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的模糊性问题研究

2016-08-19 02:27肖凝
社科纵横 2016年8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模糊性概念

肖凝

(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50053)

刑事侦查中的模糊性问题研究

肖凝

(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

在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工作中,侦查人员绘制现场示意图所使用的比例以及访问所获得的信息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问题普遍存在于刑事侦查工作之中,而造成这种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注意“精确”和“模糊”的优势互补,正确处理刑事侦查中的模糊性问题,把侦查所获信息尽量精确化,并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确保总体上的精准度,从而提高侦查决策的质量。

刑事侦查模糊性精确度处理

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有许多的事物和现象是处于中介过渡性质的,显示出亦此亦彼的特点和属性。这种由亦此亦彼性所引起的外延判断和划分上的不确定性,人们将其称为模糊性。模糊性是自然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也不例外,同样普遍存在着许多类似的模糊性问题。

一、刑事侦查中的模糊性问题普遍存在

在犯罪现场勘查实践工作中,绘制犯罪现场示意图比绘制犯罪现场比例图的几率要高很多。现场示意图,是按照人们视觉习惯的大致情形,将犯罪现场及现场上各种物体的形态、位置、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按模糊比例绘制成的一种现场图。其中存在有几处现场及现场和有些物体、痕迹的距离及大小均可用实际数字标明,如列车、线路有几处现场,现场间的距离通常采用这种方式[1]。现场比例图,是严格按照一定比例将犯罪现场的形态大小和现场上物体、痕迹的位置以及相互间的关系缩小绘制成的一种现场图。这种图的比例关系一般根据现场的范围及侦查实践的需要来灵活掌握,其多用于案情复杂、重大的现场。在一些初学者的意识中,常常会形成示意图“没有比例”的错误概念。这种思维对刑事侦查工作非常不利,很有可能会造成在绘制现场图时,对现场物体相互间的比例形成绘制的随意性,由此就会给没有到过犯罪现场的人员传递不准确的信息。从小处看,可能仅仅是存在图面的视觉不适;从大处看,有可能使人费解,甚至导致侦查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影响到刑事案件的侦破。

举一个现场绘图工作中常见的例子:如需要画一张犯罪现场的桌子,再在桌子上画一个茶杯,结果“茶杯画的和桌子大小差不多”(见下图a),无论是谁,看后都会肯定地说“画的不对!”因为,人们生活中茶杯的概念比桌子小,而且小的多!即便示意图不需要一个准确的比例,但茶杯大小的体积概念也绝不可能与桌子的体积相仿,更不可能比桌子大。也就是说,“茶杯”与“桌子”的比例,在人们的大脑中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的模式,既然是习惯模式,我们在绘制犯罪现场示意图时,就要把习惯模式通过“示意”反映出来,以便达到犯罪现场示意图的最终目的(见下图b)。

这里的“示意”,就是把绘图人在犯罪现场所获得的具体信息通过相应的图形形象化的表现出来,即犯罪现场实际物体的简化、缩写。既然是形象化的“示意”,就必须能让看图者一目了然的认识到犯罪现场存在着“一个茶杯和一个桌子”,且必须是“茶杯和桌子”,而不是抽象画。至于“茶杯与桌子”的大小,在示意图中则没有具体的数据和比例,“差不多”就行了。但“差不多”应符合人们的习惯模式意识:“茶杯比桌子小得多。”这里的“差不多”即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其实在刑事侦查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差不多”的问题,这些许许多多看似“差不多”的问题,对每一位负有责任心的侦查人员和指挥人员常常会造成困惑,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就是本文欲以探讨的中心内容。

图a图b

近四百年来,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崇尚描述的精确、严格和定量,摒弃描述的模糊、不严格和定性。1883年,大物理学家开尔文(L.Kelvin)给这种方法论观点以这样的表述:“在物理科学中,学习任何论题关键的第一步是寻找它的数值计算原理和与之有关的一些性质的测量方法。要懂得一点东西,就必须设法把这件东西测量出来,并且把它表达为数字。相反,当你不能把它测量出来又无法把它表达为数字时,你对这件东西的知识是贫乏而又不充分的,知识可能开始在你的头脑中出现,但无论如何,你的思想还未进入科学的境界[2]。”为了避免给学界同行以“思想还未进入科学的境界”的坏印象,科学家争相远离模糊的、不严格的、定性的工作,越来越追求精确化、严格化和定量化。

这种现象在所难免的会影响到刑事侦查相关理论的形成。实践中,往往有人只注意精确化的研究,而忽视了模糊现象的研究,因此一些关键性的模糊问题却没有得到适当的、妥善的处理,以至于直接影响到案件侦破的顺利进行。例如“价廉物美”这个概念就是个模糊性概念,在不同人的大脑里形成的认知也各不相同。同样一双标价1000元的国内名牌皮鞋,明星们认为“很便宜”,但一位白领或公务员则认为“差不多”,而一个西北山区的农民却会说“太贵了”!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是因为不同收入群体的人,思维中经济价值概念的差距也较大。所以,“物美价廉”孤立的认识就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同理,当侦查员询问一位刑事案件中的知情人是否知晓嫌疑人眼睛的特征时,知情人可能回答:“大眼睛”。所谓“大眼睛”也是一个模糊性概念,从未有人给出过“大眼睛”的具体数据,多大的眼睛才算是“大”呢?其实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是这样判断的:如果两个人拥有几乎同样大小的眼睛,在大脸盘人的脸上,这个眼睛就显得“小”,但在小脸盘的人脸上,却被定义为了“大眼睛”。又如另一案例:警方查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指挥员告诉侦查员要查缉的犯罪嫌疑人有两个,特征是“一高一矮”。侦查员们认真仔细的查验所有“一高一矮”同行的人,但是仍然让犯罪分子从眼皮底下溜走了。除了查缉战术及查缉能力的问题,侦查员对“一高一矮两个人”的认知和理解也存在差异,因为这“一高一矮两个人”的概念仍然属于模糊性概念。此外,还有如“长头发”、“高个子”、“年轻人”、“高低眉”、“结巴嘴”、“漂亮女人”、“习惯动作”等信息,都是具有模糊性的。

二、造成刑事侦查中存在模糊性问题的原因

有一个古老的希腊悖论:“一粒种子肯定不叫一堆,两粒也不是,三粒也不是……另一方面,所有的人都同意,一亿粒种子肯定叫一堆。那么,准确适当的界限在哪里?我们能不能说,123585粒种子不叫一堆,而123586粒就构成一堆?”诚然,这个问题非常难以回答。因为“一粒”和“一堆”虽然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但这种区别并不是突变的,两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量化的界限。可以说,“一堆”这个概念本身就带有某种程度的模糊性[3]。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模糊性问题的存在不可置疑,许多问题的精确度也是有局限性的。例如“一个秃顶的男人”,秃成什么状态?是额秃、顶秃、颞秃,还是全秃?那么,为了更好地在侦查工作中对犯罪分子施以精准、及时、有效的打击,我们有必要弄清刑事侦查中模糊性问题的实质。

通过研究,模糊性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源于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所获现场信息不充分。刑事侦查工作实践中,由于在遗留、演化、收集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下,犯罪现场勘查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残缺不全的,加之侦查人员主观上对信息的认识不到位,客观上勘查设备及勘查技术滞后,所以获得的犯罪现场信息呈模糊状态。第二,犯罪行为实施时环境条件的随机性。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要受到现场环境条件的制约和影响,现场环境因素的随机性形成了犯罪行为的时间及行为情节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目击者、知情人,甚至受害人等相关知情人员对与犯罪相关信息的感知残缺不全。第三,问题类属边界的不清晰。认识问题的类属是认识问题的基础,由于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识条件的不确定性,导致认识问题类属的不确定性。例如黑帮、黑社会、黑恶势力的类属界限,在实际的界定中比较模糊,因此就难以区别。第四,认知概念或命题的不确定性。概念是人们用于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纽结,是认识过程中的阶段。而某些概念的多义性,是造成人们无法说清相关问题本质的根本原因,也是人们对相关概念问题认识模糊、认识错误的重要原因。例如“晚上”这个时间概念,具体讲的是20点钟,还是22点钟,客观上并没有准确的定义。第五,测量、推理、运算存在误差。当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鞋印时,侦查人员常会通过减去鞋子的放余量,然后用赤脚长计算嫌疑人的身高。由于形成、判断、测量或计算的误差,必然导致结果的误差。刑侦工作中,有许多情况都存在类似因素的影响,由此所得出的结果存在模糊性就在所难免。第六,描述或刻画的不精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模拟画像的基础通常是基于目击者对嫌疑人的描述,而目击者描述的准确与否,影响的因素较多。除了接触嫌疑人时间的长短、目击时光线的好坏、相隔距离的远近等自然条件之外,与目击者本人的感觉器官是否正常,以及个人心理状态、情绪、爱好与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关系。同时由于模拟画像的经验和技巧及画像者自身对目击者所提供信息的认识、判断等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导致模拟画像的结果存在模糊性。

三、如何正确处理刑事侦查中的模糊性问题

(一)努力做到“精确”和“模糊”优势互补

在信息化引领警务变革的今天,科学化的信息技术将在一定范围内提高侦查系统的智能化和精确化程度,许多侦查员更加追求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认识的精确度。事实上,准确的信息的分析仍然是基于“模糊+精度”的分析。这是因为对于智能化案件侦查信息系统的决策数据的依据有两个来源:一是科学理论、经验知识和指挥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多种渠道收集的犯罪信息。科学的理论、经验知识和侦查指挥员的判断是定性的,其中包含着很大的主观性,要准确量化是很困难的。而在第二个方面,信息化侦查是在各种信息高速流动的状态下进行的,信息量大且真假难辨。此外,侦查方案通常都是由侦查指挥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制定的,其本身更是具有模糊性的。

应该说刑事案件中的模糊问题是绝对且普遍存在的,而精确性只是案件侦查目的所需要,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当然,在侦查人员的努力下,在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追求一些问题的精确性也是可能的。所以说,模糊性与精确性是一对相互矛盾、相互联系,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的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认识现象。因此,要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案件侦查的精确度,必须合理把握“精确”中的模糊性,使“精确”和“模糊”有机的结合,优势互补[4]。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正确处理刑事侦查中模糊性问题的方法

第一,应把能够精确的信息尽量精确化。通过加强勘前处置、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等每一个实际操作环节,全面提高所收集犯罪信息的可信度。指挥员应充分调动每一位侦查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提高技术人员对信息设备使用的熟练度,发挥出相关高科技设备的积极作用,促进人机信息的高效融合。还应进一步调动并发挥侦查员的主观能动性,筹划出多个侦查方案,并结合计算机模拟研判系统对这些方案可行性做出的结论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判断,从而提高侦查决策的精准度。

第二,不能将模糊性问题强制性地精确化。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犯罪信息较为庞杂且数量巨大,如果强制地将一些模糊性信息赋予明确的类属,人为地把模糊问题简化为只追求“清晰度”,势必会造成相反的后果。科学的方法应该是承认发案和侦查过程中各种因素的模糊性和偶然性,用元素对集合的隶属度方法,把相关问题分层次进行认识并逐步厘清模糊性问题,可以使侦查中的模糊性问题得到最佳的处理。

第三,应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信息化侦查的背景下,各种数据平台和智能决策系统被广泛应用。然而创造性是人类所特有的能力,是人脑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相结合的产物。即使是智能化侦查作战平台也绝不可能具备再创造的能力。只有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的逻辑思维,把人脑功能与计算机的功能相互结合,从而实现人机优势互补,制定出科学系统的侦查方案。

第四,应努力达成总体的精确性。侦查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吸收和利用信息化作战平台及专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辅以侦查指挥员的主观决策,并通过模拟仿真系统、实战演练等推演所获得的定量结果进行侦查“知识”的综合集成,从而最大化的实现“人机结合”,达到总体的定量认识,以保证全局侦查方案的精确性。

[1]蔡新建.铁路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33.

[2]苗东升.论系统思维(三):整体思维与分析思维相结合[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01):1-5.

[3]饶云松.浅谈模糊数学[J].科技咨询导报,2007(10):226.

[4]张继伟,陈屹峰,李源令.“精确”和“模糊”优势互补[N].解放军报,2006-07-25.

肖凝(1981—),男,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律硕士,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研究。

D925.2

A

1007-9106(2016)08-0073-04

*本文为2016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高铁危行案件研究”(2016TJJBKY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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