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

2016-09-10 11:03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0期
关键词:侵权人大门立案

如何“打开小区大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一时之间,“拆掉小区围墙”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打开小区大门是公共利益之所需,其理念足先进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要打开已建成住它小区的大门,确实难度不小。

打开小区大门切不可蛮干或者急躁冒进,必须结合现实国情循序渐进,通过新建带已建、公有带私有的方式,让社会逐步接受,逐步实施:

第一,先从增量开始,在城市规划时避免新的封闭小区的形成,并与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政策安排相结合,将一些老旧小区改造为开放式街区式住宅,通过新增街区制住宅的成功打造为打开已有小区封闭之门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第二,对于已经存在的封闭小区之门的打开,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先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始做起,特别是从国有者开始做起。一是因为这些地方产权关系相对简单;二是因为公有产权单位理应在公共利益的实现方面作出表率,率先打开大门。

第三,对于私人享有所有权(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封闭小区,应当分类逐步推进。对于超大型封闭式小区,确有设置公共道路之必要而需要打开的,可以通过提供多样化补偿等方式在平等自愿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寻求逐步打开,尽量避免强制征收之手段的运用;对于一些对交通并无太大影响的中小型小区,没有打开之迫切必要性的,不宜强行打开。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宋志红

防止“立案难”演变成为“审理难”

如何防止“立案难”演变成为“审理难”?立案庭一方面要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立案分案”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功能强大的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引领并协同有关社会组织、行政部门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前,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增量”,从源头上“分流案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汪晖

以治理的价值理念规制虚假诉讼

为了更好地规制虚假诉讼,我们可以按照治理的价值理念,探寻以更为多元的规制手段来补充优化现有制度体系。一是增加惩罚性赔偿。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利用经济杠杆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维护司法的严肃性。二是探索软法之治。通过内化的方式和外部控制的方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内化的方式是通过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达到自我控制的目的。三是加强律师(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应当和法官等司法主体一起承担起防范规制虚假诉讼的责任。四是进一步完善强制手段。规制虚假诉讼的强制手段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选择适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敏

魏则西事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启示

北京武警二院长期以来发布大量虚假广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引人误解的嘘假宣传的规定,也违反了新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除了执法不力外,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送审稿第八条将现行法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片面宣传;(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三)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看,送审稿的这条规定,还需要厘清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在这条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与虚假宣传、片面宣传的关系;第二,明确本法本条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之间的区别;第三,在表述的逻辑和语法上还应当更严谨、顺畅一些。

从法理上讲,正确而又清晰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才是根本。显然,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是违法行为,但是否部属于不正当竞争,还需要明确。从理论上明确了上述区别,既可以在立法上解决上述需要厘清的问题,又可以给未来的实施以理论指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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