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爱波
4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5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信用一直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早已证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信用的“基石”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日常生活中,信用作为现代社会公民信任的基础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通过什么措施激励守信者?失信者又将如何被惩戒?记者结合正在如火如荼推进的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以期对建设“信用山东”、提升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改革等有所裨益。
守信联合激励制度:
让无形的信用资产成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指导意见》秉承“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
在守信联合激励制度方面,通过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六个方面对守信个人和机构进行激励。
这些激励措施让信用这一无形资产,在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体系中得到了真正的估值。这些措施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这三项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比如,日照市岚山区国税局便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服务措施进行了健全和完善,对那些携带资料不全但不影响事后核查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采取了“容缺办理”方式,先受理业务,后补齐资料。这些措施提升了公共服务的速度与质量,让诚信者得到了实惠。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这条措施,实际上在诸多部门已经开始落地实施。2015年,济南检验检疫局通过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对AA、A级企业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给予了通关便利。这些做法有效引导了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更是让企业得到了真正的金融红利。《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据了解,“税易贷”等相关产品,是金融机构对按时足额纳税的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专家表示,这些产品体现了“银税互动”的精神,让纳税信用变成“真金白银”,开启了以信养信的融资新模式。
类似的案例在山东有很多。位于山东邹平的山东开泰集团是国内最大的金属磨料专业生产商,由于受经济形势影响,各大银行放贷慎重,开泰集团碰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在这关键时刻,开泰集团被邹平县国税局评为A级信用纳税人,建行邹平县支行的相关负责人得知这一信息后,加快了相关办理速度,为企业提前办理贷款。
专家表示,贯彻守信激励措施,贵在联合,各部门、各行业联合起来,为守信者开绿灯,铺道路,这无疑能极大地调动起公民和企业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充分激发社会的正能量。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让严重失信者失去正常社会生活的通行证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方面,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等六个方面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关键在于联合,各部门、各领域都要联合起来、共同约束,切实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近年来,山东省工商局建设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10万多户企业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这些企业,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出入境、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著名商标认定、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受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后,许多企业认识到依法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积极整改,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截至目前,全省共有5000多户企业移出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对“老赖”的惩戒也体现了联合的特点。山东省法院系统积极向有关部门和行业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已经做到了四个方面的推送:推送到省发改委牵头建设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协同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动制约;推送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推送到省委宣传部主导的“厚道鲁商”查询平台,在“厚道鲁商”评定中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动制约;推送到省工商局,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中对失信企业实施一票否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92710个。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实施,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快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是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有力手段。
如今,随着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注册公司更容易了,但如何防范那些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皮包公司”,如何制裁那些“金蝉脱壳”、拍拍屁股就走人的企业负责人和高管?通过跨部门联合惩戒,有助于形成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合围之势,提高失信成本,维护市场秩序。让守信者获得收益,让失信者遭到淘汰。
打破信息孤岛:
信用信息的综合运用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是打破信用“信息孤岛”的关键所在。《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这些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信用信息共享的特点。如果信用信息不能共享,仅能够在失信主体的具体失信范围内发挥作用,那么其价值功能必定受到局限。我们常常讽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人缺乏全局观念,如果信用信息无法共享或缺少统一规范的综合运用,同样相当于“只限其头,不限其脚”,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和教育价值都会显得不足。
烟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年报期间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企业到烟台某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被银行通过“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数据核实到该情况,最终被限制银行贷款。
在信用信息实现共享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获知失信人的失信记录,从而限制其银行贷款,与此同时,该公司的信用信息通过共享而被更多机构部门获知,信用信息跨越不同领域与行业发挥功用,失信联合惩戒的威力得以显现。所以,信用信息共享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了多个机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最大程度发挥了失信记录的评价与惩戒功能,而且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先驱示范作用。
在协同机制中,失信主体在某一领域的失信行为,不仅会使其在该领域内被列入失信名单,还会牵连其他领域的信用认可。例如,某企业因为偷税漏税而遭到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联合惩戒、某集团公司因为虚假宣传而导致招投标失败等类似的案例,在信用信息共享之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也让失信企业得到了改正的机会。惩戒的同时要加强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履行完法定义务之后,“失信”不应该成为他们的终身标签。比如,上文所述的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更正了其错误的年报信息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在移出异常名录后,银行又受理了该公司的贷款申请。
如今,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可以说更好地发挥了信用信息收集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功能,充分挖掘了信用信息的内在价值和意义。
制度建设: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建设“信用社会”根本上还是要靠制度建设,《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指导意见》指出,今后将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或提出修订建议。
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普遍信用,实质是制度信用。然而,道德失范、信用缺失已经使我们社会的人际纽带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方面,重建社会规范、修复社会信用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每天都难以离开信用这一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靠社会管理创新,寻找规范重建、信用重构的应急举措。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系列法规制度,上海、浙江、辽宁、江苏等信用建设试点省市也分别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统一的信用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诚信文化建设上,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传统诚信与现代信用的区别,实现美德与制度的统一。传统诚信主要是一种对个人品质的要求,而非一种制度安排,另外,传统诚信作用的范围局限于熟人社会,具有某种特殊主义品质,而现代信用的作用范围是陌生人社会,因而必然要求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信用关系。因此,现代信用要对传统诚信进行现代性转化,努力使诚信关系更加普遍化、制度化,建立在平等的契约关系基础之上,以人心、德性与制度、规则的合力来推动当代社会的信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