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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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引发代表委员热烈讨论,媒体、舆论与社会的极大关注,成为2016年全国两会的一大热点和亮点。
《遵义》编辑部选用“慈”字作为2016年第4期“月字”栏目用字,以引起读者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关注。
从构字法言,“慈”为形声字。上从兹,表声,意为草木茂盛;下从心,表义。合起来意为“有帮助人茁壮起来之心”。
《说文》:“慈,爱也。”慈为爱。
《庄子·盗跖》:“尧不慈舜不孝。”慈为爱下。
《韩非子·内储说上》:“夫慈者不忍,而惠者好与也。”慈为怜悯。
《周礼·大司徒》:“曰慈幼。”慈为爱幼。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慈和遍服曰顺。”慈为柔和。
《礼记·内则》:“其次为慈母。”慈为母爱。
《管子·形势解》:“慈者,父母之高行也。”慈为亲和。
《贾子道术》:“亲爱利子谓之慈,恻隐怜人谓之慈。”慈为爱子与同情。
《慈善法》十年磨一剑,终于提速高规格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第三次审议草案,足见国家重视程度。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一个人口最多,区域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在公益慈善事业上还相当落后,既与中国的需求不相配,也与中国的经济总量不相配,究其原因,与中国立法滞后不无关系。
“慈”的本义,一是将心比心,二是爱能促生,也就是“爱人如己”,唯有爱才能生生不息。一个文明的社会,一个发达的国家,一定是充满了爱的社会,充满了爱的国家。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巴菲特都几乎把全部个人财产捐给了慈善基金会,其中原因,并不完全是他们比所有的人更有爱心,而是美国的法律引导他们必须这么做。同样欧美很多国家也如此,都是通过法律的引导乃至强制作用促发了人们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迫,都更多地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中。
法律如果制定不当,有可能成为恶法,也就是鼓励了人们的恶行,抑制了人们的善行,或者说善行的成本远高于恶行,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仅难以公平,而且容易恶行当道,从而使人们弃善从恶。《慈善法》尽管名为慈善,如果制定不当,也难免其咎,尤其是若导致以慈善之名而行恶,则更为糟糕。因此,制定《慈善法》,首先必须是善法,其次还要限制可能的恶行,故必须慎之又慎。
此次《慈善法》审议草案,整体虽然还无法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但总体上是善法,是鼓励,是促进。有专家预言,2016年有望短期出现“慈善潮”,成为“慈善年”,善款募捐量有望从2015年的1000亿元左右增至2000亿元到3000亿元。
(文/马义 书法/张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