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柱
[摘 要]
受历史传统及一些“左”的思想影响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公民教育发展迟缓。在当前党和政府努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采取一系列具有现实针对性的措施来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治观念,并以此助力我国的公民教育。
[关键词]
法治观念;公民教育;核心
[中图分类号] D926.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8-0028-03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推进、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世界全球化进程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教育日益倍受关注,已成为学者们热议的焦点话题。本文试就我国的公民教育和法治化进程中法治观念培养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的公民教育现状
我国的“公民”概念和“公民教育”都是近代以来才从西方引进的。一般认为,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是在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文化的侵袭和影响之下才开启的。然而,公民教育在随后岁月里的发展成长却并不顺利。由于国家长期战乱不断、政权频繁更迭不稳的影响和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臣民思想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公民教育举步维艰进展缓慢。直至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左”倾思想观念的不断淡化、思想解放运动的不断深入推进以及国际交流的增多,公民教育才又重新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1985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计划在初中开设公民课。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又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1]1990年以后,一些省市开始在初中开设公民课,把公民课作为一门综合课程纳入课程体系,比较典型的有上海市和浙江省。1995年原国家教委修订的《中学德育大纲》,强调德育目标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在德育内容中强调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育。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强调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2]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3],这体现出了新时期党对公民意识的重视,并且也从中表明了培育和树立“法制”或法治理念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紧接着,党的十八大又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也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明确要求。
可以说,现代公民教育是要培养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生活、具有平等独立人格的现代人,其最根本的内涵是要培养人的法治观念和平等独立的人格,而这些恰恰正是我们党领导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然而,当下我国的公民教育还是显得比较滞后,一些“左”的观念依然在束缚着我们,比如较为典型的就是把“公民教育”与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对立,视“公民教育”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特色教育。此外,还有另外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却又把“公民教育”等同于公民道德教育,把公民教育道德化,甚至更进一步简化为“公德教育”。因此,我们必须要正本清源,正确地理解公民教育的实质和内涵,尤其应该以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为核心内容和契机,大力推进和提升我国的公民教育。
二、推进我国公民教育
应以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为先
现代公民教育的内容极其丰富,但毕竟“公民和公民教育首先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它的广义解释,不过是民主政治原则在其他社会领域的延伸”[4],所以,公民教育首当其冲的应是进行政治方面的法治教育,以提升和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为先。笔者认为,应该从思想观念的教育改造和法治环境的改变塑造两大方面入手,才能有效地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前者通过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直接培育和改变人的法治观念,后者通过建立良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环境间接地影响和提升人的法治观念。具体来讲,应做好和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法治观念是一种思想观念。解决思想观念问题,不管是培养还是重塑或改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实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在政府的主导下,我们已经进行了30年正式的普法教育,其效果毁誉兼有。在此,本文提出几条建议:其一,应加强对法治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宣传教育。培养“法治观念”的要义在于让人们从宏观上树立起对法律敬畏和信仰的“法治”观念,改变人们的“人治”观念,而不是让人们从微观上去掌握或记住一些非常具体的法律条文。其二,应加强对中小学生等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一般认为,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人生观及其他思想观念形成的最重要时期。因此,应顺应人的这一心理成长规律,对中小学生加强法治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塑造。不仅在学校的课堂,更要注意课外的宣传教育,包括重点针对青少年的影视传媒节目、有目的地组织青少年进行的一些活动等等,要形成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教育机制。其三,应加大普通群众都能参与其中进行互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力度。当下政府主导下的普法教育宣传存在着一个较大缺陷就是,普法的主要形式偏重于单向度的宣讲灌输,如开办讲座报告会、通过影视传媒节目宣传等。因此,宜增加普通群众能参与其中的、诸如一些地方举办的能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的活动。让普通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主动身体力行地参与其中,才能更有效地增强其对法律的感知,进而从内心真正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增强其法治观念。
(二)加强科学立法。虽然我们今天已然宣布,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绝不就意味着我们确立起来的这套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法律都已经是达于完美、臻于无瑕的地步了。每部法律内部和各法律之间都还存在着大量亟待修改和调整的地方。更何况,法律根本就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修缮和更新。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瑕疵和问题,是需要我们关注和改进的。首先是普通群众参与度低的问题。不否认立法需要专业知识和由通晓法律的精英来主导,但法律的本质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它必须顺应人性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如果离开人民的参与,人民的意愿得不到体现,创制出来的法律在现实社会的实施过程就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和谐的事件。其次是与前者有着相关性的“部门立法”问题。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法律的创制出于专业性强的缘故,立法机关把立法权赋予法律指涉的相关部门,期望其能从专业的角度创制出更合理、公正的法律以服务于社会公利,但很多时候却适得其反。因为这恰恰成为这些有着密切利害关系的部门谋取私利最便利和有效的手段。结果,由它们所创制出来的法律不仅不能惠及公众,而恰恰相反是损公肥私,成为其部门攫取私利的工具。再次是立法程序问题。在司法领域,我们长期以来有重实体性正义而轻程序性正义的倾向。这一倾向也体现在我们的立法实践中,造成我国立法程序中也存在着一些瑕疵和纰漏,产生了诸多的问题。近些年来,在专家们的呼吁和有关方面的努力下,我们越来越注重立法程序的问题,特别是我国《立法法》的出台及其不断的完善,无疑标志着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个重大的进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5]
(三)加强执法监管。当前,我国社会中亟待解决的执法问题主要是:其一,野蛮暴力执法。它突出地表现在政府征地、拆迁和城管执法等方面,由于近些年来事发频繁,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在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同时,也严重损毁了政府的执法形象和人们的法治信念。其二,执法不公。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人而异或搞选择性执法,严重侵蚀着法治公正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其三,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作为。面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懈怠不作为或拖延的态度,同样也会极大地损害法治的公信力及人们对法治的信仰。这方面的突出表现即是经常被媒体曝光的一些政府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开小差、上网聊天、看影视甚至淫秽视频,等等。如此一来,人们觉得法律是形同虚设,进而对法律产生质疑,直接削弱人们的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6]只有严格监督执法,使法律得以切实执行,让人们感受到法的公信力,特别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自身的活动中率先垂范、切实做出了表率,才能让群众更好地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四)严格公正司法。当前,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的背景下,我们要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必须着重解决和处理好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从根本上做实司法独立。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司法缺失了独立性,其公正性就难以保证。所以,为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实实在在地做实司法独立,使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及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就明确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7]司法机构人财物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保障,我们应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改革,为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奠定更坚实的基础,并对干预司法独立的行为进行惩处。二是健全和严格规范司法程序。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8]所以,尽管法律的实体性正义与程序性正义有时会发生冲突,但在更多的时候法律的实体正义却是需要由程序正义来保障的,在司法领域必须严格规范司法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和法律的威信。三是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9]司法作为一种公权力也不例外,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要健全和加强各种司法监督机制,特别是要改革和健全司法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10],以加强广泛而有力的社会外在监督。四是加强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司法是一项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实践活动,必须依赖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司法人员才能保证司法的质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必须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建立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录用、管理制度。
当今的国际国内背景都对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教育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和挑战,而法治观念的培养又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我们应该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相互助长,尤其应该在国家努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以加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培养为契机,努力推进和提升我国相对较为落后的公民教育,并为之而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6年)[EB/OL].2011-03-24,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324/11/829250_104136120.shtml.
[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年)[EB/OL].2012-02-22,http://www.wenming.cn/ziliao/wenjian/jigou/zhonggongzhongyang/201202/t20120222_514081.shtml.
[3]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2007-10-24,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
[4]陈立思.比较思想政治教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3.
[5][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人民日报,2015-11-04.
[7][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2013(22).
[8]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EB/OL].2013-05-06,http://dffyw.com/sifashijian/sw/201305/32206.html.
[9](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86.
作者系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4级博士,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讲师
责任编辑: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