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虽说旅游开发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文物保护,但是要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开展旅游开发,使二者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大理崇圣寺三塔;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宝贵历史财富,是增强民族信念和推动民族进步的基石、动力,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宝贵的文化财富和文化资源,更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大理作为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拥有众多的文物古迹。这些文物犹如耀眼的群星分布在苍洱境内,为大理旅游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收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文物是旅游业发展的灵魂和载体,在旅游开发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强大优势。旅游开发必须以保护好文物为前提下进行,达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1 概述
大理崇圣寺三塔始建于南诏(唐)、大理国(宋)时期,是我国西南地区著名的佛塔,全国四大名塔之一,也是大理地区古代文明的象征。1961年3月4日,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崇圣寺三塔的主塔又名千寻塔,始建于唐代,高69.13米,为16层密檐式空心砖塔,南北两座小塔建于宋代,均高42.19米,为10层密檐式空心砖塔。三塔鼎足并峙,雄伟壮丽,耸立于苍山洱海之间达1100多年,显示了我国西南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方面的杰出才智与卓越成就。1978年至1981年对千寻塔进行维修中发掘出土具有极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唐、宋时期的塔藏文物680余件。崇圣寺三塔不仅是云南边疆与祖国内地经济文化密切联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中华灿烂历史文化的有力证据。
随着国民经济飞速发展,随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如今大理不仅是全国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而且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而大理崇圣寺三塔文化旅游景区更成为大理的标志和象征,已成为集观光、休闲、购物和疗养等于一体的现代的且极具历史文化内涵的AAAAA文化旅游景区;已成为年接待游客数量数百万人次,经济收入近亿元的现代化旅游业和古老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的典范;已成为文物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得以深入贯彻落实的实例。
2 大理崇圣寺三塔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不同历史阶段
大理崇圣寺三塔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取得的这一系列成效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随着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运作模式,在不断的汲取经验和教训,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中实现的。总的来说,大理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大理崇圣寺三塔修缮工作打开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契机
大理崇圣寺三塔历经千年风雨沧桑,至今仍鼎立在苍山洱海之间。1978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并拨款 40多万元,对大理崇圣寺三塔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维修,使大理崇圣寺三塔进一步得到有效的保护,再现了历史的风貌。维修中出土了南诏(唐代)、大理国(宋代)时期的珍贵文物680余件,为研究南诏、大理国的历史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此次文物修缮工作,真正实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此后,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才正式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也正是由于崇圣寺三塔的抢救性修缮的完成,才为今后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实物基础,使之成为重要契机。
(2)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初期(1981——1994年)
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初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为了保护而保护的阶段,或者说是死保护的阶段;另一个阶段就是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的活保护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实现有效保护的目的,1981年,成立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负责全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办公地址设在崇圣寺三塔,开始了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死保护阶段。
第二个阶段,为贯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随着大理市“以文补文”政策的出台,1985年,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在大理市文化局的支持下,打破“文不经商、士不理财”的传统观念,充分利用大理崇圣寺三塔在大理旅游业中不可替代的独有优势,率先在大理市实行了旅游门票的经营管理工作。并相继开办了摄影、大理石工艺品店、玉器店、餐饮等旅游业附属的服务性项目经营。大理崇圣寺三塔旅游景区从5分钱一张门票开始,逐渐拓展经营项目,实现了经济收入每年都有大幅度的递增,体现了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利用的潜在经济价值,从而开始了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的初步探索。随着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开发中取得的经济收入逐步增加并将其作为大理市的文物保护经费,因此逐渐改变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两眼向上,两手向上”的被动工作局面。正是因为文物工作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亟需抢救的文物古建筑的维修以及文物宣传、展览、抢救性清理发掘、文物的调查研究等文物工作才得以更好更全面的开展。
(3)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中期(1994——2002年)
即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所专管时期。为了加强对大理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和旅游开发利用工作,1994年10月,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分离出部分人员,成立了具有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所,专门负责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和旅游开发利用工作。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的成立,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在“自收自支”政策的扶持下得到了更进一步加强。1995年,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所在大理市文化局的领导下,制定了《崇圣寺三塔保护建设规划》,并报经国家文物局审批通过。为了深入挖掘崇圣寺三塔景区的历史文化内涵,扩大旅游开发,增强对外的吸引力,使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保护规划项目得以逐步实施。1996年,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所以崇圣寺三塔的旅游门票经营权作质押,向银行贷出了第一笔款,用于崇圣寺三塔景区的历史文化内涵深入挖掘工作。筹建了三塔苑酒店(云南省文物干部培训中心),征用崇圣寺遗址区土地110多亩,作为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用地,修建了崇圣寺三塔出土文物陈列馆,并对整个崇圣寺三塔景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绿化、美化。2001年,在云南省和大理州、市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出资3000多万元,搬迁了崇圣寺三塔前导区两侧的解放军汽车营和通讯营,使崇圣寺三塔文物景区的使用面积由原来的100亩拓展到了400余亩。完成了崇圣寺三塔前区的改扩建任务,修建了10000多平方米的塔前广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南、北停车场,兴建了崇圣寺三塔景区大门及200余间商铺。崇圣寺三塔前导区部队的搬迁和改扩建工程完成,不仅确保了崇圣寺三塔的安全,提升了景区的文化内涵,使崇圣寺三塔景区的面貌焕然一新,也为增强崇圣寺三塔文化景区的吸引力、创建AAAA级旅游景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8年多的努力,大理崇圣寺三塔的保护规划得以逐项实施,崇圣寺三塔旅游景区的历史文化内涵得到进一步的挖掘和提升,对海内外的影响越来越大,到崇圣寺三塔景区旅游的人数逐年都有递增,2002年达到了140余万人次,经济收入突破了3000万元。经济收入的增长,不仅增强了全市文物保护管理的活力,而且带动了周边的经济发展,为大理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4)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后期(2002——2013年)
即为将大理崇圣寺三塔景区租赁给国有旅游企业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期,也是大理崇圣寺三塔的保护利用产生了保护管理和经营事务分离的模式时期。2002年,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总体部署,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大理市委、市人民政府为推动和促进大理文化旅游业的大发展,提出“确保大理市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崇圣寺三塔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文化、文物部门对崇圣寺三塔景区管理权不变;确保崇圣寺三塔景区经营收入大部分返还文化部门用于全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将崇圣寺三塔景区的经营权委托给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大理市文化局、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所作为甲方与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经营合同,大理崇圣寺三塔的专管机构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所也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部分经营管理的人员划归了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留了8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在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所专门从事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崇圣寺三塔的文物保护管理和经营事务的分离,有效地解决了大理市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人少事多,保护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使文物专业技术人员从繁杂的经营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一心一意地开展文物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宣传、陈列展览等工作。而大理旅游集团返还文化部门的崇圣寺三塔景区的经营收入,也为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和全市的文物保护管理提供了经费来源。
(5)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新模式(2014年至今)
2013年,国家对大理崇圣寺三塔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和省、州、市关于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整改一系列要求,全面推进崇圣寺三塔景区管理体制理顺工作,根据《云南省文物局督办通知》(云文物〔2013〕128号)要求及大理市人民政府大市政批(2013)31号《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崇圣寺三塔管理体制批复》、大理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3】66号的相关精神,由大理市文物专管机构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负责崇圣寺三塔景区的保护、管理和经营工作。
为继续增强大理旅游业的总体竞争实力,不断促进大理旅游业负责,根据大理旅游发展实际情况,在保证崇圣寺三塔景区的保护、管理和经营主体为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的基础上,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和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本着对大理文化和大理旅游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大政复〔2002〕11号《关于对大理旅游集团组建方案批复》的精神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委托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收三塔景区门票的新型合作模式。由大理市财政、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对景区门票、电瓶车、商铺摊点租赁等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确定文物部门与旅游开发企业双方在各分项所占有的分成比例,在扣除旅游开发企业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后的所有门票收入所得资金划入三塔管理处所开设的银行专用账户后上交大理市财政。而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开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根据新的合作模式,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本着“以人为本、精干高效、以岗定人”的原则建立崇圣寺三塔景区管理机构——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崇圣寺三塔管理处,真正实现收回崇圣寺三塔保护、管理和经营权的目的。2014年,大理崇圣寺三塔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新型合作模式已顺利通过国家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和省、州、市关于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整改验收小组的验收。
3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和大理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又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大理崇圣寺三塔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上,产生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权在文物管理部门手中,但是对具体旅游开发经营事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委托,形成了文物保护管理和经营权与具体旅游开发经营事务相分离这一新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模式。这一新型的保护管理模式的产生,是深入贯彻落实“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是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创新,是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现代化保护管理模式的产物。这一模式的运行,初步解决了文物保护管理和旅游开发经营利用之间的矛盾。但一个新的管理模式的产生,仍需要有一个不断的探索,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过程。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同时保护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资源,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切实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使命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旅游事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开展旅游开发的前提是保护好文物。
(2)依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协调关系。推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尤为重要的是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组建文物执法队伍,加大对文物旅游景区的治理力度,树立文物部门执法的权威。
(3)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机结合关系。在搞好旅游开发的同时,不仅要保护好现存的文物资源,而且要保护好文物的存在环境。真正将文物保护做为旅游开发的灵魂,反过来旅游开发促进文物保护的存在环境的优化成型。
(4)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和旅游开发管理部门实现职能转变。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和旅游开发管理部门都应改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行政管理为主动服务管理,变以管理为主为以服务为主。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和旅游开发主管部门,不能坐等环境的变化,要不断地转变工作思路,要把管理变成一种服务,让旅游开发单位从被动接受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管理,变为自觉主動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管理。
4 结语
大理崇圣寺三塔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经历了由文物管理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经营、出租给国有旅游企业经营及委托国有旅游企业代收门票的文物保护管理与旅游开发经营事务职权分离的不同的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和大理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在崇圣寺三塔的保护管理和经营上,产生了保护管理和经营事务分离这一新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模式。这一模式的运行,初步解决了文物保护管理和旅游开发经营之间的矛盾。这一模式的形成是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长期磨合互动后协调发展的产物。但一个新的管理模式的产生,仍需要有一个不断的探索,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过程。这一模式适应大理崇圣寺三塔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但不一定适应别的地方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只有结合当地实际,走出一条真正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路子才是有效的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模式。
作者简介
周武(1977-),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文博馆员,研究方向:文物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