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男 宋亚亚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对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法律探析
王亚男 宋亚亚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在我国的审判改革中,举证时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直为人所关注。举证时效制度之所以如此受人关注,不仅仅是因为举证时效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比如说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护审级利益等等,而且该制度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因此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举证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暴漏出了相当多的问题,比如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上存在难题等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举证时效制度的法律概念和内涵入手,分析其立法现状以及立法进程,并且对国外的优秀立法技术加以借鉴,结合当前我国立法的进步性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举证时效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举证时效;举证能力;证据失权
举证时效制度已经在我国有了一段时间的应用历史,其主要是对举证时间的限制,避免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关人过分延迟举证时间,造成案件审理的困难,并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证据的可靠性。通常情况下,如果在法律允许的时间范围内相关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那么之后其再进行举证,法院也不会予以认可。不过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适当的对举证时间进行延迟。
(一)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现状。
举证时效制度对于提升庭审的效率和质量有着正向的作用,其可以减少举证过程中的弊端,打破当事人延长审判的不良企图。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举证时间限制方面达成了共识,我国在该项制度设立方面相对较晚,这让我国有机会对外国的一些有效做法进行学习,少走了很多弯路,我国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65条对举证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立法进程。
在我国旧《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举证时效的规定。在当时的民事司法活动中一直还沿用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在诉讼活动进行中,但凡有对案件查明有利的证据,无论什么时候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并对其予以采用。因此,举证提出的时间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甚至会左右之后的再审。就该种制度来说,随意性较高,可以提升举证的灵活性,不过其展示出的优点远没有其暴露出来的缺点多。
(一)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立法进步性。
在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很漫长的阶段,前前后后共经历了21年之久。但是由于《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主体不同,在实践中就会使得具体的制度很难去适用,由于《民事诉讼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的效力显然要比司法解释高。
(二)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立法缺陷。
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举证时效制度能够让我国法院审判工作更加的顺利,提升法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过就眼前来讲该制度仍离理想状态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适配性,局限审判工作的进行。具体说来包括:关于举证时效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人民法院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制度弹性过大,不利于维护审判的公平。
通过对我国举证时效制度进行分析,我们已经掌握了其存在的弊端,以及弊端背后的原因,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对实践有所侧重,对实际的问题进行解决,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让举证时效制度可以更好的进行应用。故从以下三方面就完善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给出建议。
(一)关于举证时效法律规定的具体化。
根据现行法律在实践中的情况,对其缺陷和不足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使我国的举证时效制度能够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并要在司法解释中对举证时效的起算日、结算日、期限、以及训诫的方式和程度等等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对原有的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进行补充,使法官能够在判案过程中更好的应用举证时效制度,达到立法的目的。
(二)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要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公民的私权进行规定,对于公民的处分以及自由要进行保护和尊重,对于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时效要予以采纳,另外对于法官的选用也要进行严格的考核,从法官的学历、专业素养、以及品格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筛选,提高法官的素质,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最后,根据配套的司法解释法官进行自由裁量,防止有些法官借此徇私枉法。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我国创设举证时效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而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举证时效制度,要正确的对诉讼进行认识,强化程序法的应用,对举证时间进行明确的限定,对一些传统陈旧的认知进行剔除,推进适时原则的落实,重视程序正义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在建立健全我国举证时效制度的时候,我国要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国家发展水平,同时要注重兼容并蓄,对于外国一些优秀的东西进行学习,要在严格执行举证时效制度的同时,规定出明确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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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亚(1990.05-),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在读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专业。
D925
A
1671-864X(2016)07-0084-01
王亚男(1992.04-),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在读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