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基于企业文化视角分析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
——利润与责任的两难权衡
龚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近年来,因为中小型企业面临着管理理念、组织机制落后及建设基础薄弱等自身企业文化的缺失现状,且政府及舆论的监督与引导体系不完善、政策不健全等外部因素的影响,造成我国中小型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正确的监督、引导中小型企业履行及披露社会责任,基于企业文化视角的分析下,需要包含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在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慈善上的期望,从而使中小型企业正确地加强自身企业文化建设,进而履行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利润与责任
(一)研究背景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发展很快,已日渐成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和扩大就业的生力军,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型企业数量占全国所有企业总数的99.8%,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型企业完成了我国66%的发明专利和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中小型企业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组织,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对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尚显陌生。因此,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就成为了履行社会责任的盲区和难点,由此带来一系列相对应的问题:以“山寨”为首的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缺乏诚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自然资源的无节制索取。从中央到地方,近年来陆续出台了部分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总体来看,中小型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仍存在不少,生产经营形势非常严峻,这也导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层出不穷。中小型企业如何在利润与责任间权衡,成为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
虽然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但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已经开始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探索。虽然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逐渐增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及原则也越来越具体,但是范围仅局限于对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的关注;而作为我国市场主体占有率在7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界定及规范明显关注度较低且相关文件的规范不够具体。种种数据都表明,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中小型企业一直是被忽略的企业社会责任主体,而今重新把社会责任提到中小型企业的角度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主旋律。中小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经营实践中履行创造利润、对股东和社会相关利益主体负责的义务,将会直接促进社会物质和文化的繁荣,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中小型企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子,每个因子都得到和谐发展势必会创造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将促进中小型企业走向更好、更快发展,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其次,履行社会责任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类的需求和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中小型企业不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可以回报社会,必将使社会大众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受益。
再次,对中小型企业自身而言,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诚信经营,积极纳税,投身公益事业,为消费者生产满意的产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有利于企业自身建立优质的公众形象,赢得商誉,获得大众认可,这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
总体上,我国中小型企业目前关于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的研究和实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观念方面,中小型企业尚未形成社会责任观念和自觉履行的意识,国内还没有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研究方面,对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居多,实证研究偏少,尚未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实践方面,中小型企业在某些方面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尚未达到国际标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不高。制度方面,国内还没有建立约束中小型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专门机制,相关法规不完善,社会责任的披露还没有成为强制性要求。
图1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
(二)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这四要素既非相互排斥也非相互叠加,而是社会责任的自然发展顺序。卡罗尔于1911年设计了如图1所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从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可以看出,他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互相交融、互相影响,能促进企业将社会责任担当作为自觉的经营行为。作为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仅是“理性的经济人”,更应是“社会公民”,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应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中的另外三个责任:即法律责任、理论责任和慈善责任。
(一)法律法规中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履行
1.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
(1)我国法规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为了落实企业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17和18条还列示了企业对职工利益保护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了企业对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任。《环境保护法》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企业关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责任和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
(2)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并实施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诚信经营、持续盈利、质量服务、节约环保、自主创新、生产安全、职工权益、公益事业这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2.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与法规之间的差距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仅限于不损害其合理利益。中小型企业对社会责任存在认识误区,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法规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本文拟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其差距:
(1)中小型企业能不能合法保障企业员工权益
主要考察企业是否有以下行为:是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免责条款,甚至规定一些明显违法的条款,如与女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或生育等。
(2)消费者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满意程度
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向公众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然而,近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淘宝小作坊假货等事件让消费者对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大失所望。
(3)资源利用率与环保贡献
多年来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使中小型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而这与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的生产行为直接相关。
(4)中小型企业参与公益活动和社会捐赠情况
中小型企业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理应对社会有所回馈。然而,据民政部原副部长李宝库在“两会”时透露,大陆的非政府组织每年接受的捐款只有25%来自国内;大陆注册的1 000万家国内企业只有1%做公益事业,而且1%仅仅是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一般也不会进行公益事业援助。
3.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与履行差异原因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由经济全球化推动的,为了跨越国际贸易中的社会责任门槛,企业开始“被迫”遵循各种社会责任指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而且基本都是大型企业迫于“不得已而为之”、“不得不为之”的要求披露一些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小型企业往往是不披露,或只披露一点点信息。本文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分三个层面(压力、约束、企业自身)对该现象进行剖析,探究差距形成的幕后真相。
(1)压力——国际贸易
近几年,不少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努力进行社会责任的认证,然而据报道,类似的认证和评估费用极其高昂,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尽管中央财政设立了用于支持中小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但收效甚微。
(2)约束
①硬约束——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
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披露的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归于缺乏健全的社会责任法律规章和专门的监管机构。
第一,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国家对其规定只散见于各种专项法律,如《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法》,而没有一个专一且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
第二,对政府相关职权部门监管的研究。在没有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能否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披露作出有力的监管显得非常重要。
②软约束——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目前,我国的社会责任运动处于初级阶段,中小型企业的各利益关联方并没有完全参与到社会责任实践中。
(3)中小型企业自身
中小型企业能否自觉履行、真实披露社会责任,其发展理念、经营策略、管理体系和管理层意识是重要的内因。
①中小型企业公民意识和发展理念
公民意识的缺位会使中小型企业在赚取财富时却对公益事业漠不关心;或者把本该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社会,然而其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却为自己赚取“荣誉”。此外,若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理念仍停留在粗放型的增长模式,将利润建立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基础上,便会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②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体制
中小型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也是见于各种专项法律,如《公司法》,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是否真实披露履行情况,这很可能会受其经营策略的影响。例如,唯利是图的中小型企业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背社会责任要求的行为。
③中小型企业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认知
中小型企业是否合法合理地履行社会责任、是否真实无误地披露履行情况,管理层的认知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对于社会责任认知存在盲区,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就是不盈利,就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
针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两难的现状,本文分别从宏观及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对策探讨:
(一)针对宏观方面的对策
1.完善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政治监管,并以此作为对中小型企业社会责任硬约束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性解决方案,使得社会责任与利润两难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为此类困境的解决提供政策条款。根据我国《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规定及各项条文规定,进一步补充条例及法律,形成法律约束体系;对于政府而言,除了要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外,还要及时对中小型企业进行监督引导和积极管理。
2.加大公众参与力度
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对企业履行与披露社会责任的软约束。目前,我国的社会责任体系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的各利益关联方并没有完全参与到社会责任实践中。因此,解决中小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利润两难问题必须着眼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只有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才能扩大消费者对于社会责任的关注度及影响范围;强调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加强中小型企业更加自觉的履行社会责任,并对公众监督起到相得益彰的作用。
(二)针对微观方面的对策
1.合理完善企业文化
针对中小型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文化,尤其是加强企业文化中公民意识的培养并树立合理的发展理念。此外,中小型企业应树立健康合理的企业文化,令其发展理念和增长模式,将利润建立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在利润增长的同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2.制定可行的经营策略和管理体制
一流的企业做文化,在企业自身特色文化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可行的经营策略并加以贯彻。另外,中小型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也很可能会受其经营策略的影响。企业管理层应重点关注企业治理机制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安排、内部准则等对企业社会责任运作的影响。
3.强调管理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
中小型企业是否合法合理地履行社会责任、是否真实无误地披露履行情况,管理层的认知起着重要作用。强调和提高管理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并将其贯彻于企业文化之中,定期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增长过程中的环节,接受公众及舆论的监督,遵循政法的宏观引导及法律法规,同时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及时合理并自觉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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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险峰
【中图分类号】F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