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竹,刘锋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侦大队,四川 乐山 64000;.乐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川 乐山 64000)
急救伤疑似他杀1例
陈竹1,刘锋基2
(1.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侦大队,四川 乐山 614000;2.乐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川 乐山 614000)
法医病理学;吗啡;中毒;窒息;尸体检验
1.1简要案情
某年4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该命案先后发现有3人被杀,经侦查系同一人所为,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米某进行布控抓捕时,又在其住处发现第4具尸体(陈某,男性,约40岁),怀疑均为嫌疑人米某所害,对该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
1.2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尸斑位于背、腰、臀部未受压部位,尸斑呈暗红色,指压不退色,尸僵已缓解。面色苍白,角膜重度混浊,双眼球、睑结膜未见出血,口、鼻腔未见出血;左侧鼻翼外侧见3.0cm×1.5cm皮肤擦挫伤,右侧鼻翼外侧见1.0cm×0.8cm皮肤擦挫伤,鼻背部见2.5cm×2.0cm范围点状皮肤擦挫伤,未触及鼻骨骨折;口唇黏膜苍白,未见破损及出血;颏部左侧见1.5cm× 1.0 cm皮肤擦挫伤(图1)。胸部左侧乳头外上方见16.0 cm×14.0 cm皮肤红肿;胸部左侧乳头内下方见10.0cm×5.0cm不规则皮肤色素改变伴皮革样化 (图2)。双手十指甲床轻度发绀。左肘部两处疑似注射痕。双侧腹股沟区见陈旧性注射后愈合针眼。左小腿中段胫前见0.4 cm×0.3 cm皮肤擦挫伤,右膝部内下侧见2.0cm×1.0cm皮肤擦挫伤。其余未见异常。
尸体解剖:胸部左侧见18.0 cm×11.0 cm肌肉出血,对应处见左侧第3~5肋软骨骨折,胸骨未见骨折。左侧胸腔积血约200 mL,双肺表面光滑,肺淤血、水肿,未见出血点。心脏及腹腔各器官均未见损伤,膀胱见30mL清亮尿液。其余未见异常。
组织病理学检验:各器官呈淤血改变,未见致死性疾病改变。
毒物检验:死者尿检吗啡呈阳性,未定量;血液和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本案初始结合案情及勘验,依据尸体征象推测死亡时间为48h以上,死者鼻部、颏部及胸部有明显外伤作用痕迹,初期调查尚不能排除他杀。随着侦查员及法医对现场及尸体检验情况的讨论,发现鼻部及颏部皮肤擦挫伤对应处鼻骨未见骨折,口、鼻腔未见出血,口唇黏膜未见破损,其损伤程度较轻,且尸体窒息征象不明显,无抵抗伤。上述征象与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形态学改变[1]不符。
胸部皮肤广泛红肿,无擦挫痕迹及表皮剥脱,边界较清晰但无工具形态,排除钝器打击所致;且损伤部位集中于胸部左侧,提示外力作用过程中死者并无体位变动;损伤外轻内重,对应处肋骨骨折、胸腔积血,其特征与胸外按压造成的医源性损伤[2-3]相似,故考虑生前可能有急救过程。
组织病理学检验未见致死性疾病改变,排除疾病猝死可能,也无明显机械性窒息征象,其尿检吗啡呈阳性提示陈某生前使用过吗啡。吗啡用量过度或推注速度过快等因素可导致血液中吗啡浓度迅速升高,致呼吸抑制死亡,或因混用、掺杂其他物质致使吗啡在体内药性加强,甚至可能导致机体过敏等危及生命[4]。本案因受技术条件限制,且死亡时间较长,未能检测血液中吗啡含量是否达到致死量,无法直接证实死因系吗啡中毒,但通过排除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及疾病等其他死因,最终得出该结论。
经抓获犯罪嫌疑人米某后交代,死者陈某于4月12日下午邀米某一起吸毒,半小时后米某发现陈某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全身抽搐。因两人系发小,米某对陈某进行了人工呼吸及胸外按压等施救措施长达3h,期间米某还前往医院索要呼吸机(已查实),后在一药店购买人工球囊辅助呼吸装置对其施救(死者鼻部及颏部损伤系呼吸装置的面罩压迫所致)。
[1]黄光照,麻永昌.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07-408.
[2]杨晓玲,鄢洁兰.口咽通气管和简易人工呼吸气囊在院前急救中的应用体会[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0,23(8);949-950.
[3]林进师,钟春木,林丽珠,等.心肺复苏术医源性损伤的分析[J].医药前沿,2013,(5):154-155.
[4]卢延旭,张艳苓,唐捷力,等.静脉注射吗啡急性中毒死亡的毒理学实验研究[J].毒理学杂志,2006,20(4):234-235.
(本文编辑:邹冬华)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6.04.019
1004-5619(2016)04-0309-02
陈竹(1982—),男,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
床学研究;E-mail:85013357@qq.com
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