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16-08-02 17:05李道凯
卷宗 2016年5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效率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在政策、经济环境等带动下获得了长足发展,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受到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信誉度较差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为了满足自身生存需求,往往采取民间融资方式。由于缺少完善的融资制度,导致民间非法融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文章从民间融资概念入手,分析其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最后结合当前民间融资发展现状探讨完善刑法规制措施。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法规制;效率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各方面支付规范尚未完善。其中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频频出现,由于涉及主體多、且范围越来越大,受到了公众及政府的关注。民间融资作为金融领域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够缓解少部分主体的资金不足问题。但是如果始终缺少完善的刑法规制,势必会影响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通过规范的刑法制度,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1 民间融资概念及其与刑法规制关系

站在不同的角度,各主体对民间融资概念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别。如世界银行认为其是指那些不被中央银行监管、向非法人部门提供资金的一项金融活动,典当、商人等。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未获得国家批准金融机构外,进行资金来往的金融活动,如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综合各类概念来看,所谓民间融资,是一种实现民间资本流通、本息支付的私人交易行为[1]。但是如果交易对象、手段发生了变化,将会使得民间融资行为具有非法、违法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性。

由于缺少制度规范,民间融资中存在一些非法行为,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导致融资额度逐年增加,且涉及人员较多,范围更广。如果非法融资出现问题,这些参与者将无法收回投入的资金。对于参与者来说是经济损失,严重情况下,还会威胁到社会和谐、稳定性[2]。通常情况下,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特别是非法集资。即便面临巨大的风险,但是投资者为了获取更高的报酬,依然将资金投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中,直接影响了银行等机构存款来源,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且阻碍了银行机构平稳发展。本质上来说,非法融资是一种犯罪行为,且会引发犯罪行为,由于该项活动具有隐蔽性、低下性特点,极有可能将贪污受贿赃款进行洗钱,威胁到国家利益。此外,非法放贷过程中,由于一些借贷者无法按期还钱,放贷人会采取拘禁等形式限制借贷者人身自由。

2 民间融资刑法规制措施

2.1 兼顾金融安全与效率

不可否认,民间融资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外,但是作为社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其安全性、可靠性与整个金融行业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当前,民间融资机构缺少相应的规范,尚未形成完善的信用体系。加之一些资金被投入到非法房贷活动中,直接影响正规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针对当前民间融资存在的一些问题来看,主要是受到立法者缺乏对该项活动的了解,且立法准备时间较短,无法发挥自身功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此外,我国现行民间融资刑法仅集中金融安全方面,忽略了金融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良性流通[3]。基于此,笔者认为要想构建完善的刑法规制,应兼顾金融安全与效率两个方面,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尤其是集资诈骗、高利贷等行为,减少对民间融资产生的不良影响,构建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还应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研究力度,明确金融效率效率的重要性,将安全性与效率性整合到一起,为正规民间融资提供支持,最大限度上提高资金利用率。

2.2 构建层次刑法规制

现阶段,民间融资类型呈现多元特点,如直接、间接、民事等类型。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也存在一定差别。如果在制定性法规过程中,过于强调统一,刑法规制将难以发挥针对性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应坚持层次性原则,制定分类管理模式。在工作中,重点打击那些扰乱金融秩序的民间融资行为,对非欺诈融资活动进行非犯罪化处理。另外,合理选择刑法规制路径。由于当前非法集资行为都采用了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的资金,但现行刑法仍然将目光集中在间接融资上,使得性法规制效率大打折扣。所以,在刑法中,应采取直接融资罪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刑法适用性及法律效果,从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刑法规制道路。

2.3 坚持严而不厉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犯仍然以死刑进行处罚,但是依旧存在一些漏洞,证明我国现行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存在厉而不严情况。而这种方式并不能够促使刑法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立法机构应从基本国情出发,构建一套“严而不厉”刑法规制体系。详细来说,应废除集资诈骗死刑[4]。从本质上来看,集资诈骗仅是经济犯罪,更多的是侵犯了他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但并未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新时期下,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法制民主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人的生命价值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刑法也应顺势发展,逐渐减少经济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不仅如此,对于定性量刑标准也应充分考虑,不能够仅将数额作为依据,还需要充分考虑非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合理对非法融资行为进行惩罚。

3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民间融资作为金融市场发展的一部分,在促进民间资本流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等方面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事物两面性决定了民间融资存在消极的一面。其中非法集资活动侵害了公众财产,且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应建立并完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立足于当前民间融资发展实际情况,革新传统理念,加大对金融效率的关注力度,并采取针对性、层次性方式重构刑法规制模式,不断提高刑法规制在民间融资中的适用性,从而促进我国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的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孙丽.刑法规制民间融资的理念和限度[J].人民论坛,2015,(02):108-110.

[2]徐美轩.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5,(09):109-110.

[3]欧阳如轶.我国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6,(01):96-97.

[4]陈雨兰.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6,(04):105-106.

作者简介

李道凯(1994-),男,贵州省织金县,本科,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2级法学二班,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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