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庭菊
传统的体罚方式容易对学生造成巨大伤害,因为这样的体罚完全没有制约。过大乃至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教师实施的体罚惩罚完全本乎一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因此,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和约束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将其限制在一个严格的框架之内。如,在何种情形下学生应当受到体罚,受到何种体罚;又如,当事的班主任或其他教师必须就体罚学生的事项,交由学校专门的机构裁定和执行,私自体罚学生是违法的;再如,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家长与社会,接受监督等。这就要求学校建立适合实际的惩罚体系。
如何建立科学的学校惩罚体系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了批评教育权,包括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等常规措施,这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惩罚程序应该是一个教育的过程,“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到惩罚手段寄予着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笔者期望尽快出台惩罚犯错误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解决当前义务教育的困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及时制订法律,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或者教育部制订部门规章,也不失为解决之道。
学校是公共组织,具有公权力,按照法治原则,公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从学校教育的本性说,惩罚权属于学校的应然权力,没有惩罚权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活动。进入法治社会以后,公共组织的权力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由法律授权。惩罚措施包含批评教育、一般惩罚措施和纪律处分三个层次,批评教育是最低层次,包括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等常规措施等。一般惩罚是第二级层次,包括增加额外劳动、道歉或写悔过书、责令赔偿、罚站、罚作业、罚做某事、没收物品、调整座位、把座位安排在角落、教室外立正反思、留校、布置体育锻炼作业、假日輔导、强制心理辅导等多种具体措施。纪律处分是学校惩罚的最高层次,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在惩罚措施的制订过程中,应该区别对待。纪律处分属于法律和校规校纪明文规定的各种惩罚措施,受到纪律处分以后往往记入学生档案。
从学校惩罚措施的形式上可分为学业处罚、申诫处罚、行为处罚、学籍处罚等。学业处罚往往与教师行使评价权结合在一起,教学过程中为了督促学生学习,有时规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平时成绩有时和考勤挂钩,就出现了学业处罚。学业处罚是因为学生出勤情况等学习习惯不好而降低学业成绩,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学习习惯的重要性,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而保障其长期发展。另外,家长对孩子在校情况的了解往往来源于学业成绩,对于孩子的平时表现往往不是很清楚,将平时表现与考试成绩挂钩,就成为家长了解孩子出勤情况等学习习惯养成状况的观测点,容易引起家长对孩子学习习惯养成的重视。申诫处罚是指通过影响违纪学生的声誉对其施加压力,促使其不再违纪。声誉罚包括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张贴通告、公开检讨、叫家长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惩罚措施的种类与设定等。具体而言,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属于常规的教育手段,属于法定的批评教育权,因其属于言语责备,对学生权益影响不大,应将批评教育单独归类,没有必要纳入惩罚措施范畴;张贴通告属于学校处罚违纪学生这一管理行为的外部形式,不能单独成为惩罚措施;叫家长属于学校与家长配合共同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亦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惩罚措施;公开检讨往往会给学生带来巨大心理压力,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尽量不要使用;严重警告与警告有重复的嫌疑,应该去掉严重警告。对于声誉罚,保留警告、记过两种惩罚措施即可,并记入学生档案,这是我们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行为处罚包括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道歉或写悔过书、责令赔偿、罚站、罚做某事、没收物品、调整座位、把座位安排在角落、教室外立正反思、留校、布置体育锻炼作业、假日辅导、强制心理辅导等多种具体措施。学籍处罚包括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惩罚性转学。开除学籍产生丢失学籍的后果;留校察看是有条件地保留学籍,如果违背相关规定,就取消学籍;惩罚性转学则会丢失一个学校的学籍,但能够获得另外一个学校的学籍,不影响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开除学籍适用于违反校规校纪极其严重并严重危害教学秩序的行为,开除学籍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学生本人,还在于对学校教学秩序的维护和对其他学生权益的保护。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开除学生学籍。这种对学校权力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学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年满14周岁可以构成8种严重犯罪,年满16周岁构成所有犯罪。初中学生如果因为犯罪到监狱服刑,必然产生丢失学籍的后果。如果在监狱服刑期间学校仍然保留该学生学籍,这种纯形式性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此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赋予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力。另外,法律禁止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目的在于保障学生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存在都应该以遵守相关义务为前提。现代学校与家庭教育的重大区别在于学校面对的是数量众多的学生,学校要维护所有学生的权益,在一些情况下,会出现学生个体权利与学生集体权利的冲突,学校必须要在学生个体权利与学生集体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校规校纪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秩序,使每个学生的权益都得到保护。如果学生的行为跨越了校规校纪所确定的界限,很可能侵害其他学生的权益,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抑制。如果学校的抑制行动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就会一直受到侵害。在逻辑上,我们并不能排除“害群之马”的存在,法律严格禁止开除学生,虽然维护了个体的受教育权,却伤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笔者建议法律赋予学校开除学籍的权力。当然,法律可以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学校滥用权力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在保留学校开除学籍权的情况下,留校察看就成为一种必要的惩罚措施。留校察看适用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时间期限,视学生表现作最后决定,如果表现不好,就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优点在于存在一个宽限期,给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惩罚性转学的目的在于改变学习环境,给学生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学生犯了严重错误或者在同学之间影响恶劣,学习环境已经不利于其成长,换到其他学校,改变学习环境,就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做法。
在学校的具体操作中还可以增加随班学习权利的限制和限制学生某项特定权利。随班学习权利的处罚措施包括短期停学、长期停学、在家教育、停课、停考、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等。对于限制学生某项特定权利,如不允许其在课余时间打篮球、取消其参加课程表所列内容以外活动资格等。
从学校教育的本性说,惩罚权属于学校的应然权力,没有惩罚权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活动。进入法治社会以后,公共组织的权力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由法律授权。一般惩罚措施在教育活动中大量存在却没有法律依据,处于不具备合法性的状态,这是目前教育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缺陷。因此,面对纪律处分和一般惩罚措施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纪律处分;二是对一般惩罚措施由法律进行概括性授权。一般惩罚措施种类很多,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授权并不适当,可以通过概括授权的方式,使一般惩罚措施具备合法性。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校规校纪相结合,共同构建惩罚措施体系。基于惩罚措施的多层次性和种类的多样性,应该在保持现有立法对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根据惩罚措施的种类和层次在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校规制订之间合理协调各种关系。
惩罚程序应该是一个教育的过程,“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到惩罚手段寄予着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在学校实施惩罚的过程中要以爱护学生为前提,要有针对性。不同的学生可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特点,实施惩罚要做到适时适度。
教育惩罚是教学实践中不可缺少的教育手段,如果教师能灵活有艺术地使用教育惩罚,既可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又可避免其对学生个性适应性发展的负面影响。惩罚使学生领悟,生活中既有甜蜜和成功,也有痛苦和挫折,要学会“吃一堑,长一智”。没有经历过风雨的果实不会甜美,没有经历过各种考验的人生不会精彩。凡是有责任的学校管理者,一定能让他们的学生懂得:惩罚原来是一种更理智、更深沉的爱。
(作者单位:四川华蓥市双河第二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