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烽 赖思颖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作为人们消费和娱乐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数量不断增多,面积从几十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不等。但由于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严重滞后,存在较为严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也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结合工作体会,笔者试就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防治对策。
关键词:人员密集;隐患;消防安全;对策
1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
(一)此类场所一般为几十或几百平方米不等,大多设置在建筑底层,楼层高度4至5米。为充分利用空间,租赁户或经营户将楼层分隔成两层,有的甚至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往往容易造成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人员疏散困难。
(二)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品种和项目的多样性。酒吧、网吧、卡拉OK房、美容美发店、茶艺楼等应有尽有。
(三)装修相对高档化。由于商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而赢利,往往因造型和突出宣传效果而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四)缺乏防排烟设施。有的在居民区的小型密集场所,为不“扰民”,不引起群众对“噪音”的投诉,把窗户封塞;有的为防盗,也把窗户封塞,这样就把房间变成了无窗或固定窗扇的房间,但经营者根本没考虑防排烟而设置防排烟设施。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设置的门多数是推拉门、转门等,门向内开启,而且有的还在门口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疏散通道采用木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宽度不够。
2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留下先天火灾隐患。《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然而很多小型人员密集场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不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未经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带来了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安全出口数量少,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安全通道堵塞、被占用以及安全出口数量与宽度不足是此类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很多经营者为了图管理方便或防盗或防止一些消费者从中溜走,平时经营时都锁闭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必然严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三)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配备不健全,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经营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开业时,有的根本不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有的不能根据场所的使用性质来正确配备消防器材。如有的酒吧配置的灭火器是BC型灭火器;有的场所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没有设置,有的设置了建筑消防设施,但缺乏维修保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
(四)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有些场所没有建立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不高,消防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力度不足。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就匆忙上岗的情况比比皆是,不具备灭火技能、逃生方法、和疏散技巧,缺乏处理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
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防治对策
(一)各职能部门应协同作战,综合治理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防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一旦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给社会、家庭都带来极大的影响。各职能部门应协同作战,加大对此类场所的综合治理。公安、工商、文化、税务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针对当前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公安、工商、文化和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对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重点要整治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习惯性”消防违法问题。特别对于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底层商业门面房,应在适当位置增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确保有两个以上的出口;搭建阁楼(夹层)的应增设疏散楼梯,其宽度、坡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增设的楼梯不应采用木材等可燃材料搭建;门应为外开门,严禁设置推拉门、侧开门、卷帘门;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及消防器材的完好,尤其应坚决拆除设置在疏散通道内以及可开启外窗处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固定铁栅栏和隔音板以及广告等物品。
(三)加强装修材料抽检,积极采取不燃化防火处理。在建筑内部装修过程中,要加强对未经阻燃处理的扎材料的防火性能的取样鉴定。要严格控制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饰)顶棚、墙面、隔断、地面等;对于增设的楼梯、室内楼板应符合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钢楼梯可采用涂刷防火漆、外包混凝土等措施予以防火保护,楼板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对设置有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四)建章立制,狠抓落实,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要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谁经营,谁负责”的法律理念;要建立巡防安全责任制度,在场所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要由专人进行安全巡防检查;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营业场所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要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用火、用电制度、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当前,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因此,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组织做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从业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根据此类场所从业人员常会变动的特点,消防培训工作要做到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
(六)强化检查,狠抓整改,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抽样性监督检查的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积极开展错时工作制度,加大夜间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其用火、用电是否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好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在位等,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时发现火灾隐患,下發相应法律文书,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其消防工作职责,加强监管。要适时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坚决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努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