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08-03 07:38李欣红叶伶俐
关键词: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借款

●李欣红 叶伶俐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李欣红 叶伶俐

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到位率低,已成为全国大多数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

一、潍坊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全市法院案件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案件实际执结率2013年 6918 33.35% 83.24% 44.69% 70.51% 33.69% 2014年 9244 40.73% 87.72% 52.42% 63.50% 40.13% 2015年上半年 5440 38.68% 58.52% 45.86% 54.60% 34.31%年度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收案数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全部案件结案率全部案件实际执结率民间借贷案件结案率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已经成为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但结案率和实际执结率均低于全部案件的总体结案率和实际执结率,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凸显。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的主要困难

(一)执行标的额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首先,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标的往往动辄几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不等,这本身就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其次,从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一旦经济状况恶化,债权人往往索债力度极大。在穷尽索债手段后最终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也大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次,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手续不完整或者没有必要的担保、抵押手续,使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没有最基本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最后,民间借贷让债务人高息负债后,降低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资金链断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民间借贷原因多样化,但生产经营性借贷是主因,而房地产、矿业等高利润行业又是生产经营性借款中融资的集中方向。但近年来,房地产、矿业的不景气,导致许多项目搁浅,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四处躲债成了无奈之举。2015年上半年潍坊全市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审理阶段为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的情况为2022件,占比37.17%,有的基层法院的缺席审判率高达50%以上。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更加突出,有的甚至举家搬离居住地,导致执行通知书都很难送达,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

(三)三角债现象普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民间借贷案件中,参与主体多元化,职业经营明显,案件呈现金字塔式的网状结构,以同一当事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有的借贷主体既是某些借贷纠纷的申请执行人,同时又是其他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利益格局错乱。同时,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都会遇到房屋租赁、担保追索权、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其他经济纠纷,形成了普遍的三角债问题,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这种多方面相互牵扯的案件,连锁性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诱发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约定利率畸高,被执行人抵触情绪严重

民间借贷大多约定利率畸高,借贷数额大,属于“隐形高利贷”。例如,民间借贷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有的通过还息不打收条的“潜规则”,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有的在借贷期满后,借款人若未能偿还借款,便采取换写借条的方式,将利息与本金一起换成新借条的借款本金。这都使得申请执行案件的标的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差距很大,从而造成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分歧严重,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强烈,往往不肯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另外,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规定性管理,很多借据、收条等主要书面证据往往存在文义含糊、期限和利率等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确等问题。对此,被执行人往往以约定的事项不符合实际借款本意为由,对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进而拖延抗拒执行。

(五)证据形式简单,虚假诉讼、故意转移财产等问题突出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证据单一、易伪造、私密性强的特点,有些当事人会利用双方特殊而默契的关系,恶意制造缺席审理,恶意处分程序性权利、虚构诉讼主体、虚拟影子合同等,通过进行虚假诉讼将有限的可供执行财产另案转移到其利益相关方的名下,使执行陷入僵局。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在诉前就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通过离婚诉讼和家族企业尤其是夫妻公司的运作,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

(六)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执行效果不佳

民间借贷的原因很多,或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用以赌博和购买彩票,或出借人以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等等,这给具体案件中夫妻关系一方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带了难题。尤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提供无偿保证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观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配偶名下有财产的情况。由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难以确认被执行人个人的财产份额,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又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执行实践中,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一般采取直接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的做法,但大多数情况下,配偶都会以自己对借贷债务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查扣的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使得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执行起来并不顺利。

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难的原因

(一)经济环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失范

首先,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民间借贷主体、借贷程序、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和借款催收等都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造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失序和混乱。其次,多头管理造成对民间借贷机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不力,并造成一些监管上的空白,客观上使得民间借贷更加趋于隐蔽化,从而使风险很难把控。最后,一些高利润行业刺激了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由于民间借贷的逐利性,大量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部分高利润领域,高利润也支撑起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不规范。随着当前房地产业不景气,矿业利润下滑,使得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深陷其中。

(二)思想土壤:社会诚信的缺失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很容易发生社会控制系统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错位和混乱。部分公民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社会对失信行为的负面评价弱化,造成一些被执行人不仅对消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不以为然,而且想尽办法逃债、躲债、赖债。另外,虚假诉讼和失信行为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迎合了部分人的心理需求,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带来的不法利益与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活动为其带来的收益时,当事人便会在趋利避害原则驱使下选择违法行为。”因此,一些当事人便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隐匿、转移财产。

(三)执行内部原因:执行方式方法缺乏创新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类型化突出,法律问题复杂,很多案件久执不结,当事人意见很大,反应强烈,给法院和执行人员带了很大的心理压力,逐渐消磨了其工作热情,消极懈怠情绪滋生。有些执行人员在尚未穷尽执行方式方法的情况下,随意滥用中止权,造成很多案件久执不结。同时,民间借贷纠纷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用传统的执行方法难以有效化解,必须研究对策,因案制宜。然而,面对执行中的新问题和疑难案件,一些执行人员思维方式跟不上,缺乏钻研破解的工作热情,执行方法传统陈旧、执行艺术缺乏新意,成为造成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执行外部环境:执行联动机制不够完善

首先,民间贷案件的背后,往往会涉及一些大型的企业或知名企业家,不少地方政府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在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划拨等强制措施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其次,一些人数众多、标的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仅靠法院一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再次,法院与各联动单位尚未建立起一套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联动单位在不同程度存在怠于配合、消极协助等现象。最后,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协助法院执行时,一般都是按法院协助通知或司法建议要求做完了事,过时不管,不能对被执行人产生有效限制,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四、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出路

(一)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

切实转变执行作风,加大执行力度,做到能执尽执。对不结不立、不催不执、不请不执等执行行为,要严格标准,督促落实,干预问责。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懈怠行为,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及时纠正。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善于钻研,对疑难复杂案件克服畏难情绪。要强化财产调查手段。针对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寻的问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查人找物。充分利用网络查控平台,及时全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要强化信用惩戒措施,充分用足用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真正构筑起失信惩戒机制。对符合失信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要坚决纳入“黑名单”,并拓展曝光渠道,加大曝光力度,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压力,同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阻。要用活提级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能。

(二)立、审、执“结合”,加强执行工作与诉讼保全和破产制度的衔接

一是要加强立案审查,防止因借款约定不明导致案件审理难、执行难。二是强化审理过程中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借贷关系依法保护,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具有明显高利贷性质的借贷合同,依法不予支持。三是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四是要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做到及时全面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对可能存有财产的线索,尽可能调查确认,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并对一些未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的,及时向其释明。避免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财产,减少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五是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而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很多。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大多都采取中止执行的方式结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适时引入破产程序,可有利于防止债务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同时有利于实现债权平等受偿,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妥善化解执行积案,消融执行中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确立当事人诉讼诚信义务,完善虚假诉讼和失信行为的识别和惩戒机制

虚假诉讼与社会诚信缺失有直接关系,要根本扭转这一局面需要在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建立诚信档案。法院要在审理过程中完善案件证据审查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识别率。法官应时刻提高职业敏感度,自觉加强责任心,增强防范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不能机械运用证据规则,就案办案。同时,完善虚假诉讼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坚决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同时,要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尤其是当事人、律师与审判执行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

(四)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一是法院应加强公安、检察院、工商、金融等部门在打击违法民间借贷行为方面的沟通协调,鼓励个人或组织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信息,加大对高利贷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二是法院可以通过与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联动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发文等形式,请求和要求相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融资、投资、入股、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承揽工程、购买证券等,促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三是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建立起公检法相互配合的高效协调机制,联合打击和制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故意隐匿、毁坏、转移财产等犯罪行为,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批典型性的拒执案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拒执罪”这一法律利器的巨大震慑作用,有效遏制逃债和赖账行为。四是法院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规范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行为,防范行政人员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五是法院要加强与行政、信访、综治等部门的密切有效联动。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的群体性社会问题,根据风险责任原理,予以不同的责任分配,并以此确定不同的职责,法院在全力推进案件执行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好社会矛盾疏导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的相互理解与配合,更好地保障案件的执行。为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合法、规范、有序地运行并发挥长效作用,还须加强顶层设计,从中央层面,扩展联动单位的范围,加大联动的深度和广度,并形成制度性文件,为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制度化的常态提供可靠的保障。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风险意识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强对金融知识和非法集资危害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非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护的特征,让群众明白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参与非法集资。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借贷行为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要具体全面,载明必要的借款内容,如借款时间、款额、借款双方姓名、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有保证人或担保的,也要记载明确,对到期借款,及时催要,取得催要证据,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宣传方式上,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也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努力拓展宣传空间,既要注重开展日常性宣传报道,也要注重召开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努力提高宣传效果的同时,提高司法执行权威。

(六)完善制度,规范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有序发展

要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需要从制度和规范入手,以完善制度规范为切入点,强化规范管理,拓展和优化民间借贷渠道,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要素,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最高利率、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对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手段进行明确的区分,运用法律手段,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其次,要建立起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起自上而下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将民间借贷的发展变化纳入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来。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以投资与融资性为标准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对明显高利贷行为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遏制和严厉打击。再次,应制定和优化其他民间借贷配套措施。一是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拓展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二是继续强化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三是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尽量拓展非新增人民币融资渠道;四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继续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展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作者单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石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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