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计
综观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一个极其鲜明的标志是“开门立法”的长足进步。目前,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在立法调研、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均已建构了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等常规流程。由此,民意力量渗入、主导立法乃至改变个别不合理的立法条款,已不乏其例。相对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闭门立法”现象,“开门立法”的演进及其效应,无疑是翻天覆地式的变革。
但也应当看到,立法公开化、民主化的广度和深度,还存在不少改善空间。比如,绝大部分立法在调研、起草阶段,虽然也采集立法意见、展开立法讨论,但参与对象往往局限于部门、专家等“小众”范围,其立法信息尤其是立法争议的焦点、难点等社会关切的核心问题,也大都处于内部流转的封闭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开门立法”仅仅具有“阶段性”,尚未真正实现贯穿立法全过程、各环节的公共参与。
立法开放程度的不足,必然引发公共参与的滞后效应,从而错失提前制衡立法设计的机遇。而立法草案成型后的惯性,也必然抬高纠错的难度和成本。在极端情况下,一些缺乏公开和民意基础的立法,甚至导致利益冲突无法在体制内得到妥善解决,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和对抗。
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决定了,人民,才是立法权的真正主人。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现代立法活动的实质是公意的汇集和提升过程。立法听证也好,公布立法草案也罢,仅仅是吸取民意的技术手段。立法民主的核心前提是,全面建立立法公开制度,彻底打开民意介入的大门。不难想象,没有完善的立法公开制度为后盾,立法民主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立法信息的透明,民意表达也就成了盲人摸象;没有全方位、动态化的立法公开,公共参与的价值也必将大打折扣。尤其是在部门仍然掌控大量立法话语权的现实语境下,民意诉求更须借助立法公开及时、全面地介入立法进程,从而使代表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声音随时在场,防止失语,以更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危险。
从本质而言,立法公开应当将立法程序的各种环节以及阶段性的立法成果,都向社会开放,并允许公共参与、民意介入。具体而言包括: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广纳各方建议,而非闭门造车;在立法调研起草时,不仅要征集部门、专家的意见,更要听取社会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立场,甚至允许公民、社会团体等提出立法案;立法草案形成后,除了公开草案文本外,还应同时公开立法说明、背景资料等等,为广泛收集、传达民意创造条件,尤其是应当全面公开所采集到的立法意见,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在立法审议阶段,立法机关应当允许公民旁听,或者通过现代传媒手段公开会议实况,向社会清晰地展示立法审议、讨论的全过程;即便是立法获得通过后,也不仅要公布立法文本,更要公开立法过程中的议事、发言记录,尤其是公开立法争议记录,以便全社会理解立法,并对立法进行事后评判和监督。
事实上,随着现代通信、传媒手段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人类社会正在走向一个“电子民主”时代,不仅大大降低了民主成本,也为民意超越时空限制、广泛介入立法创造了无限前景。借助高效率、低成本的现代信息技术,立法机关可以便捷地公布立法信息、收集立法意见,公民也可以自由地发表立法建言、表达利益诉求。显而易见,就立法的公共参与而言,目前已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更为关键的是,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是否被尊为立法的最高灵魂,而这,不仅取决于制度空间的拓展,更取决于推进“开门立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