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实现政治自由的有效途径

2016-09-10 07:22韩沛锟
决策探索 2016年14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支配消极

韩沛锟

在政治所囊括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等诸多价值中,自由常常被西方社会认为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这一价值激励着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长期的思考。18世纪美国弗吉尼亚著名政治家亨利就有名言“不自由,毋宁死”。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在原始状态之下就被赋予了自由,国家和政治的产生随之带来的是对个人自由的难以避免的侵害。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然而,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对自由的过分热衷最后将导致民主政治自身的瓦解。“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在国家方面,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可能变为别的什么,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人们对自由的狂热追求易被利用,假借自由之名行专制暴政。正如罗兰夫人的名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理解政治自由,需要探讨哲学层面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层面的具体指代。只有深入理解了政治自由,才能够更好地在制度建构和制度运行中实现和保护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的三种观念

政治自由,可以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状态,对此概念的理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基于不同的理论流派、意识形态和范式,人们对政治自由的理解也不同。

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提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两种自由观。他认为,古代人的自由意指古希腊古罗马城邦政治时期城邦公民所追求的价值。这种政治自由强调在拥有公民身份的前提下参与公共生活和城邦事务,唯其如此,才能在这种“善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而现代人的自由则不强调积极政治参与,在政治自由上,更强调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保护而不是干涉。在对古代人和现代人的两种自由观的价值判断上,他认为,两种自由各有侧重和利弊。贡斯当没有否定古代人的政治自由,他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基础:“离开政治自由,我们从哪里寻找保障呢?先生们,放弃政治自由将是愚蠢的,正如一个人仅仅因为居住在一层楼上,便不管整座房子是否建立在沙滩上。”

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柏林在贡斯当影响之下,做出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在柏林看来,所谓消极自由意在回答问题:“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某一个主体(一个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称为他所能称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因此,消极自由,根本上是免于干涉的权利,即个人是自由的,拥有不受阻碍和限制的选择权。积极自由试图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因此,积极自由,在政治上强调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采取积极的行动实现自我控制或自主。

比较贡斯当和柏林的自由观,我们可以发现,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就是柏林所说的消极自由,而古代人的自由,则是柏林所说的积极自由最突出的变种。消极自由是个人利益至上,是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积极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一致,追求“公意”的实现。然而,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各有其缺陷。消极自由走向极端则会导致公民的政治冷漠,反而丧失维护自由的权利;积极自由发展到干涉别人正当自由的情况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多数暴政。简而言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最重要的两种自由观。

在共和主义思想的当代复兴中,澳大利亚学者佩迪特提出了第三种自由观:免于支配的自由。共和主义意味着独特的公共领域和大众统治。它的道德关注表现为对公民美德(对公益的热心、荣誉感和爱国主义)的信仰,尤其是,它也强调公共活动高于私人活动。佩迪特认为,积极自由是对自我的支配,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的干涉,但支配与干涉并不是一回事。在佩迪特看来,支配关系意味着支配方可以基于任意的基础对被支配方的选择进行干涉。免于支配的自由就是要消除这种任意干涉的可能性,而不是不干涉。因此,自由应该存在于免于干涉和支配之间,即政治自由的下限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受政治与法律的支配,政治自由的上限是公民的个人自由要在政治与法律的框架内行使。

比较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不同的自由观,共和主义的自由不仅可保护公民免受专横和暴虐政府的迫害,而且可以使公民充分、积极地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现代社会公民理应怀有一种积极的公民权观念。

作为一种公民权利的政治自由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不是孤立的原子化的个人,而是寓于广泛的社会联系和政治生活中。而政治自由,即是这种政治生活的前提,是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从人向公民的转变,伴随着的是公民精神的形成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现代意义的理解,政治自由即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政治权利。而这种公民政治权利又必须以不危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范为内在规定与限度。

政治自由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为一国公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备了一定的公民身份,都应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而这种政治权利的行使鼓励权利主体提高自身公民意识和公共责任认知,并履行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从权利的内容来看,政治自由是指政治参与、政治表达、政治信仰等方面的权利,一般指公民享有的合法的公民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往往包括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普选的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权等。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只有自由的出版物才能代表人民的精神,只有实现了言论、出版自由,才能实现其他方面的自由。”因此,在这些权利中,言论和表达的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

协商民主:实现政治自由的一种有效途径

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兑现程度。政治自由绝不是流于空泛的表达,而是所表达的利益诉求得到了切实的满足。在实践层面,公民政治权利的兑现,与民主的有效性紧密相关。因此,民主的运行情况对政治自由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民主存在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西方自由民主多注重程序民主,而与本土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协商民主,更能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回应公民诉求,实现实质民主。

协商民主是一种超越多元冲突与权力专断,平衡民主过程与政策结果,彰显个人权益与公民责任的民主形式。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优越性在于,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拓宽了民主的深度;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防止多数暴政。协商民主不是简单的多数通过,而是根据国情,妥善处理团结与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没有忽视选举民主,而是与其有机结合,调动多方积极性,维护团结稳定。

协商民主对于政治自由的推进意义在于:第一,尊重公民的政治参与权,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支配的危险,保护政治自由的基本内核;第二,平衡民主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节制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虐,维护政治自由的广泛实现;第三,推动公民政治参与有序进行,营造稳定的制度环境,保障政治自由的持续推进;第四,增强政府对公民的回应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扩大政治自由的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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