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推进 治理现代化

2016-08-04 09:56
南方周末 2016-08-04
关键词:物质文明社团组织运转

南方周末评论员 戴志勇

2016年8月21日,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上一个条例颁行于1998年,伴随着社会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20年来,民间社团在不断地自发成长。然而,一些人却囿于原条例的高门槛,转为工商登记,或干脆不登记,大量社会团体运作于法律框架之外,显非长久之计。

修订草案总则第一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修改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措辞微妙变化,将落脚点放在了社团本身的价值与运转上。

放低姿态,更接地气,背后的洞见,是默认国民通过自愿的联合,主动创造并跻身于某种“公共空间”,必能减少原子化个体之间各种行为的交易费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已经内蕴于自愿的行为之中。这种“文明”,不是强加的外赋标准,而是以个体的主观效用为基础。这就是自发秩序的精义。

开放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四种社团的直接登记,使其不必再到处找“业务主管单位”,这是实质进展。

2008年汶川地震,华夏大地上大量社会团体以志愿者之名第一时间参与救灾,初步展示了社会自治的强大力量。但那种社会自治,毕竟处于极其初步的阶段。个人与社团、社团与社团、社团与政府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与运转机制。这种机制,只有得到足够的磨练,只有在法治的阳光下公开运转,练军于日常,才能更好地迎战于紧急。

越多的社会团体被顺利接纳进法治框架,越能显示这个框架的包容力与弹性。1990年代,纯经济型的公司管理,也经历过一个从有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系到自由登记的过程。那时,有人害怕“别有用心的黑社会做公司怎么办”,后来发现,有法律管着,没什么好担心。反倒是预先判断办公司者是否“黑社会”,不但成本大到近乎不可能,还会挫伤社会的经济发展潜力。

从1998年的双重管理,到现在四大类的社团组织不再需要主管单位,可以看到,从计划经济走过来的政府越来越自信了,对“体制外”的力量,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放权的过程。法无禁止即许可,这不仅仅是政府对国民与社会的必要信任,也是现代治理的基本原则,从区别对待的身份管理,转变为一视同仁的行为管理,能使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更具自发的活力。

当然,如果有社团组织做出与自身身份和正当职能不相符的事情,甚至违法犯罪,那自有法律管着呢,但这不能遮蔽社团组织总体上的社会正面价值,就像总有少量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不能遮蔽公司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一样。在这一点上,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并无本质不同。

总之,修订草案目前已经列明四类社团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让它们在良法的框架内运转,接受来自法律、来自全社会的监督,使其自然演化,与政府合力推动公共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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