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异化问题的思考

2016-08-09 10:05张美
理论观察 2016年7期

张美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从不抽象地空谈“何为公共权力异化?其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等问题,而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对公共权力异化的历史路径进行了考察。在他们看来,任何国家公共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可能性与倾向。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权力失范现象”作为异化的量变阶段,也存在着质变为异化的可能性,即并未完全根除公共权力异化的可能性。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异化;公共权利;公共权力失范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018 — 03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共权力异化”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产物。它不是从来就有的,正如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也必将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终结。阶级国家中,由于社会分工的限制,任何公共权力都不可避免的地存在着异化的可能性与内在倾向,只是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由于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不同、由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矛盾性质的不同,而使得这种可能性在程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的“公共权力异化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哲学与经济学研究结合起来,首次提出了“劳动异化”的概念,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对异化观进行了丰富发展。他用“劳动异化”来概括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同他的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来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存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 〔1〕(P40)也就是说,在以雇佣劳动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和创造出来的劳动产品,却反过来成为一种压迫劳动者自身的力量。其实质在于,人所创造的整个世界却演变成了一种异己的力量支配、甚至压迫着人自身。概括而言,马克思将“异化”理解为主体在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活动而产生了一个对立面,而这个对立面同时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反过来支配、反对主体自身。

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公共权力的历史考察,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异化概念的表述,我们知道,应然状态下的公共权力,即原本产生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由于阶级、国家等因素出现而衍生出了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一方面以政治国家的形式被继承下来,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的共同需要中产生,但另一方面,它又作为一种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并且日益与之相异化的政治性力量,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剥削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机器。因此,所谓的“公共权力异化”就是指,这种本应用来为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却演变为剥削、压迫社会共同利益、侵犯公共权利的工具,而丧失了其应有的“公共性”与“服务性”的特征。其内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异化状态下的公共权力,背离了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本意而凌驾于群众之上;第二,异化状态下的公共权力,以统治阶级的利益马首是瞻而完全不顾被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导致二者矛盾愈演愈烈,或由非对抗性矛盾演变成对对抗性矛盾,或导致对抗性矛盾不断升级,加速政权更替;第三,异化状态下的公共权力,作为应然状态下的公共权力的对立面,是后者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由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等因素的出现而自然形成的。

二、任何国家公共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可能性与倾向

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之间由于利益的不同而分化出不同的阶级。社会上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1〕(P84)换言之,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个人、家庭乃至不同阶级之间所追求的特殊利益(个人利益)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面对这种阶级矛盾或冲突的愈演愈烈,氏族制度的机关显得无可奈何,国家作为一种第三方力量便应运而生。它“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 〔2〕(P110)的力量。与之相对应的公共权力,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一定程度脱离社会的”、“与全体社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正是通过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即国家公共权力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也就是说,伴随着阶级和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原本应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凭借“武装的人……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 〔2〕(P171)为后盾来进行社会统治与管理,就其实质而言,是统治阶级剥削、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性工具。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依旧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必要附属物,但他们的地位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们凭借法律,获得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社会地位”。甚至“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 〔2〕(P172)也正是这两点特殊性,为掌权者凭借官方权威谋取私人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蕴含着公共权力异化的内在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在阶级的国家里,无论是私有制国家①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里都是不可避免的。只不过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由于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不同、由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矛盾性质的不同,而使得这种可能性在程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三、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失范现象”是异化的量变阶段

从理论层面而言,国家公共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内在倾向,但要确认一个国家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确实存在着“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却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从现实生活中得到验证。有人给公共权力异化现象贴上了“姓资”的标签,认为公共权力异化现象是资本主义国家所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会出现这一现象。这种笼而统之的说辞显然是不科学的。在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中,蕴含着对这一观点的否定。如果我们不想陷入空想主义的话,就必须认识到:一方面,虽然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但公共权力异化的这种可能性与内在倾向性依旧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公共权力失范现象”如若得不到有效缓解,甚至愈演愈烈的话,也会质变为“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威胁政权稳定。

(一)虽然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但公共权力异化的可能性依旧是不可避免的

列宁在评价巴黎公社这一社会主义政权雏形的时候,曾指出:“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公社已经不称其为国家了,因为公社所镇压的不是大多数居民,而是少数居民(剥削者),它已经打碎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居民已经自己上台来代替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所有这一切都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 〔3〕(P227)如何理解这一观点呢?所谓“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国家的权力),就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 ” 〔1〕(P294)因此,从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而言,公社仍然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但是就阶级压迫的主体与性质而言,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原因在于公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雏形,实现了多数劳动者对少数剥削者的剥削,即“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4〕(P12)意思是说,公社政权改变了资本主义政权压迫社会、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性质,使社会重新成为国家政权的主人。换言之,也就是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也是社会主义政权区别于以往一切剥削政权之间的根本所在。尽管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旧的剥削阶级的国家政权,尽管剥削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已不复存在,经济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政治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消除了公共权力异化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使得人民群众在公有制的基础上获得了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即使得公共权力不再单属于某一个阶级或阶层。但由于间接民主制所导致的公共权力所有者和公共权力使用者之间的分离、由于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由于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依然存在。 “人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在获得收入方面还会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5〕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有人将谋求公共权力作为升官发财之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在其位不谋其政或乱作为,进而导致权力滥用、权力腐败、钱权交易等“公共权力失范现象”的出现。(“公共权力失范现象”更适合用来描述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公共权力运行领域出现的部问题)

此外,从公共权力的授受关系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可能性。由于公共权力是适应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应然目的与功能应该是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与公共权利。因此,全体社会成员是公共权力的主人和所有者,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从效率的角度考虑,要使全部群众都能够实际使用公共权力,这显然也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应然状态下由人民群众所有的公共权力在实际上必须要通过少数代表,即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来发挥作用。简言之,一定的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物质附属物,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必然选择。因此,也就导致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执行者的分离。“特殊的国家公共权力时期”不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都是如此。正如列宁曾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不仅是由被剥削劳动群众——也是经过个别的人——来实现,而且是由一种组织来实现,这种组织的建立,正是要唤起和发动这种群众去从事具有历史意义的创造工作。(苏维埃的组织就是这种组织)。 ” 〔3〕(P520)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内部,本属于被剥削劳动群众的国家权力必须通过少数代表才能实现,这些少数代表构成了国家的政权机关。他们事实上掌握着国家公共权力,这种权力来自于人民公共权利的授予或委托,于是形成了人民群众和掌权者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导致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的分离。这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官员素质良莠不齐、由于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在公职人员内部产生了分化。部分公职人员能够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维护公共权利。同时,也存在部分公职人员道德缺失,在用权过程中违背公共权力维护群众公共利益的本性,而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凌驾于人民之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4〕(P46)甚至将公共权力私有化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导致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权力腐败等“公共权力失范问题”的产生。也正是这种局部现象蕴含着公有制国家公共权力异化的内在倾向,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异化的量变阶段。若处理得当,则可以避免公共权力异化成为事实;若处置不当,甚至愈演愈烈到一定程度,必会发生“质变”,导致政权崩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也存在着异化的可能性。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权力失范现象”具有质变为“异化”的内在倾向

俄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其运行中后期,正是由于后继领导人对列宁执政时期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的逐步背离,才使得“公共权力失范现象”愈演愈烈,才有了斯大林时期的高度集权和肃反运动的扩大化,才有了之后大范围的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和特权腐败等社会问题,才有了戈尔巴乔夫抛弃党、抛弃国家、抛弃人民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公共权力失范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反而愈演愈烈,最终质变成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公共权力也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质变为维护特权阶层固定利益的手段,导致群众对政府的认同感与日俱减,党群关系严重脱离。这一点在苏联解体之前,由当时社科院所领导进行的一次“苏共到底代表谁”的民意调查结果中也可以清楚的看出来。“调查人员中4%的人认为苏共代表工人、7%的人认为苏共代表全体人民、11%的人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党员、85%的人认为苏共代表官僚、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 〔6〕(P313)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戈尔巴乔夫所进行的私有化改革,使得公共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背离了公共利益,进而导致群众对苏联解体之时的漠不关心,最终导致苏共亡党亡国的历史悲剧。可以说,苏联的最终亡党亡国正是由于没有对“公共权力失范现象”做出正确的、及时的纠正,从而导致问题积重难返。换言之,正是这种局部的“公共权力失范现象”蕴含着公有制国家公共权力异化的内在倾向,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异化的量变阶段。若处理得当,则可以避免公共权力异化成为事实;若处置不当,甚至愈演愈烈到一定程度,必会发生“质变”,导致政权崩塌。毋庸置疑,这一历史悲剧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异化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铁证,它使得社会主义国家是否会出现公共权力异化的问题成了“伪命题”。它在实践上让我们知道,即使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加制约与监督的公共权力本身也会成为异化的前奏和现实催化剂。

总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确立,并没有立马根除公共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社会分工从强制性到自愿性的转变,随着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分裂完全消除,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公共权力异化现象才会终结于历史舞台。因此,如何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公共权力异化就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掌权者必须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战略课题。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出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着公共权力异化的可能,并不是要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理想的优越性,只是表明我们对如何落实社会主义理想,如何切实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方式的关注。为此,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增强直面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出现公共权力异化现象的勇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清醒的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公共权力异化为事实的可能性,始终具备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而决不能沉湎于社会主义原则的优越性,把社会主义的理想目标当作现实社会生活的事实判断,甚至用这一理想为现存一切做辩护,使理想丧失应有的现实感召力和批判力。另一方面,必须在正确看待这一问题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坚持不懈地探索如何防范公共权力异化这一艰巨的政治任务与现实课题。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王平.马克思主义公共权力理论与现阶段党员干部的权力观教育〔J〕.高校理论战线,2004,(07).

〔6〕王进芬.列宁共产党执政思想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谭文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