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年底,社会学家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一书由商务印书馆重印,时隔六十八年,这部名著以新姿再次呈现在世人面前。其实,早于该书,一九三一年杨先生就发表了《乡约制度的研究》一文,奠定了该书的基础。杨开道的乡约研究,如同他名为开道,属于开创性研究。香港学者朱鸿林教授 《二十世纪明清乡约研究》一文评价杨氏该文:“就乡约类型的论述而言,此文几乎可称包举无遗。以后相当多的乡约论著,不管出于抄袭或是出于失考,所举说的乡约都没有超出此文的范围,而且在分析论说方面还多不及此文客观和深入。”杨氏研究乡约的学术贡献于此可见。
杨开道的乡约研究提出许多问题,影响了后世,我探讨乡约问题,也有跳不出杨先生手心的感觉。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毕竟杨先生是基于社会学的研究,与历史学研究不同,历史学者可有自己的成绩补充杨先生的研究,甚至与之对话。我不揣谫陋,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围绕杨先生提出的问题,谈些感受与看法。
杨开道自称站在乡治或村治的立场探讨乡约,关注乡治制度的变化,他发现“乡治制度的内容,进展到了明代,已经包有保甲,乡约,里社,社学,社仓五大部”。因此,杨先生探讨乡约是联系乡治五项内容进行的,非就乡约谈乡约,这样就使得杨氏的乡约研究视野开阔。
稍晚于杨开道研究明代乡约的王兰荫,一九三五年发表《明代之乡约与民众教育》一文,也提出:“明代举行乡约,每与社学保甲社仓相联络,遂成为乡村自治之中心。”看到了与杨氏同样的问题。
一般认为,最早的乡约是陕西蓝田吕氏兄弟所创《吕氏乡约》,杨开道考证出北宋熙宁九年(一○七六)制定的《吕氏乡约》出于吕大钧之手。《吕氏乡约》的内容主要是向乡民宣讲“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该乡约在吕氏家乡有局部试行。《吕氏乡约》经朱熹“增损”后影响扩大,广泛流行。
我在探讨乡约问题时,发现了一条南宋时期试行乡约的重要史料。清代徽州人佘华瑞《岩镇志草·艺文上》收录南宋度宗时期徽州乡绅邱龙友的《题请建立镇东祖社奏疏》,该资料记载:
徽州提刑节度同知致仕臣邱龙友、临安府钱塘县知县致仕臣王英杰谨奏:为请地立社以便祈报以敦乡约事。(中略)臣先本贯河南,承乏徽州,占籍官前,遂为歙民,编户岩镇,与王英杰同里。相念既居其乡,群其人,尝立乡社,规以乡约。窃见镇东旧有崇善亭基,鞠为草莽久矣。臣等冒死上言,乞为社坛,集众仝祀。庶春祈秋报有所因得,于时申明乡约,劝沮臧否,以保年谷丰登,以笃
榆谊契,下期风俗之淳,上乐圣明之治。臣等幸甚,乡民幸甚。谨具本,令男立肃,诣阙奏请,干犯天威,伏候宸断。
咸淳六年正月□日具奏,臣邱龙友、王英杰。
奉旨:看得职官邱龙友、王英杰所奏,事理有协于义,准予立社,着本州官给帖付照,地税免征。钦此钦遵。
本部抄奉,仰徽州使秦纪勘行。
据此可知,咸淳六年(一二七○)徽州人乡绅向皇帝请求通过立社组织乡约,对乡民行为进行“臧否”,移风易俗,襄助朝廷圣治。为此,这些乡绅来到首都杭州,赴朝奏请。皇帝对此十分重视,亲自批准。这反映出,以乡约加强乡民的结合以及推行教化,需要借助民间传统组织的资源,利用社是因地制宜的办法,宋代的士大夫与国家已经就此讨论并付诸实践。
可见乡约的推行离开国家的支持是难以想象的。明代乡约兴盛,多由官员、乡绅试行,杨先生认为属于士大夫的自我行为。如此认识的依据是他认为,明朝“同后代乡约有关的事件,只有申明旌善亭子和圣训六谕”。“圣训六谕”,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是洪武三十年才颁布的,没有采入乡约,代替吕氏四条。一直到了成祖时候,才同乡约发生关系。
我以为,乡约的思想体现在朱元璋的治国实践中。洪武时期的民间教化大致上有一个从宣传大诰三编向宣传《教民榜文》转化的过程。明朝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主要依靠以征收赋役的里甲制度和祭祀社神为主的里社组织。洪武二十八年(一三九五)应天府上元县典史隋吉鉴于农忙时民间缺乏劳动力,“请命乡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团为一社,每遇农急之时,有疾病则一社协力,助其耕耘”。朱元璋认为这个建议很好,有助于乡里互助。洪武三十年(一三九七),朱元璋要求宣传“圣谕六言”。日本学者木村英一指出,六谕起源于南宋朱子的实践,即朱熹知漳州时为了民众教化所示的劝谕榜,正好和六谕的内容相同。而我们知道朱熹的乡约思想受《吕氏乡约》影响很大,也就是说圣谕六言脱胎于吕氏四言,反映的是乡约的观念。虽然朱元璋用老人木铎宣传六言与《吕氏乡约》的宣讲形式有所不同,其借鉴乡约制度则是无疑的。朱元璋又将基层社会教化的各种措施归纳为《教民榜文》或曰《教民要款》四十一条,于洪武三十一年颁行全国,宣讲圣谕六言被列入第十二条。
《教民榜文》的总体特征就是教化,而其中的宣讲圣谕六言、读大诰三编、行乡饮酒礼、里社祀神、兴办社学、奉养老人、祭祀祖先更是教化的主要措施。里社的实质在于通过会饮和读誓进行教化,达到“和睦乡里,以厚风俗”的目的,实际上是类似乡约的制度。因此《教民榜文》是通过设立里老,并以里甲为基础,结合里社、社学、乡饮等制度,以调节民间纠纷、施行教化为特征的制度性规定。《教民榜文》的颁布,可以视为明朝乡约制度的初立。我想这一看法非常接近杨先生的乡治内容。
洪武之后再一次全国性要求宣讲圣谕六言,是明朝于嘉靖八年(一五二九)根据兵部左侍郎王廷相的奏议做出的。以往对此的研究,根据的史料是《明世宗实录》、万历《大明会典》。笔者在以王廷相别号命名的《浚川奏议集》卷三,看到了王氏奏议的原文《乞行义仓疏》,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王廷相针对罕见的荒旱而提出设立义仓的建议,他把义仓与民间社会组织结合起来,并赋予乡约、保甲的功能,成为三位一体的组织。他运用乡约制度而结合《教民榜文》的祖制,突出圣谕六言,从而使明朝以《教民榜文》为标志的教化政策更简明易行。王氏建议在当时影响较大的是宣读圣谕六言,所以被明会典列入“读法”,这实际上是乡约的变种。他的建议推动了各地普遍性的乡约活动。
杨开道研究乡约的时代,明清宗族的研究尚未全面展开,杨先生未将乡约与宗族联系起来,他的乡治理论缺乏宗族的内容。
我在《明代宗族研究》一书中指出,明后期乡约的大量出现还同隆庆、万历两朝的推动有重要关系。隆庆初年明廷又重申推行乡约。万历元年(一五七三)明朝兵部下令推行保甲乡约,万历十五年(一五八七)神宗令各地督学与地方官宣讲圣谕六言,推行乡约。嘉靖至万历时期各地广泛推行乡约,京师、南京两直隶和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布政使司都有推行乡约的大量事例。乡约的不断推行贯穿有明一代,明代乡约初建于洪武时的《教民榜文》,改造于正德时期的王阳明,重建并普及于嘉隆万时期。
我发现,大约与明代乡约活动蓬勃开展的同时,明代宗族组织也在各地出现,宗族制度迅速普及社会,产生了“宗族乡约化”的现象。宗族乡约化,是指在宗族内部直接推行乡约或依据乡约的理念制定宗族规范、设立宗族管理人员约束族人,它可能是地方官推行乡约的结果,也可能由宗族自我实践产生,宗族乡约化导致了宗族的组织化。
明代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的一些府、县地方官在推行乡约的过程中,尝试将乡约与宗族结合起来,在宗族设立约长,宣讲圣谕,把宗族纳入到乡约系统。官府在宗族推行乡约,也得到宗族的认同,一些宗族甚至主动在族中实行乡约。宗族规范的大量出现是在嘉靖以降的明后期,这些规范是随着明朝官府推行乡约而出现的,多以“宗”“族”“祠”即宗族为单位。宗族规范的名称,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规”,有“祠规”“宗法规条”;另一类是“约”,有“宗约”“族约”和“祠约”,明显地打上了“乡约”的印记。宗族制定规约的同时,也加强了组织建设,在族内设置乡约系统管理族人,或者强化族长、宗子系统并乡约化。明后期乡约化的宗族,活动的特点是宣讲圣谕六言,加强对族人的教化。明后期由祖先界定出来具有父系继嗣关系的血缘群体的宗族,被功能化为社会团体,功能化是通过组织化实现的,组织化的标志是以推行乡约为契机制定规约、设立宗族首领、进行宣讲教化活动,并以建祠修谱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因此,宗族组织化、制度化的实质是宗族的乡约化,宗族组织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政治方面。
嘉靖八年以前宗族组织化形式更加具有多样性,也就是不太定型。嘉靖八年明朝大规模推行乡约制度后,宗族的组织化主要采取乡约化的形式,宗族的乡约化在各地均有发生,而且程度加深。
近年来我考察北方宗族,又发现山西洪洞晋氏、刘氏,山东青州邢氏、冯氏等宗族也发生过宗族乡约化的现象,说明宗族乡约化遍及明代的大江南北。
杨先生十分重视明代著名官员、学者吕坤在山西任官员时强调乡约与保甲的合用,制定并推行《乡甲约》。杨先生举出吕坤很多著作,其中有《宗约歌》,成于他六十四岁家居时。我们已知“宗约”是宗族受乡约影响制定的规范,属于宗族乡约化的产物。事实上,吕坤致仕后确实在家乡进行宗族建设,制定宗约,使他的宗族乡约化。厦门大学毕业的博士李永菊,找到了吕坤宗族的族谱,考察了吕氏宗族的乡约化问题。
清代推行保甲,吸收了乡约的思想,在福建、江西、广东等地宗族设立族正,我认为清代宗族发生了“保甲乡约化”。
杨开道高度评价明末江苏太仓人陆世仪的《治乡三约》是一个真正的乡约系统,形成完整理论。陆世仪主张以乡约为主,保甲、社仓、社学为属,乡约设约正为领袖,其他分属于教约、恤约、保约。乡约政治的工作主要是调查统计、举行乡会、奉行公事、调解纠纷、呈报工作。不过杨先生叹惜陆氏的方案没有实施。
其实,我认为清朝的乡治实践,大体实现了陆世仪的乡治主张。清承明制,接受了明朝的教化体系,顺治九年颁行圣谕六言,十六年推行乡约。康熙九年颁布新定的《上谕十六条》:
一、敦孝悌以重人伦 二、笃宗族以昭雍睦
三、和乡党以息争讼 四、重农桑以足衣食
五、尚节俭以惜财用 六、隆学校以端士习
七、黜异端以崇正学 八、讲法律以儆愚顽
九、明礼让以厚风俗 十、务本业以定民志
十一、训子弟以禁非为 十二、息诬告以全良善
十三、戒匿逃以免株连 十四、完钱粮以省催科
十五、联保甲以防盗贼 十六、解仇忿以重身命
宣讲“十六条”就是乡约,其内容不仅有保甲、学校,还有宗族,形成社会治理的体系,自然也包括乡治在内。此后的雍正、乾隆等后续诸帝,对于宣讲都不遗余力。
更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是,雍正元年密谕同时推行保甲、社仓,皇帝要求因地制宜,徐徐为之,经过君臣数年的努力,基于儒家理想,宋代王安石主张的保甲、朱熹倡行的社仓,第一次在全国推行,普及基层社会。乾隆朝继续力行保甲、社仓,使其制度完善,便于维持。我使用清代奏折等档案资料的研究,证明了雍乾时代的这一事实。
盛清时期的保甲、社仓与乡约,有时就是结合在一起的。如乾隆五年清廷要求各省督抚探讨朱熹《社仓事目》十一条之事,闽浙总督德沛与浙江巡抚卢焯的奏折说到浙江的情形:
浙省各属毋论城乡,皆设十家牌,编排保甲,互相稽察,年年清查,册报具在。浙省向设社仓乡约,专司出纳。查浙省经理社仓,现设正、副社长,兼有乡约、地保协查,足敷董理。
据此可知,浙江编立保甲,同时设立乡约,拟采取乡约专司出纳置簿管理借贷。地方官员主张利用现存的保甲、乡约、社长制度就可以推行好社仓,无须按照朱熹社仓法更张。这充分证明乡约、保甲、社仓制度已经普及,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清中叶乡治的实态究竟怎样?现存刑科题本档案可以反映部分情形。地方发生案件后,在地负责地方事务的官役须向官府报告,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以数省区为例,考察乡治的官役。在山西,笔者曾利用碑刻资料考察清代山西的乡约,得知作为宣讲、教化制度的乡约,在基层社会随着里甲赋役制度的变革,成为基层乡村的行政组织。乡约与地方连用,简化为“乡地”,成为共同维护村社秩序的核心。乡约与保也连用,出现了“乡保”一词,地方与保也连用,于是出现“地保”一词。 这些用法表明,乡约与地方、保在清代山西乡村是最基本的行政组织。嘉庆刑科题本档案则反映出报案一般是由乡约、乡地负责,还有里甲、保甲系统,保长、保正、小甲、甲头、甲长等属于这一系统,发挥着类似乡约、乡地的功能。基层村社主要的管理者是乡约、地方、保甲,三者既独立存在,又有混合的形态,各府有所不同,基层组织呈多样化,只有县一级组织形式比较统一。
在盛京地区,呈报刑事案件的基层社会治安负责人主要是守堡、保甲、乡约。保甲系统最为普及,其次是乡约。保甲与乡约构成的乡保组织,已经成为该地区基本的地方行政组织。当保长、保正与乡约同时出现的时候,保长、保正地位高于乡约,负责呈报案情,而乡约与牌头同时出现的时候,乡约又高于牌头,多由乡约呈报案情。守堡是保甲、乡约组织之外并行的一套系统,守堡与牌头同时出现的场合,勘察案情有守堡、牌头,但绑缚犯人都是守堡,呈报案情似乎也以守堡为主,牌头的地位低于守堡。守堡与保正、保长同时出现的场合,呈报案情主要由保正、保长承担,而守堡负责缉拿,表明守堡的地位较低。
以上是北方的例证,我们再看南方。在江西,乾嘉时期刑科题本记载了乡保、地保为主的地方职役,乾隆朝刑科题本中保正(保长)较“地保”为多,地方职役比较多样化。嘉庆朝刑科题本中“地保”绝对性地增多,说明地方行政职役统一化,以“地保”为标志的地方职役更加深入基层社会,清朝的社会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得到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在四川,有关的二百七十二件刑科题本中,共计二百三十六件记载了报案的地方官役名称,其中有约邻二百零四件,占绝对压倒性的多数。虽然约邻有乡约与邻居合称的含义,但是多数情况下可以径作“乡约”理解,是入约的邻居。“约邻”取代“乡约”成为日常用语,应是嘉庆时期乡约制度实践的特色之一。民间户婚田土纠纷,往往投报约邻请予以调解,命案则由约邻报案。约邻在刑科题本出现,多是“问据约邻……同供”“小的们忙来看明,一同报验(或具报)”的格式。查看与具报是“约邻”的职责所在,官府判案也要考察约邻是否忠于职守。
总而言之,我们的探讨足以证明清代乡约、保甲、社仓、宗族的普及与有效性。著名学者萧公权的名著《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其实探讨的也是乡村治理问题,该书考察的途径,恰恰也以保甲、里甲、社仓、乡约、宗族为主。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有关乡村治理体系的考察,最初较为完整的表述,正出自杨先生的《中国乡约制度》,乡约关乎乡治,其意深远。
(《中国乡约制度》,杨开道著,商务印书馆二○一五年版;《明代宗族研究》,常建华著,上海人民出版社二○○五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