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用权为民服务

2016-09-10 19:52薛潮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用权权力领导

薛潮

“严以用权”是“三严三实”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员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关键点。领导干部如何做到“严以用权”,关键在把好“用权关”。

一、充分认识“严以用权”的深刻内涵

强调领导干部“严以用权”,不是对领导干部的一般性要求,而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严肃的政治原则。结合工作实践,需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严以用权”的深刻内涵与重大意义。

首先,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当家作主,不是每个人都直接去管理各类具体的公共事务,而是把一部分权力赋予领导干部,由他们来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权为民所赋”,指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领导干部应有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思想,深刻揭示出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本质,强化了权力的来源和基础问题,即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既然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那么,领导干部就必须对人民负责,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服务,造福于人民。领导干部如果违背人民意志恣意用权,人民就应该收回对其赋予的权力。

其次,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公共权力。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为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所设定的公共权力,而不是领导干部的私人权力。领导干部权力的公共性质,决定了领导干部的权力只能用于社会公共服务,为人民谋取公利、维护公义,而不能把公共权力用来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搞权力商品化和权力“寻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特别要深深懂得,我们手中的权力不是哪一个人、那一个集团给的,而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理所应当深怀敬畏之心,在权力面前,要保持高尚的权力人格,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

第三,领导干部的权力具有两重性。任何权力都具有两重性,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被少数人用于行使特权甚至谋取非法利益,这对我们长期执政的考验是严峻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在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都面临着掌好权、用好权的大考,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这是从我们党面临“四大危险”、“四大考验”提出来的现实课题。领导干部一旦放松了警惕,地狱之门就会为其打开,就可能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从这个意义讲,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制度的要求,依法用权、规范用权,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二、正确把握“严以用权”与人大用权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有四项法定权力,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既是制度的安排,也是行使人大权力的有效依托和载体。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必须从人大角度,从政治上、思想上认识把握“严以用权”与人大用权的关系。

第一,坚持为民用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权力的来源实质上是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前所述,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人大,追根溯源都来自于人民。人民的信赖、支持和拥护,始终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深厚力量源泉和牢固政治基础。我们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始终牢记,人大工作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第二,坚持集体用权。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82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问题,履行自己的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第三,坚持依法用权。依法行使职权,是人民的重托和期待,是宪法法律的要求。《宪法》以及《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几部重要法律是人大用权的主要来源。现有的制度为我们提供了用权的空间和渠道。将宪法法律作为人大用权的根本遵循,这不仅是人大履职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法律赋予我们权力,我们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运用。我们要通过人大依法履职、有效履职,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地方各项事业、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四,坚持阳光用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所有的履职情况理应向代表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这是人大工作题中应有之义,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人大要始终坚持让人民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人大工作者要模范做到“严以用权”

一是努力做到用权不谋私。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和优越性的认识,增强制度自信和制度自觉,忠于人大制度,坚持人大制度,热爱人大制度,实践人大制度。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充分明确在自身职位的选拔与任用的背后所包含的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委托,明其源、思其责,明确权为民赋、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政不私等道理,时刻将群众利益放在心头,更好履行共产党人的崇高职责。

二是努力做到用权不怠政。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权力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用来炫耀的,更不是束之高阁用于收藏的。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的“四个全面”战略,上海的“四个中心”建设以及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建设,都需要我们发挥人大制度的支撑作用。我们要依法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加强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三是努力做到用权敢担当。不敢负责、不敢用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可权力“放空”,以不作为而保证不犯错误的懒政思维,同样是违背严以用权的本意。在党的领导下,人大代表选举我们到人大常委会任职,是一份责任、一份担当。我们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始终站在大局角度、站在群众立场上,尊重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意志,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社会矛盾,使人大的立法监督等各项法定职权运行得更加完善、更加有力。

四是努力做到用权永谦逊。人大工作的底气源于“接地气”。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我修养,锤炼自己的品性,做到在严格约束下工作、在社会监督下干事、在法律环境下作为、在自省自律中修身。要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群众所思所盼,善于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与时俱进,始终做到“不吃老本”、“不甘落伍”、“不做外行”,坚持做到与上海发展同步,与所分管联系的专业工作领域的形势任务同步,与人大团队的前进步伐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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