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汪应宏
摘 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目标。农民工市民化与进城农民工退出农村宅基地之间关系密切。从互动机理来看,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农民工市民化则对宅基地退出提出了现实需求;从互动机制来看,新型城镇化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与宅基地退出的最大动力,而促进农业人口转移为市民和实现农村土地高效利用是重要的运行机制。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引导农民工退出宅基地具有可行性。为了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与宅基地退出互动,应加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和管理制度,构建新型城乡空间体系,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实施保障机制。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农村宅基地退出;互动关系;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7-0043-06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大量农村人口“离乡不变户”向城镇流动,产生了大量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常年在城市工作,但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约束,并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居住,而是将户口留在了农村原籍,此类农民工也被称为“两栖人口”,他们往来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并将在城市务工攒下的收入用于回乡建房,这些“两栖人口”的存在成为农村地区“人减地增”现象一直存在的重要原因。可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与农村人口非农化没有同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数量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2016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长1.3%;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增长0.4%;本地农民工10863万人,增长2.7%。①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保护制度约束逐渐松动,农民“离土进城”成为城镇居民的条件日益成熟,存在半个多世纪、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户籍制度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乡公民权益的平等和一致性的实现。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为了让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成为城里人并且在城镇安居乐业,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然而很多进城农民工虽然具有转变为市民的强烈意愿,现实情况却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比较迟缓,这与我国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普遍不足不无关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是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首先在宅基地财产权利上实现创新和突破。对于进城的农民工而言,如果在市民化过程中能够合理处置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充分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的财产价值,那么其家庭财产性收入会大幅度增加,从而为其从农民转为市民、在城镇定居生活提供有力的财产支撑。本质上,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要实现人的城镇化,即要实现占全国人口总量20%的农民工从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因此,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退出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相互促进关系,只有深入研究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真正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的微观基础,通过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互动机理
如图1所示,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退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伴随着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浪费状态,“离土离乡”进城的农民退出农村宅基地既可以有效地解决其进城后的宅基地闲置问题,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充分实现宅基地的资产价值和财产功能,从而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促使有条件的农民工退出宅基地进城成为市民。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其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活动的机会越多,并趋于在城镇定居生活,同时可以充分享受到市民的福利待遇,从而彻底消除其“离土不离乡”“进城后又返乡”的念头,改变“两栖人口”长期存在的局面,这就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提出了现实需求。
1.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安排既不能适应乡村转型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城镇化发展对乡村土地、人口等要素自由流动的要求。特别是在农民愿意离开农村、迁居城镇,并且有能力和条件成为城镇居民的情况下,如果依然强调宅基地的福利和保障功能,而漠视宅基地的财产功能与资本功能,不仅无法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而且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农民工市民化需要巨大的成本,这些成本部分由政府财政支付,部分由农民工自己承担。这就意味着,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进城农民要真正实现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其家庭需要相当大的财力和成本支持。有学者经测算认为农民进城成为市民的成本主要包括住房、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成本,农民成为市民的人均成本至少需要10万元以上,如果按照1.5亿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成为市民来计算,则未来若干年大约需要15万亿元。②很显然,这是一笔庞大的投入,在政府公共财政承担一部分的同时,主要还是由农民自己来承担,而在现实条件下农民自己承担的这部分资金从何而来呢?笔者认为,除了农民的劳动收入以外,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主要来源。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只占总收入的3%,其根本原因是农民潜在的财产性收入来源被现行法律所禁锢,尤其是宅基地禁止交易和流转,使得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难以变现。据统计,全国共有0.19亿hm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宅基地约有0.13亿hm2,但基本上都是“沉睡”的资产。③根据2012年国土资源部统计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为850元/m2,据此测算,若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后,宅基地的市场价值高达112万亿元。④按照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必将会唤醒农村巨量的“沉睡”资本,从而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提供购置住房资金和创业资本保障,提高其融入城镇的生存与发展能力。endprint
2.农民工市民化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提出了现实需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年初发布的数据,2014年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49亿人,比2013年年末增加0.18亿人,按城镇常住人口计算,城镇化水平达到54.77%,如果按照城镇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水平还不到40%,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⑤另外,2014年全国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即“人户分离”人口)达到2.98亿人⑥,这些“人户分离”的人口以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两栖人口”为主。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预计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届时将会有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离土离乡”在城镇落户生活。
在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和城乡土地重新配置的共同作用下,一方面,农村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农村常住人口的减少及部分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购房定居,农村出现了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呈现低效利用状态,为实施农村宅基地退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对于在城镇落户定居的农民工而言,其保有的农村宅基地功能也发生了演化,宅基地的住房保障功能逐步减弱,而财产功能逐步增强。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无论是城乡人地关系的改变,还是宅基地功能的演化,都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提出了现实需求。经济新常态下,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全方位“离土离乡”是大势所趋,即实现农村转移人口的“全职非农化”和全方位“离农”势在必行,而全方位“离农”的关键环节在于“退农”,“退农”的焦点领域又在于农村土地的退出,其中包括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因此,随着农村转移人口的“离土离乡”和全方位“离农”“退农”,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转移出去的农村人口退出宅基地,尤其是针对那些已经具备市民化条件的农民工家庭来说,可以通过退出宅基地,充分实现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实现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二、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互动机制
1.动力机制:新型城镇化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人口城镇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所在,新型城镇化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有效的动力支持。一方面,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新型城镇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既可以增加农民工家庭收入,又可以优化收入结构,为农民工家庭进城并在城市立足“扎根”打下牢固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通过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全面提高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水平,促使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实现生产生活方式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低效利用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导有条件在城镇就业定居的农民工主动腾退宅基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土地供需矛盾依然十分尖锐,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受到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供给不足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城镇化发展。有专家依据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测算,到2020年全国需要新增建设用地0.1亿hm2,而我国未来几年实际可以增加的建设用地面积不足0.02亿hm2,还有近0.08亿hm2的用地缺口。⑦要解决上述用地缺口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挖掘城镇内部存量土地利用潜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进城农民工退出宅基地,充分挖掘农村居民点用地潜力,并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对退出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并通过宅基地的土地发展权空间转移,调整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从而为城镇发展拓展新的用地空间,满足新型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是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宅基地退出良性互动的重要动力机制,而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良性互动也会积极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2.运行机制一:农业人口有序转移成为市民
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让转移至城镇的农业人口“市民化”,要让农民“进得来、住得下、生活得好”。随着农村大量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并成为市民,必然会导致农村人地关系发生改变,具体表现为农村常住人口减少、农村居民住房用地需求减少,这就对进城农民工主动腾退宅基地提出了迫切要求。针对已经转移至城镇并成为市民的农户而言,腾退其原有的宅基地,既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可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其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权和资产价值,从而为其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促使其彻底“离土离乡”进城成为市民。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阶段,中央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改革方向十分明确。随着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建立和完善,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将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农民对宅基地资产价值实现的要求也会更加强烈。伴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步伐的加快,对于那些已经进城落户定居的农民工或具备条件、准备迁居至城镇的农民工而言,实现宅基地由“生活保障资料”转变为“家庭重要财产”及“市民化的资本”,满足其在市民化过程中对宅基地财产权价值变现的要求,可以有效激励具备条件的农民自愿、主动地腾退出农村宅基地,有力推进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进程。
3.运行机制二:农村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户家庭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福利和保障功能,但近年来随着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的住房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加上宅基地是无偿获取、无限期使用,由于缺乏激励农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机制,很多农户已经“离土离乡”成为市民,但又不愿意主动退出其在农村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导致随着农村人口逐渐减少,但农村居民点用地却“不减反增”。如何解决农民进城后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城乡土地利用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从长远来看,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基础之上,而促进农村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重点在于有序引导和激励具备进城条件的农民工自愿主动退出农村宅基地,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机制,将农民退出的宅基地通过“地票”、入股等形式入市交易,实现宅基地的资产属性,有效增加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endprint
三、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可行性
1.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背景下,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制约着农村人口自由流动,大量农村人口被禁锢在农村生活与生产中,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决定了巨大的农村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农村居民点空闲和闲置用地面积达到200万hm2,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规模的25%,农村低效用地将近600万hm2,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规模的75%,⑧加上农村宅基地闲置和低效利用情况普遍存在,加剧了人地矛盾,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农村宅基地整理潜力十分可观
伴随着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非农化呈加速态势,但是随着农业人口的非农化转移,现实中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却出现了农村常住人口逐渐减少而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不断增加的现象,特别是农村地区“人地分离”的现状导致农村长期以来“两栖”人口占地、土地闲置现象十分严重,农村“建新不腾旧”加剧了村庄“空心化”和宅基地低效利用程度,农村宅基地整理潜力非常可观。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刘彦随等研究认为,如果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人口转移机制、宅基地退出与盘活机制,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将近0.076亿hm2,且整理潜力较大的县市主要分布于用地需求较多、耕地分布较为集中的东部与中部地区。
3.农村宅基地退出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对农村宅基地仅仅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即“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可由集体收回使用权”。另外,《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因此,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设计宅基地退出机制是可行的,一方面已有法律法规对宅基地利用中的闲置、废弃及“一户多宅”等情况作出了退出的规定;另一方面已有规定符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政府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地退出,结合当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过政策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工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时机已经成熟。
4.农村宅基地退出实践已经开展
从制度层面来说,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土地制度设计,从宏观上看,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将探索和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作为今后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要方向。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从地方层面来看,天津、重庆、浙江、安徽和陕西等地已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宅基地退出有关的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其他地区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供了参考。
四、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退出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明晰的宅基地产权是实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的重要基础,而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是实现宅基地产权明晰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彻底摸清楚农民拥有宅基地的“家底儿”,准确把握当前农村宅基地利用和农民住房空置的状况,从而为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顺利实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工作奠定良好基石。鉴于此,应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摸清宅基地家底,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四至界址、面积及房屋所有权等情况,将宅基地和房屋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基于GIS技术建立农村宅基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为宅基地退出奠定信息和产权基础。
2.建立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和管理制度
在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对退出的宅基地价格进行评估。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宅基地评估价格,可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避免发生不公平现象。宅基地评估价格既是宅基地退出核心利益主体——农民决策的重要依据,又是确定退宅农户受偿额度的重要依据。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专业估价人员按照规定技术标准和程序,采用适当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另外,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地价管理。农村宅基地在用途上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对宅基地加强地价管理,是促进农村宅基地逐步实现有偿使用,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环节。因此,要强化基准地价在地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基准地价,建立动态的基准地价更新机制,保证基准地价的基础参考价值。
3.构建新型城乡空间体系
构建城乡互动、融为一体的新型城乡空间体系是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重要基础,在实践中要积极构建“中心城区—城镇组团(建制镇)—新型农村社区(集镇或中心村)”的新型城乡空间体系。一方面要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城区—城镇组团(建制镇)”集聚,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引导有条件的农民退出宅基地就地城镇化;另一方面要通过构建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延伸到广大乡村地区,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激励农村人口向农村新型社区(集镇或中心村)集聚。
4.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实施保障机制endprint
第一,建立统筹协同优化决策机制。农村宅基地退出问题复杂、涉及面较广,在农村宅基地退出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政策创新等领域,需要国土、农业、城建和环保等多部门的统筹协同。但从农村宅基地产权、宅基地退出的融资渠道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长效机制等农村宅基地退出中的关键性问题出发,国土管理部门处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因此,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统筹协同优化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中长期规划,同时建立宅基地退出的关键技术规范与标准,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
第二,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农村宅基地退出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只有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制,才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建议由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规划编制、方案制定、责任分解、部门协调、资金筹措等工作,明确各项工作内容及宅基地退出对象、退出时序安排等。
第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资金保障机制尤为必要,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筹资: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参与宅基地退出项目的企业投资;参与宅基地退出项目的,对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的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的投资;地方政府对参与宅基地退出项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专项扶持资金;其他社会资金等。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发布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8/c_128940738.htm,2016年4月28日。
②郭庆松:《农民工市民化:“为何”与“何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③刘德炳、姚冬琴:《让农民捧上金饭碗》,《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45期。
④吕军书、李茂:《土地发展权转移视角下我国农户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路径选择》,《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⑤《国家统计局:2014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4.77%》,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501/20/t20150120_4386891.shtml,2015年1月20日。
⑥《2014年末中国人户分离人口2.98亿人,流动人口2.53亿,增800万》,财经网,http://economy.caijing.com.cn/20150120/3802879.shtml,2015年1月20日。
⑦张晏:《关键是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3月10日。
⑧董祚继、田春华:《解读〈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地球》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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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澍 文
Abstract:Promoting the urbaniz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s an important goal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urbanization in China. There is an intim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migrant workers citizenization and rural homestead ex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active mechanism, rural homestead exit can provide necessary capital support to the urbaniz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urbaniz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put forward the real needs of the homestead ex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riving mechanism, the new urbanization can push rural homestead exit and the urbaniz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rderly transfer of agricultural population and efficient use of rural land resources are the two important operating mechanisms. The rural homestead exit is feasible. Lastly, the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exit were proposed,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work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establishing the price evaluation system of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constructing the new spatial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and establishing the security mechanisms of implementing rural homestead exit.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 citizenization; rural homestead exit;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new urbanization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