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探析

2016-09-10 07:22柏来任
党史文苑 2016年16期
关键词:邓子恢农业

柏来任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邓子恢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领导全国农村工作,在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的同时,主张在合作化的基础上探索农业生产责任制,这一思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体制的先声。

[关键词] 邓子恢 农业 生产责任制

邓子恢(1896—1972),福建龙岩人,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等重要职务。他在领导农村工作中,曾提出农业生产责任制,这一思想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发展多种经营模式——生产责任制的提出

邓子恢在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期间,积极主张发展农业合作化,同时也强调多种经营模式对农业的重要性。邓子恢曾说:“由于我国耕地不足,许多地方光靠耕田种地就不可能维持生活,从而也就不可能不从各方面找活路。”[1]p458对于发展多种经营,他明确指出:“既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又能够使社员增加收入。”[2]在所有制方面,邓子恢与当时绝大多数人认为的“公社越大越公越好”的观点不同,他主张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小私有经济存在。1956年,邓子恢在中共八大上提出:“在生产资料的处理方面,应该采取‘主要公有,次要私有’的办法。”[3]p362这与陈云在会上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设想可谓异曲同工。受当时政治氛围的影响,搞小集体、小私有被理解为搞资本主义,邓子恢不以为然:“全民所有制肚子里还有小私有、小集体。这不是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补充,有了就活了。”[4]

显然,邓子恢没有把所有制公有化的程度作为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准,而是实事求是地坚持把公有制的程度与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联系起来,既不能落后,也不能超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可否认邓子恢是这一制度的早期探寻者。

二、“分工、包工”的生产管理模式——生产责任制的充实

1953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后,急躁冒进的情绪一直伴随,互助合作的发展速度往往受政治“鼓舞”而偏离正常轨道,邓子恢切实感受到了其中的问题。于是,在1953年末,邓子恢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实地调研。调研后,他了解到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过快,基层领导干部一时无法具备指挥大规模生产劳动的能力,导致生产管理混乱现象的发生。对此,邓子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建立农业合作社体制下的生产责任制。后来,邓子恢将之概括为“分工、包工”。首先是分工。邓子恢设想在集体化体制内对粮食生产进行合理分工,按“社—队—组—户”划分,以队为基本单位,根据农活特点进行灵活分工,并要求分工公正,接受农民监督;同时要建立按劳分配制度,规定合理明确的劳动定额,评工记分,凭分领额。其次是包工。包工要分短期包工、长期包工、生产队包工、个人包工等不同形式。“总之要根据作物的特性,分别规定管理的办法。”[1]p606此外,邓子恢还主张建立验收和奖惩机制,在农民保证数量的同时,还要看他们的质量,质量好的予以奖励,质量不达标的予以惩罚。邓子恢指出农村中存在三种农活:一种是一定要互助合作才能搞好的,一种是可互助可不互助的,还有一种是单干完全可以搞好的。对于可互助可不互助的农活和单干可以搞好的农活,必须实行“分工、包工”的生产责任制,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农民积极性,减轻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

邓子恢“分工、包工”生产责任制思想的核心就是通过缩小劳动规模,避免“磨洋工”现象,树立劳动者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思想与当时追求大办合作互助的主旋律相违背,所以并没有引起中共中央的重视。

三、“三包一奖”和“四固定”的生产分配原则——生产责任制的提高

“分工、包工”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通过缩小劳动规模、降低劳动集中度来提高社员生产积极性,但这种责任制并未联系分配,无法克服社员生产积极性下降的难题。邓子恢经过细心研究,于1957年8月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三包一奖”和“四固定”的农业生产分配原则。“三包制度”,即“包工、包产、包财务”,生产队向公社承包全年经营所需的成本和粮食产量,年尾统一结算,超产拿提成,减产扣工分;开支节余不上交,开支不够社不补;工分少做不扣,多做不补。这种包干制固定了社与队之间的权限关系,既可以减轻公社干部的工作强度,又可以激励社员的劳动积极性。至于“一奖”,就是奖励超产,邓子恢主张超产实行“二八分”,即二分归公社,八分归生产队。为了鼓励超产,促进农业发展,邓子恢提出“两个指标”的标准:年终指标略高于常年实际产量,有助于推动粮食增产;每季度包产指标略低于实际产量,有利于社员有产可超,保持生产积极性。“四固定”是指在所有权属于生产大队的基础上,生产小队、生产组对土地、耕畜、劳力、农具有固定使用权,这种权利只服从于大队,不受他级干扰。“四固定”是对“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左”的做法纠正,是邓子恢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次尝试,是顺应农民意愿、提高社员生产积极性的有效举措,是保障农民安心生产的定心丸。

今天看来,“三包一奖”和“四固定”模式的生产责任制实质是一种“联产”式的责任制,责任承担者的劳动成果最终体现在“产量”上,超产提成,减产自理,这种责任制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这是邓子恢在集体化框架下对农业发展做出的艰辛努力和重要贡献。

四、对“包产到户”的支持——生产责任制的发展

1961年,“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约占20%”[5]p1078。这一现象,引起邓子恢的高度重视。1962年春,邓子恢再次到农村调研,对“包产到户”进行实地考察。他了解到“包产到户”实属农民解决饥荒的无奈之举,反复斟酌后,决定从实际出发,支持这种做法。从此,邓子恢开始宣传“包产到户”。1962年7月,邓子恢在给中央党校学员作报告时,对“包产到户”的性质作了论述:“不能把作为田间管理的责任制的包工包产到户认为是单干,虽然没有统一搞,但土地、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大活还集体做,不是个体经济。”[6]p456但是这种做法触及到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底线,毛泽东告诫邓子恢“包产到户”这事不可干。1961年11月,中央发出的《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1962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邓子恢是“富农单干”的代表。会后,农工部被撤销。仍然没有放弃对“包产到户”的探索,1964—1965年,他在南江公社庆丰大队长淇五队搞起生产责任制试点,很成功。他断言:“责任制联系产量,只要不涉及所有制,是可行的。”[7]p649实践证明,“包产到户”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符合农民的意愿。然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彻底打破了“包产到户”的最后希望。邓子恢提倡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是在所有制属于集体的基础上,联系产量,统一分配,重构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一种探索,虽未得到推广,但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给农村带来了巨大变化。不可否认,邓子恢是农村体制改革的早期探寻者,他的生产责任制思想是指引中国农村发展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邓子恢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邓子恢.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1957-02-22.

[3]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赵明.当代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中的邓子恢同志[J].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4).

[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6]邓子恢.邓子恢自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7]蒋伯英.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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