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探讨

2016-07-22 02:20王琴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6期

王琴

【摘 要】 文章解读了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强制报案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其立法亮点。同时指出,举证难、可操作性不强、受社会观念的影响大等仍是反家暴法实施过程中的未决难题。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亮点;实施意义

古往今来,不论社会制度,文化特点,阶级,阶层,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已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中国也不例外,据有关数据表明,4.3亿个中国家庭中,就有百分之三十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暴,且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对于家庭暴力,传统的道德调整方式在家暴中已经显得苍白无力。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2016年最终的专门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近20余年,终于出台了首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建两性平等,民主和谐的幸福家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报案制度

此次反对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客观需求,引进了强制报案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报案制度。根据新法规定,把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列为了强制报案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有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照规定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设定了不履行报案义务的法律责任,这无疑打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误区,及时救助遭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例如,震惊全国的南京母亲暴打养子案中,该男童就读学校教师发现触目惊心的伤痕并及时报警,经各方面的协调调查, 受害者才得以保护,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与一般报案制度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专门设立了强制报案制度,结合客观实际,突出对未成年人、老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报案制度作出细致规定,“提出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劝阻。”[1]受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往往委曲求全,选择沉默。“外人”对他人遭受的家暴也多以“别人家事不好插手”为由选择了冷眼旁观。例如,发人深思的上海妻子被丈夫剁手的案件中,受害人曾经向路人求助,如果当时有人选择报警,可能会避免悲剧发生,反家暴立法打破这种“沉默”,反家庭暴力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

同时,增加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法律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对身处危险或者无人照料的受害者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为弱势群体建立了“安全岛”,使那些长期深受家暴侵害的人群不再孤立无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是一种人性化的设置,体现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害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专门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此制度的最大亮点是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由“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其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2]当受害者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 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3]此外,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特殊群体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4]同时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严格限定,法院受理后,依据情况,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特殊情况,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为遭受家庭暴力群体筑起了一道结实的保护墙,我国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保护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将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纳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三、新法执行中的未决难题

反家暴法的实施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但如何取证、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反家暴法在执行机制不够细化和科学化,应当细化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人身保护令,告诫书等的法律效果,此外,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以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

首先,举证难是新法执行中的未决难题之一。涉及家庭暴力诉讼多为离婚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受害者举证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受害者往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委曲求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选择隐忍,缺乏收集和保留现场证据的意识,随着时间的流逝,家暴证据往往灭失,离婚诉讼往往缺乏证据,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此外,家庭暴力知情者推诿作证甚至不如实作证的情形越发普遍,家暴知情者往往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或者处于亲情、人情等顾虑,通常不愿指证家庭暴力。

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难”、“举证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新法对公安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明确列为家暴证据,此举已经对证据标准进行了放宽,此举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家暴案件中“举证难”的被动局面,结合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构建特殊的举证规则和证据标准,明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彰显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

其次,立法不完备,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此次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条款过于原则简约,执行性不强。例如,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引入了以预防为主的先进理念,但是,该法在证据规则,法律责任等反家暴要害环节均未有大的突破。公权力如何把握,才能适度的干预家庭暴力。受传统思想“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很多公权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明显滞后,有的部门甚至放弃职责,这必然会纵容家庭暴力。但是,公共权力和社会力量干预不适度,很可能放大矛盾。当出现家庭暴力纠纷时,一些社区组织,妇联等介入,因“批评教育尺度”不当,反而引起婚姻破裂的悲剧,一些受害妇女向派出所求救,当施暴丈夫被警方拘留时,受害妇女又后悔莫及,甚至怪罪有关部门拆散其家庭,使执法部门常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令人深思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南京养母虐待案发后,受害者父母反复强调“养母没有做错”甚至起诉最早发帖曝光此案的网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施暴养母有期徒刑6个月,男童生母又愤怒指责“判决太不近人情”。当事人意愿与司法判决的反差如此之大,令舆情陷入“是否执法无情” 的迷惘,以至司法机关不得不向社会作出解释。

最后,反家暴法在具体的落实中,仍会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来自传统家庭观念,及其社会观念的影响,在许多家暴中,女性往往居多,她们性格软弱。部分受害女性存在“男主女从”、“三从四德”等封建意识,认为男性支配女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家丑不可外扬,在家暴中绝大多数女性采取了容忍的态度。此外,大多数受害妇女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放弃了作为人的独立和尊严,从精神和肉体上依附男性。女性应该冲破传统观念束缚,自立自强,积极独立,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遭受家暴时,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的实施,是促进两性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尽管中国在防止遭受家庭暴力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要彻底消除家庭暴力还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干预,提高广大家暴受害者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反家暴当中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平等和谐的美满家庭,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维炜.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出台:呵护家庭的温暖[J].中国人大.2016(01).

[2] 帅恒.反家暴力法的未决难题[J].公民导刊,2015(12).

[3]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面世.中国妇运,2016(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