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缺陷及改善

2016-09-10 07:22常若贝张静
时代金融 2016年21期
关键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金融体系

常若贝 张静

【摘要】通过对“e租宝”被查,“中晋系”崩盘事件的分析,观察如今中国金融市场的大现象,分析中国现今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提出一定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体系 监管体制

一、从“e租宝”“中晋系”事件中看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2015年12月,e租宝东窗事发,在运营开展互联网理财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非法吸收资金超过500亿元,受害的投资者数量巨大,之后e租宝事件持续升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行,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关闭,一直到今年“中晋系”这个百亿级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等,利用编造虚假业务、虚增业绩报告等一些非法手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承诺回报高年化收益率,以“中晋合伙计划”的名义向普通大众非法吸收资金。

自此之后,互联网金融平台似乎就岌岌可危,2016年元旦以来就已有176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问题,近期出现问题的平台的数量更一路高涨,仅3月份伊始就有1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各类“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让普通投资者开始恐慌互联网金融。

纵观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股权私募投资、网贷、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形式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普惠金融的水平。但是由于它们创新变化快的特点,给监管部门造成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与“e租宝”的P2P平台、“中晋系”这种股权私募投资相类似的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市场、跨地域以及跨行业的特点,且创新发展变化快,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监测体系并不健全,各级的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行业的情况,就导致了他们很难及时预判风险。类似于e租宝的不良机构打擦边球,借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来包装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情绪。互联网金融针对的是普通受众,他们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匮乏,不可避免的使得大量理财产品及理财观念横行。有资料显示,e租宝曾先后登陆央视的黄金广告时段、投放大量公交广告、高铁广告等,它利用了这些公众媒体的公信力、媒体平台的公众性,有效骗取了普通受众对其公司的信任感。

互联网金融本身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但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不足,导致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有机可趁,让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也容易使得不特定投资者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出现认识的偏差。总而言之,中国现行的行规亟待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的跟进法律法规,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事情。

二、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虽然也有一定的防范和解决效果,但是从近几年的金融市场反映出来的效果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存在大量的缺失,体制存在着矛盾和缺陷。

(一)分业监管存在弊端

首先就是分业监管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监控环节就会出现各种漏洞,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就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

分业监管也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因为各个监管机构的指标和评估体系不一致,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这样就会造成监管的评价也不同。按照国外的金融市场发展来看,各种金融机构会在未来慢慢发展综合经营,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分业监管不能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并且分业监管的成本比较高,但由于信息的不互通,效率却没有达到所想的那样。从发展上来说,分业监管不仅起不到监管作用,还在金融领域方面限制了业务的创新发展,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首先是配套的法规不完备。现行的法案中存在着大量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它们的可操作性很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兴的金融产品是不利的,在“中晋系”一案中非法集资340亿、受害者超过30万,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难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使得普通受众对这些具有创新性的新兴的金融业务评价低下。

其次是人民银行的监管执法效力由于观念上的问题和其他外部环境的制约而大打折扣,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法规的权威性、干扰了央行的监管工作。

最后,同样严重的问题在于我国种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十分严重,违规经营、帐外经营等比较突出,这些不良的现象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障碍,如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可以无条件无理由的调动公司资金,直接打电话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通知出纳,就可以支取任意的资金,如此e租宝的内控机制完全沦为摆设,这就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以及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

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且基层的监管人员的素质与监管目标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单纯的“准入性管理”已经不再适合发展迅速的金融市场,以“风险监管”为主要目标的全方位综合监管才是发展的大势所趋。目前在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力量显得十分低效。并且基层监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知识更新速度不能满足在经济高速发展下的金融监管不断进步的要求。

(四)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以及手段不科学且效率低下

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非现场检测与现场检查是相互分离互不干扰的,但正因如此金融监管体系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不能有效的相互协调,不能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需要的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难以保证,更难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及时、准确的识别和预警。

(五)监管机构内外关系不顺且缺乏有效的协调

第一,上下级监管部门的关系不顺利。一方面,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由于追求的目标不同而出现相左的意见,另一方面,“被动的监管”是地方监管的一大弊端。第二,同一级的监管部门之间却反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这样会出现各部门的利益不同早场重复监管,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第三,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未能理顺,独立性较差。

(六)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于金融机构的衍生发展

第一,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上金融交易的“虚拟化”和“普遍化”,使得交易对象难以确定,交易过程也更加不透明,资金的流向也难以确定,因此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开始难以预判风险、控制风险。第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普及使得社会闲置资金大规模流动,因此传统的金融监管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了风险更加集中、变化的更加频繁。第三,互联网金融是的金融业务的营业空间得以扩大,而金融监管范围也变得更广,然而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十分薄弱。第四,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无纸化,不仅造成了业务交易无凭证可查,而且账户一般均设有密码,监管部门无法从中获取到准确大量的资料进行稽核审查。与此同时,大部分网上金融交易进行之后,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其电子记录不留痕迹的进行修改,这就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因此具体业务难以核查,监管获得的数据不能准确的反应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就如e租宝编造了融资租赁项目,虚构了高额的年化收益,采用了非法手段来骗取外包公司,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来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然而由于其交易平台是互联网,现有的金融监管并没有发现其异常,以至于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时有资金断链的迹象时才详细查清。

三、结合国外改革经验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实行统一监管模式

根据现在的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金融创新、金融国际化、全球化是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而综合业务会占据未来金融市场的主要地位,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

就比如新加坡,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是金融管理局,分为两个部门,一个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证券业、金融公司以及期货行业,而另一个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这种模式比分业监管更适合我国金融市场。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联系也更加密切,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这样不同的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权利职责难以有效分配,单纯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如今金融市场的需求,而且缺乏效率和可靠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实施监管的法律基础,没有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就像是没有夯实的基础的大楼,无法发挥其关键的作用,所以,我们还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去加强管理,改善法制建设落后和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状况。

(三)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实行统一监管之后,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质量,培养有效率并且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需求的人员,要引进各个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等行业十分了解的高素质人才,提高监管行业的门槛,促进金融监管的水平。

(四)改善金融监管方式

互联网金融开始发展的现在,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积极发展科技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互联网化水平,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和获取信息的时间长,确保监管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3]杨凯生.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陆家嘴杂志,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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