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中行政伦理妥协的应用及所存在问题的研究

2016-07-23 14:24李超霍孟军
2016年23期
关键词:行政伦理对策

李超 霍孟军

摘 要:行政伦理妥协,作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或行为选择中经常性发生的行为,是行政主体面临善善同类性质或处于善恶两难的困境时对行政伦理道德进行选择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政府管理中行政伦理妥协的应用及所存在的问题,以期在执法过程中用最小的“恶”实现最大的善。

关键词:行政伦理;伦理妥协;国家公务员;对策

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作为一种全国的组织性活动,是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行政管理方式选择是行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做出伦理性判断,或在多种行政行为中选择某种合适的伦理行为。当行政主体在对行政行为进行选择时,这种选择和运用的权利是公共行政人员进行自由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政府管理活动中的行政伦理妥协行为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使执法变得灵活,同时也能弥补法律所无法详尽规定和明确的事项。然而,正因这种灵活性和“弹性”才使得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会经常发生肆意妄为的情形,甚至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伴有违背立法精神和公共利益的现象,出现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无法维持法律平等的事件。

(二)行政执法过程不规范

由于受到历史以及“官本位”的影响,我国在执法过程中存有大量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行政执法本应要竭尽全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执法原则,重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等,但目前我国的执法实践,在总体上显然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会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影响政府形象,更易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活动产生误解。

(三)少数执法人员将其视为谋取私利的手段

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行政执法的目的和主旨来看,追逐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行政执法的终极目标。但我国现行的管理仍存有诸多漏洞,近几年发生的“寻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乃至“权色交易”等现象频繁出现,致使权力寻租事件产生、滋生贪污腐败。

二、产生行政伦理妥协和使用不当的原因

(一)产生、运用伦理妥协的原因

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存在于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大量的伦理选择出现在行政主体面前,这就产生了伦理选择性困境,并且行政主体会不可避免的陷入行政伦理选择困境,此时,就存在使用行政伦理妥协的可能性。行政伦理妥协的产生原因为:第一,政府组织及公共行政人员面临着多种行政伦理选择,且每种选择都有相应的价值予以支持;第二,给予支持的价值均是正当且不相容;第三,应对不同价值目标,必须做出选择。

(二)应用不当的原因

1、行政伦理妥协的应用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使用不当主要是因为行政主体的应用不当,行政主体面临道德冲突即其本应满足两种义务或两种规范的要求,但在实际上无法做到这一点,而是必须二者择其一。

2、法律制度、廉政体制原因,我国廉政体制的建立起步较晚,并且在新时期更是相对落后于其他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建国初期,虽有一些反腐倡廉的举措,也处理过一些贪官污吏,但在廉政体制、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处于初始阶段,起步较晚,也没能在这两方面有所建树。

3、作为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唯一一个没有出现断代的文明古国,我国传统的伦理纲常、道德文化对国民有着不可磨灭、根深蒂固的影响,有太多的伦理纲常已经和正在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也正是因为这些传统伦理纲常、道德文化,我们才被深深的烙上中华民族的印记,这在未来很长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持续并将继续的影响着我们。

三、具体应用行政伦理妥协时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行政主体对行政伦理妥协及具体运用流程的认识

由于行政主体对自身行为自由选择的存在,且这种自由会使行政主体面临伦理选择的困境。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主体伦理意识的教育、巩固与强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主体的道德自由性,也能更好地鞭策行政主体做出负责任的行为。行政主体要对各种行为的结果进行评估,在大善与小善之间,在恶与恶之间,在大恶与小恶之间进行选择,并坚持以最大善的目的和最小恶的手段为原则,服务于公共利益。

(二)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伦理妥协的理性认识

伦理教育是使人们产生道德的最快途径,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需要伦理道德教育。对行政相对人的伦理教育应当从榜样引导、舆论宣传着手。借助多种多样的宣传媒介的舆论教育,能从心理上、思想上影响公民,使之在这种说服教育下接受一定的行政道德原则和规范。通过大量的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并改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伦理妥协的理性认识,改变现有的认识状况,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熟悉并掌握行政伦理妥协。

(三)提高既有的行政文化水平,营造合理的运用行政伦理妥协的氛围

慎用伦理妥协,伦理妥协就是公共行政人员在面对当前和未来的价值选择时,为了在将来获取更大的价值而选择放弃当前价值的行为。强化行政主体对公共伦理道德的信奉,使他们能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现有的行政文化水平之上,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合理的应用行政伦理妥协的氛围,使每一位社会公民和行政人员心中都有一杆秤。全社会都努力贡献自己的力量,积极打造一个适合合情合理应用行政伦理妥协的社会氛围。

(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

我国自古就有义利观,“义”是权衡行政行为的适不适宜、合不合理的最高准则;“利”是自由裁量权追求的终极目标之所在。

我国的孔圣人曾提出:“义以为上”,这是我们立品行事的道德准则。行政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人民,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尤其在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践过程中,行政主体必须建立为民办事的理念和正确的义利观,做出适当的行政行为和良好的道德判断,所以,“义”应该成为衡量自由裁量权适不适宜、合不合理的尺度。作为自由裁量权追求的终极目标,它所追求的“利”应该是“公利”而非“私利”,为公众谋福利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性的价值要求和价值倾向。这种价值取向必然要求执法主体要有崇高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做到执法为民,而不拘私枉法。

四、结语

行政主体面临众多行政行为选择时,因多种价值、利益诉求影响,与伦理道德标准冲突,而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同样,行政伦理的实现因为行政主体的选择困境而成为难题。通过本次研究使行政人在行政伦理选择中向全社会最高价值和普通公众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和最关心的利益方面靠拢,使全社会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最终达到善治的目的,并借以向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奋步前进。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2015年西藏大学研究生高水平人才培养项目(项目编号2015-GSP-04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郑志龙:《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8-01。

[2] 特里.L.库珀[美]:《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3。

[3] 马国泉[美]:《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06-01。

[4] 李建华,左高山:《行政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6。

[5] 李建华,李好:《论行政行为的伦理妥协》,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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