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琴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孵化器定义、功能及发展背景,特别对比了其在美国、以色列、芬兰、中国的研究状况,简要分析了制约孵化器发展的因素,提出创新人才是孵化器持续发展的关键,旨在为当前孵化器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孵化器 制约因素 持续发展
一、孵化器定义及功能
孵化器,英文为incubator,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指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中小企业成熟长大形成规模,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最终使企业做大,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在创业企业间高效提供人力资本、专利技术以及创业精神的桥梁,从而加快技术的转化,孵化器自身及其形成的网络能给孵化企业带来增值效果,是帮助以技术为基础的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创新体系。
二、国内外孵化器研究发展概述
美国曼库索(Mancuso)早在1956年就在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孵化器, 由此可见,孵化器起源之地——美国,其孵化器商业模式的发展轨迹是向企业提供简单的实体服务(办公场所),再增加一些简单的无形服务(物业服务,公共秘书共享服务),然后到管理咨询服务,最后演变到以向入驻企业提供投资加专业创业孵化服务的模式,加速入驻企业成长,孵化器通过转让入驻企业的股权获取高额回报。
1956~1985年是孵化器出现及发展阶段。美国第一家孵化器是一个私营孵化器,主要为客户提供办公经营场所,是一种典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此阶段,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两个组织,即美国科学基金会(NSF)和小企业局(SBA)。这两个组织对孵化器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绝大多数孵化器都是由美国科学基金会(NSF)提供资金建立。1985年又成立了美国孵化器协会(NBIA),成立时既有40个会员。此阶段孵化器主要由政府孵化器、大学孵化器,还有少量私营孵化器组成。政府支持的孵化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而在孵化服务方面做得还比较少,孵化器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办公场所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
1986~1995年,孵化器发展到专业化服务阶段。政府对创业创新的进一步支持,使得孵化器得到了快速发展,大多数孵化器开始注重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一阶段孵化器主要承担四种角色:一是为孵化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二是为孵化器提供公共行政服务,降低运营成本;三是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平台支持等;四是在孵化器的管理下,入驻企业共享企业间的互相促进作用。
以色列是一个中东小国,资源贫乏,人口仅600多万,并且直到1985年才开始走高科技发展的道路,但其在短短的十多年里不仅建立了完备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而且其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就更是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90年代中期以来,以色列高科技创新企业数基本稳定在3000家,数量仅次于美国,而且每年都有约200家的新兴公司涌现。截至2000年底,以色列仅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就达到了120多家,数量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1991~2000年累计筹集风险资金达45亿美元,其高科技产业的出口值已经占到其全部工业出口值的70%以上(不包括钻石加工业),被誉为中东的硅谷。这些骄人的成绩与以色列的企业孵化器在短短十几年中的快速成长是密不可分的。以色列从1991年开始建立孵化器,目前共有24家孵化器,均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中技术孵化器孵化服务网络成为创业投资的温床,政府每年提供3000万美元的孵化器运营经费,每个孵化器孵化服务10个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企业入驻周期为2年,大多数经过孵化器孵育的企业都能成功获取创业投资。以色列孵化器是政府支持的独立法人实体,是社会公益性非盈利机构。前期投入全部来自政府,如孵化器用房,孵化器的基本设施以及前几年的运营开支等。待扶植到若干年后,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即一个进入良性循环孵化器的收入来源构成为:20%的收入源自政府经费支持,50%的收入源自孵化器对入驻项目20%股权的权益,其他30%源自对入驻企业提供的孵化服务收入。以色列孵化器的商业模式在前期运行时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走上正轨之后主要是依靠其对企业的孵化服务收入,孵化器80%的收入与其孵化服务直接挂钩,特别是将孵化器50%的收入与对孵化企业股权权益的成功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孵化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以色列孵化器是一个投资型加深度孵化服务的孵化器,其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表面上是来自于其对企业拥有的股权获取的收益,而内在的核心是其对入驻项目的成功孵化服务。
从20世纪80年代起,芬兰成功实现从资源型国家转变为知识创新型国家,成为世界上最富裕和最具有创新活力的国家之一。在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05~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芬兰连续三年当选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区域。芬兰高科技产品已占到其全部出口产品中的20%以上,居欧洲各国之首。芬兰政府重视教育及科技开发活动,每年在教育方面的支出仅次于社会福利开支,为国家预算中的第二位,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3.5%,超过日本和美国,在全球名列第三。芬兰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如取骄人的成绩,与其成功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是密不可分的。1993年芬兰即把国家创新系统作为国家发展战略,2000年再次把创新系统作为科学技术和创新的长远政策及长期发展目标,并重新定义了国家创新系统,即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在所有新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形成知识和技术在生产和使用中的相互作用。芬兰国家创新系统主要由七大主体构成:一是决策机构、科学与政策技术理事会;二是政策制订部门、教育部、贸易和工业部、贸易促进委员会;三是政策协调及指导机构;四是研发机构、大学芬兰技术研究中心等;五是知识或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商业园区和孵化器;六是资金提供方、风险投资公司;七是创新主体、中小科技企业。1982年,芬兰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建立起了第一个科学园,即奥鲁科学园。现在芬兰的科学园(有的叫技术中心)共有17个,分布在全国10多个城市,科技园的核心为孵化器,为进驻的科技企业提供各种孵化服务工作。这些科学园进驻了1000个公司和研究机构,提供了10000多个就业机会。各科学园根据当地的技术优势确定了一定的研究领域,因此也就各具特色。大学科技园是芬兰实现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每个大学科技园基本上都是采取股份制公司运营的模式,股东来自政府、学校、风险投资等,但科技园并不以盈利为目标,盈利只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园发展,更好地为科研项目的转化提供服务。每个科技园的管理效率都非常高,科技园只由少量的专家加秘书组成,其他工作由专业公司来承担,每个大学科技园根据其依附的大学学科优势,都规划有其重点发展的行业方向,大学科技园除为入驻项目或企业提供办公场所之外,还提供如下软性服务:第一,提供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园区积极帮助企业开发科技成果,协助企业联系学校的科研单位,促进企业与学校进行产学研合作。另外,协助企业对技术研发成果就其新颖性、可行性、竞争力和资源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协助企业对接专利事务所开展申报专利等工作。第二,提供项目研发资金,承担企业孵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芬兰国家技术发展中心,目前在全国共有14个分支机构,承担企业孵化器的职能;另一个是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目前共有17个科技园,科技园内设有专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各个科技园都建立专家咨询网络,聘请各类专家为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管理、融资、国际化生产市场等各种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国内孵化器建立得比较晚,相关研究也滞后于国外。1987年6月,在联合国科技基金会的帮助下,我国第一家孵化器——东湖创业中心在湖北武汉诞生。根据科技部公布的孵化器统计资料,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国内经认定的孵化器已有近800家,孵化器数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孵化大国。孵化器在我国的发展前期也主要是由政府牵头建立,绝大部分是以公益性非盈利组织为主,主要职能为向创业者提供相对市场价格便宜的房屋,物业服务和企业咨询等相关孵化服务,以扩大就业,促进中小创业发展为其目的。
三、制约孵化器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孵化器股东结构单一。我国全部孵化器大概有90%都是政府投资的孵化器,孵化器的股东以政府高新区为主。
目前来看,制约孵化器发展的因素分析如下:
孵化器的资源整合能力弱。孵化器虽然表面上代表政府,但在实际作用上却很难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
孵化服务水平低。孵化服务仍停留在向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造成孵化企业对孵化器依赖程度较低,大多数企业选择孵化器主要是看孵化器能给企业的税收政策,而不是因为孵化器能为企业提供多少孵化服务。
孵化服务人员素质低。多数孵化器工作人员来源于政府部门的饱和人员或即将退休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也没有企业经验。
孵化器很难向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资金。一是大多数孵化器自身的经费靠政府拨款来维持,缺少创业投资所需要的资金;二是即使孵化器有资金,由于没有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不能对项目进行有效评估,控制投资风险,因此也很难开展创业投资服务。
孵化器没有形成持续增长能力。大部分孵化器还是以房租收入和政府补贴为主,没有形成依靠向孵化企业提供服务来获取收益的经营模式,孵化器的收入没有与其孵化服务挂钩,因而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
孵化器很弱的资源控制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校、社会中介的联系仍处于松散的合作关系。
总之,人才创新力是孵化器发展之根本。各创新主体的人力资本积累状况直接影响孵化器主体的创新能力。较之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是技术进步更具能动性的载体,它既是技术进步的发动者,又是新技术的载体与传媒,通过它的作用能使孵化器得到全面改善。
(作者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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