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跨国并购与反垄断研究及启示

2016-07-21 13:31南京师范大学付悦
中国商论 2016年20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跨国反垄断

南京师范大学 付悦

中国跨国并购与反垄断研究及启示

南京师范大学 付悦

资源无国界,商业亦无边界。跨国并购作为国际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对我国“走出去”战略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日益加深。本文基于中国反垄断和跨国并购的案例,研究中国如何做到在维护本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让优秀的民族企业开辟出走向世界市场的道路,对此可得出我国在跨国并购及反垄断领域受到的启示,从而扶持本国企业走向世界,发展壮大。

跨国并购 反垄断 现状 启示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各国在获得更多资源和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垄断、过度竞争、本土产业遭排挤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重视起跨国并购的深层影响,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日益完善,国际间的反垄断合作加深,风险防范机制更成熟,资信审查更严格,跨国并购的合法性也受到了更多的法律规制。如何规避开放带来的垄断压力又让本国企业拓宽海外市场成为了世界性的议题。

2015年第三个季度的全球跨国并购统计指出,当年全球企业并购总金额或创新高,而美国媒体指出随着欧元走低,中国进入收购欧洲企业的强势期。由此看出,中国在跨国并购领域面临着机遇与危机的双重挑战,因此安全的国家经济环境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在面对发达国家以及欧盟等反垄断调查时,我国民族企业也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才能实现本土和海外市场的“双赢”。

1 中国反垄断的现状

1.1 中国反垄断概况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计划经济由政府集中决策,这样非自由的市场是不会存在垄断的。而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竞争加剧,企业并购在我们的经济发展中地位越发显著,国家也开始鼓励企业并购,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

纵观我国反垄断的历史,自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以来时间较短。但从没有竞争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再到《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也算是中国在反垄断这一领域的进步与飞跃,并且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加大了执法力度。我国关于企业并购和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等。

1.2 中国反垄断机制的缺点

1.2.1 立法设计较落后

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有三家,分别是发改委、工商局和商务部,这样的多头执法会造成职责重叠和交叉降低执法效率。我国的立法也不够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员未能完全保证利益不相关性,反垄断立法刚刚起步《反垄断法》这样框架性的法律文件还需要更多的配套细则来支撑,因此完善反垄断立法需要走的路还很长。

1.2.2 资信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关系不够明朗,各行各业有自己的监管法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直接干预。除此之外,《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即可以主动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应有关方面的请求决定召开听证会。”从“可以”一词看出中国的听证程序不够成熟且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在审查方式上,美国和欧盟反垄断的方法,如市场份额和集中度评估、反竞争效果分析等,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的法制。

1.2.3 申报期限规定不够明确

在达成合并协议后逾期不申报的情况美国和欧盟都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而我国只要求在合并方案公布之前申报即可,相对于前者明确、严厉的时间规定,我国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逾期或者投机等不利现象。

2 国内企业在国际反垄断背景下推进跨国并购的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中国从“被并购国”逐渐转型为“对外并购国”,世界市场风云莫测,许多国家降低贸易壁垒、放宽外资限制吸引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然而,国内企业对外投资也存在不少隐患。因此,出现了许多避开反垄断规制的成功案例,同时也存在并购不成反受损失的失败案例。

2.1 我国本土企业跨国并购案例分析

2.1.1 成功案例:中集集团并购荷兰博格案

2006年2月7日,中集集团宣布收购荷兰博格75%的股权,3月份的时候欧盟宣布对此项收购开展90个工作日的反垄断调查,具体原因是根据欧盟合并准则,中集集团在全球罐式集装箱细分产品市场上已构成准垄断因为其份额已超过50%,并于7月宣布不予批准此交易。12月转机出现,因中集集团调整收购策略,在比利时先设立全资子公司,接着与荷兰博格股东之一的彼特在荷兰成立新公司,然后再对博格进行收购,通过分离有垄断嫌疑的标准罐箱业务绕过欧盟的反垄断调查,于次年6月间接收购博格集团80%的股份。

中集集团收购案的成功说明了跨国并购的策略的重要性。2006年初无法完成收购工作的原因是受到了目标公司所在国及国际反垄断规制的反垄断审查,而中集集团及时调整战略,实现了其海外扩张目标,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进行跨国并购前必须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反垄断法律法规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与规避。

2.1.2 失败案例:华北制药维C反垄断案

2013年11月26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终审裁决,判定被告中国华北制药集团下属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操纵维C涨价在美国维C反垄断案中败诉,赔偿原告Ranis公司1.53亿美元。这与中国许多行业处于频频被诉反倾销不同,“高价”卖维C的企业遭遇了我国第一例国际反垄断诉讼案。

华北制药长达8年在美国的维生素C反垄断案使华北制药公司的名誉和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也抑制了我国的维生素C产品对外出口。因此我国的对外扩张企业应该联合一致共同应对贸易制裁,与此同时出口企业也应该注重多元化经营,调整产业结构,逐渐扩大销售区域从而降低对某一市场的依赖程度。对政府而言也是一个警醒,应该加强行业监督,在出口产品价格波动时及时进行市场调控。

2.2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特点与风险

2.2.1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特点

近10年来中国从资本的输入国逐渐演变成了资本的输出国,受到世界瞩目。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对外投资也经历着新的变化由单一的资源、产品贸易收购演变为更加复杂的品牌、技术以及产业贸易,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并购规模有增无减。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不同于世界范围内跨国并购缩减反而出现明显增长,许多国家继续外资流入加之国家“走出去”政策扶持许多优秀的国内企业积极探索海外市场。

第二,资源类的海外收购占主导地位,互联网企业海外并购强势崛起。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资源的纷争从未停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获取资源是最为基本的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的市场已经出现过度竞争,所以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企业纷纷加入海外投资大战,将中国“互联网+”的火热延续到世界市场。

第三,海外并购资源配置优化,战略性更强。因世界范围内反垄断日益加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逐渐优化并购行业结构,并购主体更加多元化,并购地区也由传统的亚洲、美洲等地区扩大到欧洲、非洲、大洋洲等地。

2.2.2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

跨国并购活动面临着未知的反垄断风险,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主要来源于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由于收购活动是跨国行为,必然受到目标国法律和政策的约束,美国作为并购法律体系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十分注重本土企业的经济安全。其并购法律体系完善主要由联邦反托拉斯法、联邦证券法和州一级的并购法律三部分组成,对并购活动中所有成员进行了制约和保护,与美国相似还有英国和加拿大,法国则是一个不欢迎跨国并购的国家。所以,在进行跨国并购是必须聘请熟悉目标国法律的专业人员对整个并购过程进行完整分析提前预估风险做好应对准备。而在政策方面,许多国家会制定出严格的行业管制规则,且常常发生变化,如果稍加疏忽就会十分被动,并且我国对于海外并购的条例和法规也还不完善,对于跨国并购企业来说存在隐患。除此之外,海外并购也存在汇率风险、目标企业估值风险等。

3 中国在跨国并购与反垄断中的启示

3.1 我国企业在反垄断规制中的启示

中国虽日益强大但仍是世界强国眼中的“香饽饽”,在外企并购强盛的背景下,许多潜力无限的民族企业逐渐被国外企业通过入资或收购的方式获取控股权,成了香蕉(外黄内白)民族企业,这些企业实质上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垄断的工具,虽然这对平民来说影响不大,却给中国经济平稳和自主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

立法方面,要保护我国国内经济应对外资企业并购垄断威胁,最根本的是要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给予反垄断规制以坚实的法律后盾,且必须坚持竞争的公平性,不能干扰经济发展。国外反垄断法虽有参考性却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细化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发展方面,科技带来发展,“科学技术垄断”将成为未来跨国并购的方向,我国需要提高国家科学技术水平来挽救未来面对外资企业垄断的行业,应加大对高新科技企业产业的资金支持,重视科技产业的发展。行业内部必须加强技术革新,引进技术人才。

申报审核方面,申报环节关系着并购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合法的判定和分析,所以,我国应严格规定申报期限,使申报工作更加有序协调。

3.2 民族企业在跨国并购中的启示

中国企业在扩大自己企业版图的同时应时刻警惕在无限的机遇和潜能的背后的风险。不恰当的并购方案不仅无法加速企业发展,反而会面对企业衰败甚至巨额罚款。通过前面的分析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直面反垄断审查,合理规避风险。掌握主动权合理合规地上交真实材料,面对反垄断规制不利的局面做出及时的调整。例如,依据数额标准和HHI标准主动地将企业及其相关企业进行调整,根据救济措施灵活修改对外并购方案,采用多样化并购形式的调整降低监督机构关注度等。

第二,详细了解目标国反垄断法律,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前期调查十分重要,依靠专业机构调查包括目标国关于申报、审查标准、相关市场、域外适用和豁免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往该东道国的反垄断案例等。

第三,健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容易出现融资困难的问题,政府应当给予金融扶持,而且成熟的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并购争端出现时的保障。

[1] 崔彩娜.企业海外并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从中集集团并购荷兰博格公司案谈起[J].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院报,2014 (2).

[2] 王中美.在华跨国公司与反垄断的界限[J].经济导刊,2005 (11).

[3] 陈乐平.论国际兼并背景下的反垄断法[J].金融经济,2006(6).

[4] 石光乾.论我国外资并购政策的法律因应与规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5(22).

[5] 李夫强.美国反垄断法律规制下的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1.

[6] 王培.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D].吉林大学,2013.

[7] (美)MichealKampamba.欧美反垄断法与企业并购政策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02(2).

[8] (美)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世界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F276.7

A

2096-0298(2016)07(b)-129-02

猜你喜欢
反垄断法跨国反垄断
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价值取向的丰富和完善
绛县输送80名农民跨国务工
垄断与企业创新——来自《反垄断法》实施的证据
陈秋梅 跨国共谱抗疫曲
秋瓷炫和于晓光 一场跨国的情遇
中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政策——互用性、简评与对策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中国实践及理论反思
国家发改委开出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罚单——高通被罚60.88亿元释放什么信号
光明日报《留学》杂志—跨国采访实战营
浅议“区域”的反垄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