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润 雪小飞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我国的罪犯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弊端。本文针对现如今我国罪犯权利保障近况,联系罪犯权利的维护对法治社会建设发展的影响,探究如何完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以推进“四个全面”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安定和谐的法制社会。
关键词:法治;罪犯;罪犯权利;保障
1 罪犯权利相关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社会文明与法治程度日益提高,罪犯权利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尤其是“四个全面”提出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专门行刑机关在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同时,不仅对罪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给予了相应保护,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罪犯
罪犯作为特殊群体,享有普通公民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然而,目前社会上对“罪犯”概念泛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许多人认为只要是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人就永远是罪犯,却不知道一旦刑罚执行完毕,罪犯便恢复到一般的民众。这种局面不但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教育和改造,还会加重他们的自卑情绪,以至于再次走上犯罪的覆辙之路。由此可知,对“罪犯”一词进行界定对于法治化建设至关重要。罪犯,亦称犯人,广义上是指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并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一切罪犯,即被判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等各类刑罚的人。我们所说的狭义的罪犯则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
(二)罪犯权利
明确了“罪犯”一词相关概念,更有助于理解罪犯权利的范围。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罪犯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罪犯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监狱服刑的罪犯,虽然被依法剥夺了行为自由,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凡是没有被法律明文剥夺或者限制者,罪犯都应依法享有。罪犯权利还包括作为罪犯享有的特有权利。为了维护罪犯人的尊严和基本的人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人格权、生命权、人身安全和健康权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2 保障罪犯权利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影响
法治作为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一种理性文明,民主的法制模式,它依靠法律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力得以合理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法治社会。为适应会议法治精神,我们必须保障罪犯权利,实现刑事法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充分维护罪犯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目标和使命。充分重视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是建设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内容,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动荡。保障罪犯合法权利深刻体现了党中央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监狱的无比优越性。同时,这对罪犯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把他们改造成为维护社会安定的守法公民。因此,我们必须破除僵化顽固的思想观念,把罪犯权利保障放在重要的位置。
(二)充分保障罪犯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举措
哈耶克曾说过:“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种情况中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利,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根据哈耶克关于法治的理论推定,不论国家权力还是私人权利,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便是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保障罪犯权利,不仅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实现国家职责,还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这符合中国政府维护人权、公正、平等、效益的价值取向。
(三)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十六大又提出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方向。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是辩证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实现了广泛的民主,才会实现国家的法治。而法治又会保障民主的顺利实现。民主是广泛的民主,民主的基础则是尊重个体的权利。这决定了我国的民主应该是最广泛主体的,包括罪犯的民主权利。如果剥夺了服刑犯罪分子合法的权利,就没有真正的个人意志,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离开罪犯权利,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无从谈起。
(四)尊重罪犯权利能够保持监狱稳定,影响监狱法治进程
监狱法治建设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专题,其价值与重要性与日俱增。稳定是当今社会发展必不可少,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监狱的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罪犯与监狱警察、监管制度的对立是尖锐的,但如果罪犯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尊重,因势利导,那么双方的对峙将会趋于缓和,许多矛盾也迎刃而解。
3 罪犯权利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罪犯权利的保障力度也随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罪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己拥有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还有许多罪犯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浑然不知。加之我国对罪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系统化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还有不足,实际中的一些案件,也表现出现如今我国罪犯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上没有建立起正确的人权观念
长久以来,我们都将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产物而加以批判,加之我国在研究人权方面开展的比较晚,导致人权作为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到重视,并且没有被大多数人真正接受。我国理解人权时,往往将人权置于国家之下,把人权视作同国家和政治相联系的权利。这与我国重视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忽视个人人权的文化传统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们习惯上将人的权利等同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人们不享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人權主体的普遍性,人权不是特权阶级的权利,而是每一个自然人所应有的,不受种族、阶级、性别、语言、宗教等影响。作为人权的特殊主体,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他们的权利不可侵犯。
(二)罪犯权利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缺失
由于理论界普遍认为刑事执行权属于司法权,所以当罪犯感到监狱部门的执行刑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的救济。这往往使罪犯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辅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实施的配套法规和监狱管理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它确认的某些罪犯权利无从落实。加之《监狱法》立法时处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其部分罪犯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在现实中并未得到相应的保障。由于全国各地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条件的不同,各地又根据具体实践及监狱法和行政法规、规章颁布了很多地方规章。因此各地规章及各地监狱的许多具体规则也造成了罪犯权利实现的差异。
(三)监狱人民警察思想认识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罪犯权利保障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行刑所需的经费保障及行刑人员素质高低对罪犯权利影响尤为重要。有些警察认为罪犯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损害人民合法权益的人,理所应当地在监狱里接受劳动、思想教育和改造,无所谓权利可言。而对罪犯享有权利这一客观事实却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对有关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规定持模糊甚至否认的态度。监狱经费不足,行刑人员素质不高抑制了监狱干警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也始终困扰着我国监狱法治的发展。现如今仍有部分监狱干警没有合理保障服刑的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严重挫伤罪犯改造的积极性,部分行刑人员的渎职行为侵害着罪犯权利。
(四)罪犯服刑期间不能直接会见律师阻碍合法权利保护
我国的现行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没有关于服刑罪犯会见律师的专门规定。这不仅不能调动罪犯认真改造的积极性,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无形地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罪犯在服刑期间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进行申诉、控告,他们只能向监狱干警反应,再由行刑人员会见其律师。这种做法的实践效果非常有限,它不仅推迟了罪犯取得法律帮助的时机,而且对于罪犯来说由于时效性差造成的心理压力是相当大的。
4 完善罪犯权利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对罪犯权利进行保护迫在眉睫。建立完善的罪犯权利保障机制,毋庸置疑也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的重点。罪犯作为弱势群体中的特殊成员,其权利的保障要想得到充分重视,就必须在人民心中培养正确的人权观念,同时还要进行制度革新以维护社会正义。
(一)培养正确的人权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防止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现象发生,我国政府虽然已签署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但是,改变罪犯权利保障现状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和人权理念,让更多的人了解罪犯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这首先要求执法部门进行人权观念的自我教育,做好宣传工作。再次,每个人都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精神,用自己的行动去弥补相关规章制度的不足。
(二)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制度,完善法制建设
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并加强司法部门的监督。一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机制,明确检察机关需要保护的重点,例如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改革驻监检查监督模式,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管理监管活动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构建监狱司法救济制度,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罪犯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或处罚,以应对其申诉无法通过行政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三)不断提升监狱职员法律素质,公开执法透明度
刑罚的目的不仅体现在对罪犯犯罪后果的报应性,还应体现刑罚的正义和功利价值。因此,监狱执法干警不应只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还应当具有保障罪犯权利的意识。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律的发展与更新比较频繁的现状下,要不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汲取。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智慧,实现行刑机关与罪犯的平衡状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监狱应当公开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罪犯家属的监督;预防腐败、贪污和违反人权的行为。政府还应当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用于改善罪犯生活、劳动和教育条件,提高人格品味。
(四)切实保障罪犯获得律师帮助,提高法律服务实效性
罪犯权利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对罪犯提供法律服务是维护罪犯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再对罪犯进行司法救济时,相应地需要律师的帮助。由于律师在罪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罪犯的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婚姻自由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受到侵害时,司法部门应满足罪犯寻求律师协助,及时让律师为罪犯辩护、维权。当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通常会遭到歧视、嫌弃甚至侮辱,以及面临就业、劳动等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情况。此时律师也应帮助他们在人格尊严等方面受到的侵犯,帮助刑释人员获得正常地生存和发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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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修订版[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李佳潤(1991-),女,山东人,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雪小飞(1991-),女,河南人,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