过教学实践,本人深刻地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课程不仅可以丰富大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大学生的知识储备,还可以培养大学生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正确认识,拓宽他们的精神领域和文化视野,同时可以赋予民族精神和文化以时代内涵,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等等。但是,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庞杂,教材中大量的概念、引文生涩难懂,还存在其他诸多影响教学效果的主客观因素,急需改革和创新教学模式,其中师生关系的定位是主要问题之一。那么,如何重新定位师生关系,重新定位教与学的关系,成了事关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突出强调教学过程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的角色是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学生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显然,这是教学工作中师生关系定位的一种尝试和创新,值得探索和研究。

一、学生对知识的建构,应该变被动为主动

长期的教学和学习实践中,我们习惯于老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老师的讲授,但建构主义教学观认为,学生对知识的建构,应该是主动的,不应该是被动的,要重新定位师生关系,首先就该从学生的主动性开始。

(一)首先要主动接受信息,积极建构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性决定了知识准备和教学对象的多样性,对教学对象的要求比较高,既要求具备较全面的法学理论修养,又要求具备比较扎实的史学功底。这个特点增强了课程教学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在教学实践中表现在学生厌学、畏学,教师教学强度大。建构主义教学思想认为,教师不是把知识简单地传递给学生,而是帮助学生实现对新知识的建构。学生要主动接收信息,积极建构知识。中国法制史学科有三个主要的特性,一是内容十分丰富,它包括了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各种类型的主要法律制度、各类法规、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以及其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单一到系统、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变发展过程,有文字可考的就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知识体系;二是中国法制史教材中生涩难懂的概念和引文大量存在,学生不容易懂,其中古文献和古汉语方面的困难也十分突出;三是中国法制史缺乏一个清晰的学科框架和明晰的学科体系,规律性的东西比较少,有的知识点根本是无规律可循。这其实就是横亘在学生面前的三大主要学习障碍,要实现跨越,首先要学生自己改变学习的被动性,主动去建构知识,而这种主动的建构,只有依靠学生自己,别人无法替代。

(二)其次要主动建构知识就要主动选择、加工和处理知识信息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主动建构的意义就是对外部信息主动选择、加工和处理,获得自己的意义。这很有指导意义,首先是面对特别难懂的法律术语,要主动去选择、学习,并反复理解。举个例子,周公告诫康叔时说过一段名言,“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这儿‘眚’意为过失;‘非眚’意为故意;‘惟终’意为惯犯;‘非终’意为偶犯。这不太好理解,但是只要主动去学习,还是能够理解清楚。此外,诸如‘傅别’、‘书契’、‘质剂’、‘判书’、‘药剂’等概念,不经过专门的学习是很难掌握的。”再有,古文献的辨伪,更是需要长期的主动地学习积累。通过主动的选择,去学习,加工和处理学到的信息,反复理解,最后完全掌握。其次,中国法制史虽然没有太多规律性的东西,但也不完全没有规律可循。记忆需要理解,也需要掌握有效的规律,帮助记忆,加深理解,这一切都离不开学习者的主动。

(三)再次要建构自己的理解,获得学习的意义

建构主义要求学习者在主动学习的基础上,建构自己的理解,获得学习的意义。体现在中国法制史课程学习过程中,就是学习者如何建构自己对中国法制历史的理解。限于时代和现存的历史资料,加上近代以来我们大规模地移植了外国的法律制度,受西化的影响很大。所以,我们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教学和研究过程中,总习惯于用西方的价值标准评价中国法制的发展历史。如何正确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掌握到正确的知识,也不能完全依靠过去的概念,因为我们毕竟生活在现代。要准确理解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和法律演化规律,借助的主要是现代的概念、知识和语言体系。要达到目的,需作两方面努力,一是学生自己的努力,二是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很好的平衡,向学生解释好问题和现象。要是老师自己都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很难要求学生去正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四)最后要认真处理好认知结构的量变和质变,把握知识建构的过程

知识的掌握,建构主义认为其实就是认知结构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要实现该过程的转变,需要通过一些有效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经过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案例分析,从而实现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新旧知识互相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对新知识全面深入的理解。中国法制史特别是古代法制史许多内容与今天相比,大相径庭,甚至完全不一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学习,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当时的立法情况、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状态等。那么,在典型案例的选择上是有讲究的,最好是有影响力甚至还有争议的案件,因为这样的案件,信息量丰富,波及面广,更有助于学生的全面了解,重点把握,从而实现认知结构的质变。例如,在宋代影响全国的名案“阿云之狱”:“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事实上,这就是一起未婚妻砍杀未婚夫的小案子,只是宋代当时的法律规定有冲突,致使该案从中央到地方,许多官员都参与了进来,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且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这在中国历史上都是极其少见的。通过诸如此类的案例不断反复的学习,学习者的新旧知识在冲突中自然而然地完成了认知结构的量变和质变。

二、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应该突出

建构主义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中心,可我们现有的教学弊端就是过于注重教师的教,忽视或者轻视了学生的学,归根结底,就是没有突出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作用。兴趣和爱好是学习的原动力,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作用的突出,应该从兴趣的培养入手,采用新的方式方法,在内容上革新和丰富,对于争议性问题,共同探究,让学生更主动更积极,发挥其主体性的作用。

(一)打破旧的认识,提出新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要在日常生活和以往各种形式的学习中,根据自己已经形成的有关知识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独到见解。就中国法制史内容来说,学生一般了解和掌握的不多,但或多或少有些接触,对有些知识点知道一点,对从来没了解过的知识点,他们也能够基于以往的知识和经验,凭借基本的认知能力,可以对问题进行解释,提出自己的假设。我们的教与学,就是要打破旧的认识,特别是一些错误或者片面的认识,作出合理解释。

(二)补充新的知识,提供更完整的史料,丰富学习内容

建构主义很明确地提出,教学不应该是简单强硬的“填灌”方式,而应当注重引导学习者在原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掌握新知识。教学要注意知识的处理和转换,之前,首先要掌握更完整的知识,丰富学生学习知识的内容。这可以选择跨时代体系性的教学,如,“亲亲相隐”制度是源于孔子主张的“父子相隐”,即“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到了西汉,就成了“亲亲得相首匿”,并且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到了唐朝,容隐的主体范围更加扩大了,扩展到了四代以内的亲属了:“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律疏议.名例》)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不得告发大功以上尊长,“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徒二年……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唐律疏议.斗讼》)当然,再往下走,到宋元,到明清,都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变迁。诸如此类体系性的知识传授,内容丰富,如果再能找到相关的史料,比如《论语》和《唐律疏议》,给学生看看,学生的学习兴趣会大大增强。

三、通过教学反思,展开师生角色的重新定位

反思行为,著名学者杜威认为是一种对信念和实践进行积极、持续和仔细的考虑行为。他也认为,责任感、虚心和全心全意三种态度反映在理性与情绪交织中,是反思性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反思,可以使教学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也可以促进师生角色的重新定位,提高教学的效果。

(一)教师要充当学生知识建构忠实支持者的角色

建构主义的观点,教师的作用就是从传统的传递知识的权威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辅导者,成为学习者的高级伙伴或合作者。教师必须要给学生提供复杂的真实问题,教师不仅要开发或发现问题,还必须找到这些复杂问题的多种答案,鼓励学生从多角度多观点地看待和解决问题,这才是创造性和有效性的教学活动。因此,教师就应该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专业水平和教学方法等进行及时反思,这样才能有效“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例如,某位教师在《圣雄甘地》课后为自己提炼了如下的问题和经验:第一,如何关注学生的感受。有多少教师真正进入了“90后”的内心?有多少教师真正感知了“90后”的心灵困惑?有多少教师真正和“90后”在心灵上做过细致的沟通?第二,深入了解学生。“90后”的学生出生在一个信息丰富的世界里,他们对新鲜事物和热点事件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思考,看待历史问题也有着自己犀利的眼光。第三,落实“以学生为主体”的要求。有多少教师问过,学生“你在想什么”“你想了解什么”“你还有其他想法吗”等问题。第四,正确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关注学生感受其实就是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学生的角度去思考体味课堂教学。

建构主义认为教师必须开展教学反思活动,如通过教学反思,在帮助学生理解“法治”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将“中国古代法治”、“近代法治”、“现代法治”和“外国法治”进行比较区别,拓展学生视野,让学生充分掌握课程内容,利用网络资源,选取最少最简单的语言阐明它们之间的异同,并让学生予以评价交流,引导学生进行学习自我反思,情感态度变化的反思。这样的做法,其实就是独立探究和合作学习的方式之一,教师创设出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自然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增强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提升教学效果。

(二)教师应当充分激发、引发和维持学生学习兴趣

建构主义认为教学是教师将自己的教学活动作为认知对象,对教学行为和过程进行批判性、有意识的分析与再认知,从而实现自身专业发展的过程。一方面教师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和进步,另一方面要不断地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然后逐渐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首先,在教学反思中通过对比教学,按照授课对象的不同设计教学内容,帮助和引导学生。举个例子,《唐律疏议》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也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而长孙无忌对其编纂是有过贡献的,长孙无忌案是个冤案,这可以从古文献上查阅得到,那么对比之下,可以印证一个事实,有法制但司法同样可以黑暗。这就将法典、人物和法律制度串联起来了,可以带动学生的发现兴趣和探究性学习。

其次,可以在教学反思中创新教学手段,适时引导和培养学生反思的思维习惯,帮助学生自我探究学习内容和学习行为,从而强化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提升学习效果。反思思维习惯的培养,可以通过让学生查阅有关资料手段和研讨的方式。比如让学生在网上查阅古代的某项或几项法律制度,然后与现代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查来查去,比来比去,学生自然而然就是在不断的反思,自觉不自觉地在培养反思的思维。再比如,教师抛出什么是“礼治”、“人治”、“德治”等内容非常宽泛,内涵极其丰富的主题,还可以拟出研讨题纲,抛出问题,让其思考,提出问题,让其回答,引出争议,让其解决。一次次研讨,一次次促成反思学习思维习惯的养成。

[1]田东奎.关于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几个问题[J].榆林学院学报,2005,(6).

[2]翟同祖.翟同祖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夏辉辉.问题解决:历史教学课例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上官涛]

贺梅开(1980—),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地方史、课程教学和法学。(江西南昌3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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