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瑜(嘉兴市社会主义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社会秩序视角下基督教传播的依法治理与引导
卿瑜
(嘉兴市社会主义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当前,基督教在基层社会快速发展,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一致性与冲突性并存。政府需加强对基督教传播的依法治理与引导,一方面限制权力,收缩职能,把对基督教发展的行政管控转变为依法引导;另一方面,在基督教发展的组织目标、组织数量、组织行为和组织交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使其发展限定在微观社会要素范畴,真正成为公民的私事,避免升级为规模社会现象、形成中观社会结构。
基督教传播;社会秩序;依法治理
近年来,基督教在我国快速发展,基督教信徒超常规增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给中国基层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应该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合理有序地引导基督教健康发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对于宗教本身,还是对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何谓“社会秩序”?学术界研究著述颇丰。但总体而言,社会秩序是由微观社会要素、中观社会结构和宏观社会状态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系统。它受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是客观决定主观、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互动性结果。一般来说,微观社会要素多指社会行为主体、社会现象等,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秩序,但不足以从根本上决定社会秩序。当各微观社会要素达到一定规模,有机结合,相互影响,此时便成为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现存社会秩序,其关键点就在于该社会结构是否符合现存社会规范,是否与现存社会结构相融合。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者帕森斯更是精辟地指出,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持,必须满足四个基本需求,即目标的获得,环境的适应,社会整合以及对越轨行为的控制[1]。因此,要维系现存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一方面要着眼于道德、法律、习俗、政令等社会规范建设,使微观社会要素在其范围内有序发展;另一方面,要着眼中观层面社会结构,使微观社会要素不足以升级为社会结构,即使形成一定社会结构,也要使其在组织目标、组织发展环境、组织规范等方面与现存社会秩序相融合。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可见下图:
社会要素与社会秩序关系图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形成以后,由于其共同遵循的价值规则、目标、教义、教规等,必然引导信徒行为,形成宗教秩序。此外,作为个别社会现象,宗教与一定社会背景下的生产力状况,人们的认知水平,法律、道德、习俗、政令等的相容程度,直接影响了一个社会的秩序。如果相容程度高,那么,宗教发展不但不会影响正常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形成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但如果宗教教义、教规、宗教活动与现有社会规范相冲突,则明显不利于社会和谐,甚至会激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失序。总体来说,作为个别社会现象的宗教发展,与社会秩序冲突与否,都是局部社会秩序状态,不足以冲击和改变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根本社会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但如若个别宗教现象发展壮大,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建构起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体,形成独立社会结构,则必然影响社会秩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社会秩序的走向。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宗教发展在社会中促进社会秩序和生产力发展的案例不少,但因宗教差异而引发的社会冲突、社会失序甚至宗教极端事件、政权更迭事件也有。因此,考察宗教发展对社会秩序的意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引导宗教有序发展,对当下中国来说是一个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议题。
当前,无论是正式的基督教堂还是地下“私设聚会点”,基督教数量总量较高、占比有限,但增长快速。基督教宗教组织有一定组织设置,但还未形成完整组织网络,自身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资金来源单一,传播网络主要限于“熟人”社会。因此,眼下基督教繁荣还属于个别的、阶段性的社会现象,尚未形成稳定的中观社会结构。但基督教因其入世的宗教秉性和富有活力的组织机体而具有较强的传播能力,其后期发展势头很强。
基督教在基层社会的快速发展,到底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什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严肃的问题。尽管各地基督教发展情况不一,但总体而言,基督教发展与基层社会秩序的冲突与一致并存。
1.促成宗教秩序。基督教所有宗教秩序的生成,均源自教徒对神的感恩。首先,上帝耶稣是基督教宗教权威的唯一来源,出于对权威的绝对服从,基督教宗教组织和教徒各行其是,教堂中各种宗教礼仪、宗教活动,教徒之间友爱互助都在对神的感恩下有条不紊地展开。其次,即使出现了教堂与教堂、教徒与教徒之间个别冲突的现象,教堂也会以神的名义化解矛盾。
2.实施道德教化。基督教教义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不仅慰藉人的心灵,也实施着道德教化的功能,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1)在政治秩序方面,《圣经·罗马书》第十三章记载:“在上当权的,人人都要顺从,因为权柄无不出于上帝。目前的当权者,都在上帝的安排下,各在其位。所以,人们反对当权者,就是跟上帝的安排作对。”(2)在家庭伦理方面,基督教“十戒”劝解教徒“不可对父母不孝;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他人之妻;女人不可与他妇之夫通奸;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夺邻人的房屋、奴仆、牛等一切财物”。(3)在工作伦理中,基督教鼓励基督徒在各种世俗工作中侍奉和敬拜上帝,并且要求教徒对待工作要忠诚、殷勤、互相尊敬、发展自我、服务社会[2]91。(4)在社会伦理方面,基督教主张教徒“慷慨捐赠和照顾穷人,用简单的物质过高品质的生活”[2]91。基督教内部慈善事业相对发达,教堂不仅重视宗教教育,开展各类宗教活动,也非常注重对教徒的帮扶关爱。
3.组织间关系疏远。近年来,虽然基督教内源增长势头较强,但作为外传宗教,它与其它各类组织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1)与政治组织关系疏远。由于我国对基督教发展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方针,基督教会与政府保持着较远距离。(2)与其他宗教组织互不往来。就基督教组织之间来说,其日常来往虽比其他宗教组织要多,但也有限,如共同参加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私设聚会点在举行宗教活动时会偶尔借用教堂的场地等。此外,其它无论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基督教与其来往都不密切。
由此可以看出,基督教对基层社会秩序的影响主要限于宗教组织内部,对外影响还很有限。
(二)基督教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冲突性
随着基督教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与社会秩序相冲突的情况,这些冲突表现为显性冲突和隐性冲突。
1.显性冲突。第一,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基督教扩张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一是一些基督教宗教场所建设违规违法。基督教会在组织传教时,主张尽量把教会(教堂)建在闹市马路边,建筑有教堂的特点,如果没有条件建在马路边,建在了小巷子里面,则应该在马路边尽量设立醒目的牌子,以示巷子里有教会。近年来,随着基督教徒的迅猛增加,各地教堂都出现了随意扩建的现象。二是一些地方基督教发展存在违规违法现象。不少地下基督教组织还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传教人也未列入政府备案,个别教徒甚至随意传教,这在社会中形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第二,行为冲突。主要表现为基督教教义规范与教徒行为的冲突,基督教徒行为与其他信徒或一般民众行为的冲突。如基督教教义主张要顺从当权者,但一些基督徒也经常不配合政府工作;教义主张基督徒应该慷慨捐赠,照顾穷人,回馈社会,但不少基督徒的社会关爱常常只在教友之间进行。
事实上,我在科尔沁沙地转了五六个旗县,能够看到的大片的林带和农田林网,有一定面积,有一定规模,可以称为“林”的,其实,还都是杨树。尽管,有的是“疙瘩树”,有的是“小老树”,但它们是顽强的战士,以自己的身躯抵挡着风沙,任由风沙蹂躏,折磨,踢打,摧残。它们忠诚地履行了自己的使命,防风固沙,功不可没。
第三,利益冲突。无论是规范冲突还是行为冲突,往往都与利益相关。当前,基督教发展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别教职人员个体私利与教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一些教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神职人员把持宗教事务,热衷于宗教场所建设,甚至谋取私利。二是教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当前,由于信教群众数量的快速增加和教徒内部不同团体、派别的出现,一些基督教宗教场所已不能满足信徒需求,有些地方肆意扩大教堂规模,甚至要求新设场馆,这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挤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宗教政策,实施宗教管理,因而,基督教徒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就时常会演变为教会与政府的矛盾。各地出现的基督教堂违章建设与政府拆违就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
2.隐性冲突。基督教在基层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显性冲突,其背后是更为难以察觉的隐性冲突。
第一,权威冲突。无论是天主教信徒还是基督教教徒,他们都信奉独一真神上帝,上帝的话语《圣经》是最高的法律,在传教士、教徒心中有极大的权威效力和心理认同,具有很强的行为规范效力。普通老百姓在皈依基督教以后,对其教义高度认同,一旦有什么需求,首先想到的是求助于教会及其教友,对教会、教士唯命是从。当前,基督教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发挥了“教会内部”司法审判的功能,教会内部家庭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由教会进行调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政府的管理权、监督权,形成了独立于世俗社会的权威系统。
第二,认同冲突。基督教把耶稣视为唯一的认同,认为除此之外世界上没有任何神。关于这一点,《圣经·十诫》有着非常清楚的表述:“不可信仰耶和华以外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型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不可妄称耶和华之名;不可在第六天之外的第七天工作,这一天应用来祭祀上帝。”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基督教徒与佛教徒争论到底哪个神更大的问题;在政治生活中,一些基督徒认为所有对政治符号如少先队、执政党的崇拜也是对他神的崇拜。
第三,文化冲突。基督教发展认同冲突的出现,根源是一种文化层面的冲突。一是有神论宗教文化与无神论的政治文化之间的冲突。无论何种宗教,说到底都是有神论,都主张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这对我国这样一个由无神论政党执政,且绝大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国家来说,宗教传播必定与主流政治文化存在一定冲突。二是基督教平等思想与集权崇拜的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集权传统的国家,老百姓不仅有高度的权威认同,而且也有现实权威依赖,即使到今天不少人仍崇尚权力集中,但基督教认为所有的基督徒都是上帝的子民,主张民主与平等,主张限制世俗权力(即国家权力)。因此,持有两种不同文化观念的人在世俗生活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观点,甚至冲突。此外,基督教的“一神论文化”与佛教的“多神论文化”,与基层民间信仰也都存在观念上的冲突。
基督教发展与社会秩序之间冲突与一致并存。它既能够发挥道德教化和社会帮扶的功能,也因其内部管理问题、与中国社会的文化冲突及与主流政治文化的离心倾向,而对社会产生显性或隐性冲突。要预防社会冲突、社会失序,不仅要加强对基督教宗教主体、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等微观社会要素的管理规范,最关键的是要把基督教发展引导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其从微观社会要素上升为中观社会结构。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基督教发展的目标、资金来源、宗教内部管理和组织间关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对基督教发展要依法治理与引导。
宗教管理法治化,不仅是政府管理宗教的手段和方式的转变,还包括限制政府权力,规范宗教组织发展,在政府和宗教之间划分出一条相对清晰的法律边界。
(一)基本原则
1.“以政教分离为基础,政教和谐为目标”。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不仅是宗教问题的核心,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理顺了,宗教就可以作为积极因素发挥作用;反之,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政教关系”一般有四种:政教合一型、政教分离型、国教型和国家管理型。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分析借鉴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政教关系基础上,把我国的政教关系概括为“以政教分离为基础,政教和谐为目标”的新型政教关系,它强调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并不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在政教分离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3]。
2.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发展方针。一方面,国家依法保护基督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其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坚持政教分离,政府既不为基督教发展提供资金、场所、人员支持,基督教组织也不能插足地方政治事务。此外,应切实把包括基督教在内的宗教组织变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体,其物质基础和人员多寡,都应该按照社会需求和社会供养来获得,即有人信仰、有人愿意提供捐赠,其物质条件就得以保障,否则自然淘汰。基督教宗教场所所需的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自行到市场上获得;宗教神职人员的补贴、社保等,应由宗教组织自行负责。政府不应用公共财政对其进行补贴或实施政策优惠。
3.实现从“行政管控”到“依法引导”。我国现有的宗教管理体制属于全方位的行政管控,已累积了许多问题,一方面,政府不断追加行政资源,以应对不断增多的教徒和日益复杂的宗教局势;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发展的合法宗教团体,由于其行政化、机关化、科层化越来越明显,而日渐被信教群众边缘化。同时,由于合法宗教团体的边缘化,像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这样的地下宗教发展迅速,已成为游离于体制外的不容小觑的力量。当前,迫切需要政府转变对包括基督教在内的宗教管理方式,从行政管控到依法治理,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宗教非法活动。
(二)基本策略
1.以法律形式明确宗教组织活动边界,确保包括基督教在内的所有宗教组织发展与社会秩序相融合。如新加坡政府以法律形式明确任何宗教组织不能超越教育、社会与慈善事业的范围,进行涉及所谓改造社会的激进行动[4],并在《煽动法》《刑事法》《内部安全法》中,对宗教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5]。当前,我国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宗教法,现有《宗教事务条例》在许多方面规定还过于模糊,需要通过完善《宗教事务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上进一步细化明确:(1)宗教组织发展不能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不能破坏国家基本制度和社会秩序;(2)国家保护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宗教组织的法人资格和地位,各宗教团体依法独立行使人事权、财产权和业务自主权;(3)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敬老爱老等公益慈善事业,并指明具体的路径方式;(4)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包括基督教在内的任何宗教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国家公职人员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教,宗教组织不得利用对社会做慈善的契机,向社会传教。
2.按照“规模控制、总量适当增加”的原则,规划基督教场所。当前,基督教活动场所主要是教会和私设聚会点两类。教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有限性与信教群众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私设聚会点则游离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为此,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对私设聚会点进行分类清理,吸纳到政府的宗教管理框架之中。一是对于那些有重大安全隐患、基督教传教人员背景不清、宗教传播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的私设聚会点予以坚决取缔;二是对那些具备一定传教能力,自组织能力强的私设聚会点按照“就近”原则整合归并,或者设立新教堂,或者归并到原有教堂;三是对那些拒绝归并的聚会点予以坚决取缔。(2)按照“规模控制,总量适当增加”的原则,规划建设基督教教堂。当前,基督教发展与基层社会的冲突具有阶段性和利益性,主要原因在于信教群众增加与教会场所有限之间的矛盾,基层教堂的违建与政府的拆违大都由此而生。为此,需要以常驻人口适当比例为上线,适当增加基督教活动场所,减少私设聚会点的发展空间,同时要严格控制教堂规模,减少其社会影响力。
3.加强以传教人员和财务为重点的政府监管。为适应政府对基督教发展从行政管控到依法治理的转变,有必要限制政府权力,转移政府职能,把对基督教的监管和引导转移到组织发展的核心要素上去。(1)对传教人员的监管。传教人员特别是民间传教人员,他们中既有文化水平低下的一般百姓,也有“海归”等社会精英,对于经文的理解研读,层次参差不齐。为此,政府可设立传教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只有取得传教资格的人才能合法传教。(2)强化财务监管,变消极监管为积极监管。特别需要改变过去基督教财务申报的消极监管方式,由政府专门审计部门对宗教资产、教徒捐款的来源、去向等进行公示与审计。
4.依法规范和引导基督教对外交往。一是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传教。信教公民可以在本人家里过宗教生活,但对于突破宗教场所,进入公共领域的对外传播行为,要依法取缔。二是规范基督教网站建设。可以“省”为单位,设置基督教单一网站平台,整合各地基督教两会和其他基督教组织,一方面引导传播正统基督教思想,另一方面对基督教会的财务、人事、活动等事项进行网络公示,实现政府监管网络化。三是进一步规范基督教组织间交流。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基督教组织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对于同一行政区域的跨组织交流实行备案制度。
综上所述,当下我国基督教发展与繁荣属于阶段性、区域性社会现象,它与基层社会秩序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政府需转变对基督教发展的管理方式,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对基督教发展的组织目标、组织数量、组织行为和组织交往进行严格规范,使基督教发展限定在微观社会要素的范畴,真正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避免其升级为规模社会现象,形成中观社会结构。
[1]当代西方哲学新词典[Z].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97.
[2]沈桂萍.从基督教伦理看宗教与社会主义理论道德建设的契合[C]//蒋学基.宗教与社会和谐.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
[3]王作安.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N].学习时报,2009-11-23(01).
[4]蒋春萍,何敬.论李光耀的宗教政策[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6).
[5]张沙领.浅析新加坡宗教政策[J].商界论坛,2014(22).
责任编辑:潘宏纹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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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2015年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招标课题(XT201514)。
卿瑜,女,嘉兴市社会主义学院公共管理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政府与政治、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