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天眷新制”对高丽王朝司法体系的影响

2016-08-16 09:17姜德鑫
关键词:新制金国高丽

马 天 姜德鑫



金代“天眷新制”对高丽王朝司法体系的影响

马 天 姜德鑫

12世纪初女真族在反抗辽国的战火中建立了金政权,且基于国内各族杂居的现实而承袭了辽国旧制“南北面官”制度。但是到了金熙宗时期,随着女真贵族主张颁行汉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故于1138年八月甲寅“颁行官制”,即“天眷新制”,并通过外交与战争的双重手段,对高丽王朝的司法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得高丽亦进入了金国“去辽法而兴汉律”的轨道之中,对其法律系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女真族;“南北面官制”;高丽;金朝;“天眷新制”;保州;司法体系

女真族建立的“大金国”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少数民族政权之一。在12至13世纪初的中国北方,一直居于强势地位,并凭借其较为稳定的国内局势和强悍的军事力量对周边的国家或部族施加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波及文化、军事、经贸等方面,更是涉及到了行政司法等诸多领域。而金国自身司法体例对外产生影响则是开始于“天眷新制”这一重大事件之后。

一、“天眷新制”取代“南北面官制”

金朝建立于1115年,从建国之初起,其境内因多民族混居而引发的管理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女真族统治阶级。至1127年金兵攻破北宋都城东京之后,大批中原百姓成为金国臣民的现实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棘手。一直以来,金国都是以承袭辽国旧制“南北面官”制度来应对这一难题。即,在国家的具体司法操作中,以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处理女真各部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事宜,长官由女真贵族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北面。以南面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管理帝国中南部地区的汉人、渤海人事务以及辽东地区的高丽人事务,长官由女真贵族和汉人中的上层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南面。[1]金国选择沿用这一制度是有其现实性顾虑的,因为在金国与辽国居于统治核心的民族虽然不一样,但二者所处的内外政治格局是高度相似的。首先,辽国的契丹族和金国的女真族虽然都是居于帝国权力中心的民族,但是无论是辽还是金,其境内的人口主体都是具有中原文化背景的汉人。其次,在帝国境内,虽然汉人处于被统治地位,但其文化程度与科技水平均远远超过了居于统治地位的契丹族和女真族。因此,基于与辽国统治者较为相似的出发点:保持本体民族的文化传统与军事实力,金国在其初期也选择了以“分治”为主要方式的多民族国家管理路径。1126年朔月,由高丽王朝前往金国朝贺的正使李璟就以“女直仿前朝旧制,胡汉因俗而辖”[2]来描述金国早期的司法治理轮廓。

到了1127年之后,随着金国吞并了秦岭-淮河-大散关一线之北的大片土地,整个中原地区都纳入了其版图。这直接诱发了两大社会问题。其一,金国居民的民族成分再次变更,汉人所占比例愈来愈高。到了熙宗皇帝天眷年间已“国之北人,无足十一,”[3]即女真族占整个金国人口的比例已不足十分之一了。其二,女真族为了加强对新占有土地的管理,其统治与活动的重心开始由东北地区的“白山黑水”逐步南移,故其生活方式与民族固有习俗均受到了中原文化的强烈冲击。[4]据此,出于对国家主体民族的向心力把持及女真族渴望“固守中原”,完成自游牧部落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5]的考虑与需要,金熙宗1135年开始采用辽、宋的汉官制度,并推行汉法。在皇帝之下设三师,即太师、太傅、太保。朝中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其下由左右丞相和左右丞为副相。[6]至1138年又作进一步改革,正式颁行官制及换官格,即将原女真、辽和宋的官职,依照新制统一替换,按照功劳等级授予女真贵族以不同的勋爵与封地,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相权,并规定了百官的仪制与服色,[7]号为天眷新制,至此完全废除了金国初期所沿袭的契丹旧制“南北面官”制度。

二、“天眷新制”影响高丽的路径

金代“天眷新制”是以“和平外交”与“军事经略”双重手段为路径逐渐对高丽王朝的司法行政体系产生影响的。

1.金对高丽的“和平外交”

女真及其建立的金国与高丽王朝之间的关系较先前辽与高丽的关系而言要“友善”许多。这主要从金国初期对高丽“父母之邦”的称呼以及以“国书”形式而非战争手段取得对高丽的宗主权上可以看出。

女真族建立金国之前和之初因处在与辽和北宋交战的状态,为防御背腹受敌的局面出现,故曾两次在致高丽国王的信中以“父母之邦”称呼高丽。第一次是在1109夏,女真人弗与史显等出使高丽都城开京之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时的女真各部是怀有诚意希冀与高丽保持“友好”关系的。第二次则是在金太祖天辅元年,即1117年的春季,在金军即将攻陷鸭绿水以东的保州府时,留守的契丹人却拱手将城邑献于高丽。[8]金帝为了领有保州(亦可理解为与高丽交涉保州),特利用女真族先祖函普“出于高丽”的渊源,在转交高丽国王的信中再一次称其为“父母之邦”[9]。同时,亦提出了想与高丽结为“兄弟之国”的建议。

此外,金国在迫使高丽成为其“藩属国”上,也是基于“国书”的和平形式得以实现的。1123年金太宗完颜晟登基即位后,“复以辽帝亡入于夏国报之”[10],立即派遣高随、完颜成、斜野等奉命出使高丽。“至境上,接待之礼不逊,”[11]这是由于高丽方面根据先前与金太祖所订立的“兄弟之盟”反对像西夏那样按照臣僚、藩属之礼迎待金国使者。金使连夜快马飞书以此事请示金太宗,太宗回言道:“高丽世臣于辽,当以事辽之礼事我,而我国有新丧,辽主未获,勿遽强之。”[12]金帝完颜晟认为并坚持高丽应该仿前朝例,如称臣且“事大”于辽那般称臣且“事大”于金,但因金太祖的病逝及未能在辽西京大同活捉天祚帝,据此而不愿进一步激化双方间的矛盾,故“命高随等还之”。至1126年,金兵首次南下侵宋并迫使北宋献出大量金银、绫罗及割让河间、太原、中山三镇以后,彻底颠覆了此前高丽君臣对于金国实力的认识与猜测。高丽王遂于平壤召集大臣会议,以讨论向金称臣的问题。但参会的大臣“皆言不可”,唯独李资谦、拓俊京等谏言曰:“金昔为小国,事辽及我。今既暴兴灭辽与宋,政修兵强,日以强大,又与我境壤相接,势不得不事。且以小事大,先王之道,宜先遣使聘问。”[13]于是,高丽仁宗立即派遣郑应文、李侯如赴金国以称臣,并自降为金国附庸。

金国通过以上方式,兵不血刃地取得了高丽的信任,并享有了对于高丽的宗主权,初步扫清了“天眷新制”进入高丽的道路。且在与高丽频繁的“国书”往来上,进一步向高丽展示了金国的相关体制与政策。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了1219年蒙古军队占据辽西与华北,切断了金国与高丽的陆上交通后才趋于停滞。

2.金对高丽以保州为中心的军事经略

保州城及其周边地区的主权归属在辽代就已成为其与高丽的“矛盾”中心。辽国于双方边界地区大肆修筑横跨鸭绿水的浮桥及保州外城,从而占据了进攻和控制高丽的有利位置,高丽深感不安,“欲发兵焚毁”[14],却始终未能取得成功。三次“契丹高丽战争”之后,高丽文宗于1057年遣使向辽道宗“乞赐鸭绿江以东地”[15],辽道宗仍言“不许”。可以说,终整个辽代100余年,保州始终都是决定辽丽关系的核心。金国兴起后,其太祖所率大军一路势如破竹,金大将加骨萨喝所领的侧翼部队则屡遭败绩,数次攻保州,仍“久不下”,遂向金军主力要求增派援兵。金太祖在攻取辽上京府之后命其将纳合乌纯“以百骑益之”[16],在护部达岗歼灭辽天祚帝亲征的大军后,又“使斡鲁以甲士千人往”[17]。金太祖在围歼辽朝残余势力的关键时期,还不断调拨援兵协攻保州,足见其对于保州的高度重视。但是高丽国王恰在此时,仿效前朝做法,又向金帝请赐“保州之地”,金太祖让其“自取”。至1117年,金军在辽东地区已是捷报频传,然而高丽不但不主动进击保州,却反而“发粮千旦以资辽人”[18]。这是金代辽之后,金国于保州问题上对高丽日渐强硬的导火索。1123年,高丽新王仁宗出于对金国势力的认识不足,决议不再向金称臣,一方面扩军买马,积极备战,另一方面则招纳保州等地青壮,并试图勾结辽朝残余的散兵游勇以期增强实力。这一系列举措激怒了金,并导致金丽两国关系迅速恶化,最终在双方边境地区爆发了持续数年的冲突。金兵在军事上取得了对高丽的完胜,虽然保州最后被金帝“下赐”高丽,但是纵贯整个金代,高丽始终忌惮于金国的武力威慑。

金对高丽以保州为中心的军事经略为日后金国所施行的一系列司法行政体制进入高丽铺平了道路,并在实践中发挥着其影响。在金与高丽的“保州之战”中,高丽就已经开始仿效金国的武官体制及其军事司法。并且,迫于金国武力的威慑,“天眷新制”在金国境内颁布不久,高丽就以“畏其兵峰,习以律令,冀于日后”[19]为由,完全废除了所承袭的辽代司法体制的旧例,完全采纳了金制。金对高丽围绕保州的军事策略,于其文物体制传入,影响高丽而言,具有积极作用。

三、“天眷新制”对高丽司法体系的影响

“天眷新制”作为金代司法行政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使得金国走上了运用先进法律条文和司法治理手段以经营国家的文明化道路。一方面加强了金国境内各民族的向心力与团结程度,另一方面也提升了金的国际地位与国家形象。在金丽关系中,彻底颠覆了以往高丽对金以“蛮族”“胡虏”的印象描绘。同时,金国废除“南北面官”分治而统一彻行汉法汉制,也让高丽人意识到了环宇之内不再是“旧慕唐风,唯我东方。”[20]同时,金“天眷新制” 让朝鲜半岛的古代法律体系重归了中华法系的正统轨迹,在这一点上,其意义非凡,推动了古代东北亚地区司法文明的进步。

1.于高丽成文法方面的影响

相比辽代的“南北面官”制度而言,金“天眷新制”最大的进步就是彻底废除了北方各游牧民族所遗留下来的民族习惯法,而在全国范围内统行汉法与汉制。这对于金境内的少数民族与汉族而言,都是一种福祉与进步。对于增进金的国力,维护其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天眷新制”最大的表象变化就是其对于国家成文法的条文更变。这种变化不仅发生在金国,也发生在受其“外交”“军事”双重路径影响下的高丽。

高丽王朝自其建国起就以儒家经典和中原律法为其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核心基础。高丽立国475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都是《高丽律》[21]61-75。而在辽代之前,《高丽律》 基本上是以唐朝和北宋的《唐律》及其疏议、《宋刑统》等为参照蓝本的。史载“高丽律,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22]当然,这里所言的“唐”其实是一种泛指,包含“唐宋”两朝。但是唐之后的分裂局面,特别是契丹族的崛起以及高丽奉行的对辽“事大主义”,共同造成了当辽国的律法体制传入高丽后,高丽在近百年内仿效其“南北面官”制度制定了许多“北法”以适应新体制对于“一罪双法”情境的需要。例如,辽代之前,《高丽律》对于盗窃罪(窝盗)的量刑规定是:“应犯窝盗,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脊杖二十,配三年。不满三贯,脊杖二十,配二年。不满二贯,脊杖十八,配一年。一贯一下,量罪科决。”[21]61-75然而,在辽丽停战的第四年,即1023年,高丽已经在辽国的影响下,制定了相应的“北法”对其辖境内的契丹人、女真人、渤海人等予以适用。而保留原有的《高丽律》为“南法”,以针对高丽人和中原人等。其“北法”对于窝盗(盗窃)行为的规定为:“北人犯窝盗,满八贯处死。不满八贯,脊杖十八,配二年。不满五贯,脊杖十五,配一年。不满三贯,脊杖十二,配半年。三贯一下,量罪科决。从中不难发现,高丽新创的“北法”相对其旧有的“南法”而言,在定罪与量刑上均要宽松一些,理由则是出于“王念北人不羁,驰骋牧于野,不识令法,故予轻罚以教化。”[23]

这样的成文法体系固然是出于“契丹高丽战争”之后,高丽对于境内多民族化治理的现实性需要,以及契丹王廷的潜在影响。但是其对于高丽的司法建设与进步,国家向心力的凝聚等而言均是弊大于利的。且不说造成了高丽成文法内部的矛盾与混乱,更扩大了高丽国内不同民族间的间隙、隔阂。而金“天眷新制”对高丽司法的一大促进就在于对其成文法体系的“拨乱反正”。“北法”除特殊条例之外全部废除,恢复并扶正了旧有《高丽律》的权威性地位。大量援引自唐宋律例的条文得以延续、巩固,既保证了高丽法律回归中华法系的历史必然性,又消除了高丽适用辽“南北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高丽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如“官吏四赃”中“监临赃”的最高量刑,在唐宋律法及《高丽律》中都是“五十匹,流两千里。”[24]“天眷新制”后的高丽律法则变更为:“五十匹,流一千里。”[22]840变更的原因可能在于高丽领土面积的变化,但是金“天眷新制”对于高丽司法“回归正朔”以及对其所产生的积极的人文主义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2.于高丽司法机构的影响

原先的高丽司法机关仿效唐制,设立三省六尚书九寺。[25]其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位较高,并相应被赋予审判、司法行政、监察的权力,三者之间既协作共力,又相互监督。高丽这种一分为三的中央司法体制,很明显是学于唐宋的。[22]61-75

进入辽对高丽的影响时期之后,高丽在其中央司法机构内部增设了南北枢密院,分流了原定机关的权力。且在官员的任免上加入了民族性的考量因素,即北枢密院的官员大体上由高丽人领导,但是由女真人、契丹人或是渤海人等担当主体。这一变化,在短期内就造成了高丽中央司法机关在诸多司法活动中的争议与混乱。同时,固定模式的单纯依照民族来确定官职的做法也在高丽国内引起了较大不满,最终导致了高丽王朝司法行政效率的低下、司法公正性的缺失以及国民间的对立。

金“天眷新制”颁行并被引入高丽之后,高丽逐步废除了南北枢密院,重新恢复了以唐宋为“模板”的行政机构建制。且受金制的影响,高丽境内“五道两界”的地方司法机关渐渐与行政机关相统合,并日趋强化,既符合高丽的实际国情,也是在侧面对唐宋司法体制的一种承袭。

“天眷新制”在金国的大举推行使得金在短短几年内就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司法与行政上,效率得到了提高,机构得到了精简。辅助女真族由原始的习惯法迅速进入了先进的封建成文法阶段,也重新匡扶、确立了中华法系及其体例在高丽王朝的主导性作用。客观上转变了高丽中央司法机构百年间的冗官、怠政现象,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金代的“天眷新制”是我国古代一次成功的由少数民族政权所进行的司法体制与官制的改革。并通过两条主要路径对其邻国高丽产生了重大影响。从金国的角度而言,不但扩大了其影响力,也提高了它的竞争力与发展速度。从高丽方面来说,则是助其“返璞溯源”,并结合其自身的实际“删繁取简”,使得高丽王朝能够进一步为中华法系在空间上的扩展做出贡献,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古朝鲜法系统的特色与内涵。毫不夸张地说,金“天眷新制”继唐宋之后给予了高丽司法“第二次生命”,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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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丽】

Effect of “Tian Juan New Institution”of Jin Empire on Koryo Legal System

Ma Tian,Jiang Dexin

(FinancialandEconomicsLawSchoolofXinjiangUniversity,Urumqi830012,China)

Jurchens built Jin Empire in the process of fight for Liao Empire at the beginning of 12 Century,and kept the old institution “South-North direction officer” of Liao for the fact of itself.But the king of Xizong created a kind of new institution named “Tian Juan new institution” in 1138.Jin Empire made it into the kingdom of Koryo by diplomacy and military.Let Koryo also start to delete the old law of Liao empire and restore the legal institution as Tang and Song.It i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development of ancient Korean legal system.

Jurchens;“South-North direction officer” institution;Koryo;Jin Empire;“Tian Juan New Institution”;BaoZhou;Legal system

K247

A

1009-5101(2016)06-0090-04

2016-07-18

马天,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助教,主要从事中国少数民族历史学、经济法学研究;姜德鑫,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公司法研究。(乌鲁木齐 8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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