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明:专利侵权涉国家利益付费后可以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宋晓明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于专利权纠纷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不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其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善意的使用者在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停止使用仍受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实践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否为侵权产品,因为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一旦侵权,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也就是说涉国家利益付费后可继续使用。此次《解释》中明确,如果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极特殊的例外情况下,法院才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停止侵权仍是专利侵权责任的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