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还能赖吗?

2016-07-18 11:50丨青
遵义 2016年20期
关键词:老赖被执行人黑名单

■丨青 竹

“老赖”还能赖吗?

■丨青 竹

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联盟宣告正式成立(CNS/图)

对挑战法律底线的“老赖”进行信用惩戒,让其寸步难行,进而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实守信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社会因为信用,所以简单。

老赖,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有多达308万名“老赖”纳入“黑名单”。提起“老赖”,人们是深恶痛绝,也屡出奇招,却屡禁不绝、收效甚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意见》的颁布让不少“老赖”心里一咯噔,“老赖”还能赖吗?

日前,某商业征信机构发布了首份“老赖”大数据画像,这个画像是基于目前近300万“老赖”样本得出的,不少数据源于高法提供的数据。

根据最高法数据,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限制“老赖”乘坐列车155万余次;乘坐飞机470万余次;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共计66954人次。

从“老赖”的性别比例来看,男人比女人的比例高。男性“老赖”约占“老赖”总人数的四分之三,是女性“老赖”的三倍。

从年龄分布看,40岁至49岁的中年人最容易陷入信用危机成为“老赖”,占比为35%。

高学历也并不等于高信用。数据显示,拥有大专学历的“老赖”占总数的37.24%,其次是本科生,占比33.36%,第三是中专占25.15%。硕士占3.68%,博士虽然整体基数小,不过也有0.34%。

从地域分布看,东部地区的“老赖”人数高于西部地区。专家表示,这是因为东部地区商业活动更频繁,民众维权意识也更高,所以案件数量多基数大。比如,江浙地区每年关于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的立案数量在100万件以上,而西部省份普遍维持在20万件左右。

对付“老赖”的老方法

针对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的问题,法院也放过大招。

除了对性质最恶劣的“老赖”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俗称“老赖黑名单”),进入名单的人将受到严格的信用惩戒: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无法购买机票和软卧车票,无法贷款,也不能去高级场所消费,“老赖”的生活称得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并且,“老赖”名单还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失信执行人排行榜”,既可以查询全国自然人和法人“老赖”的失信排行,还可以按失信金额、失信时间、失信次数等排序查询。总之让“老赖”无所遁形。

除此之外,各地法院频频祭出“狠招”。如河南省高院曾悬赏“捉拿”“老赖”:如果谁能提供“老赖”的财产有效线索,最高可以获得17万元的奖金;长沙、南京甚至在闹市区的广场大屏幕上,滚动播放“老赖”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所犯过错和欠款额等。

虽然法院为打击“老赖”出了“黑名单“重拳”,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

2014年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大屏晒“老赖”3个月,56名“老赖”中仅两人主动还清1000多万元欠款。再看全国的情况,据最高法近日公布的数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308万人中,只有约20%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八成的“老赖”仍在赖账。

并且,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若干规定》确立了“老赖黑名单”的法律依据。但曝光什么内容?曝光在什么场所?曝光到什么程度?曝光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具体操作流程上法律缺乏进一步的细化和标准。

现实生活中,由每一个法院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规定和执行的,可以说曝光在地铁也可,曝光在街头也行,乃至公不公布也看“心情”。事实上,在闹市区的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播放“老赖”个人信息等做法有对公民人格尊严侵犯之嫌,会给当事人个人和家庭造成额外的伤害。

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录入环节的详细规定,还极容易造成误伤。长沙公民夏松在去年年初被湖南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误录入“老赖黑名单”,依据的是一份早已被撤销、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书,并且错了就错了,造成了损失,也没赔偿可言。

打击“老赖”,曝光“老赖黑名单”的方式效果并不佳。这并不难理解。对于部分好面子、在意声誉的国人,被列入“黑名单”,怎么说也是巨大打击,因此还是有一定的威慑力;对于那些道德不佳、一心想赖账的人来说,即便曝光其个人信息,使其原形毕露,并不能奏效。

而当失信对象变成政府部门时,“黑名单”更难起效了。

不同于个人和企业失信将被曝光个人信息、禁止高消费行为和其他信用惩戒。当地方政府某个部门也充当“老赖”时,即使地方法院将其录入“老赖黑名单”,法律上也尚无有效惩戒手段。《民生周刊》曾披露过福州市鼓楼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拖欠其前员工姚某7万余元工伤福利款,结果当地法院在长达一年的司法强制执行历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甚至连财产难以被执行。

即使上了“黑名单”,“老赖”们仍能高消费。

“只要身份信息无误,他们就能出票,‘老赖’能不能乘飞机归机场管。”一航空票务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除非法院发函,否则我们不会阻止‘老赖’乘坐飞机。”合肥新桥机场一公安民警说,他们主要查在逃犯,其他人一般不会查。

“入住我们酒店就是我们的客人,我们无法知道谁是‘老赖’,即使知道了我们也不会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家高星级酒店工作人员说,他们并没有“黑名单”,顾客只要实名登记就可以顺利入住。而一些餐饮酒店负责人则表示,就餐时不用出示身份证,如果是现金消费,他们根本无法辨别谁是“老赖”。

“缺乏统一的制度执行机制,部门间信息无法互通,是制约‘黑名单’执行效果的主要因素。”谢法官认为,各个部门对“黑名单”重视、执行力度不一样,法院与有些部门不能充分共享“老赖”信息等,制度执行起来有很多“漏洞”,给“老赖”留下可乘之机。

不少法院一线执行法官还反映,网络时代,查控“老赖”财产还有许多新障碍,如网络财产形式正在动态增长,从余额宝、支付宝到网游装备、P2P贷款(个人网络直接贷款)等等,未来还会有更新的表现形式,这些怎么查控、如何执行,都有待研究解决。

惩戒失信当有“天罗地网”

即使通过发布“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重金悬赏、媒体曝光……各地频频出招对付“老赖”,取得一定成效。据媒体报道,一般情况下被曝光的有20%左右主动履行。但剩下的80%呢?如果有人铁心赖到底,一时还没管用的法子。这就是整治“老赖”的现实困境。

市场经济是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缺失将动摇市场根基。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这其中,“老赖”的“贡献”肯定不小。“老赖”横行,法理难容。首先,他们推脱法律责任,把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法律白条”,损害了当事人权益,透支了司法公信力。其次,社会影响极坏,其他法人和公民将滋生“你赖我也赖,不赖白不赖”的心态,任其发展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有漏洞,让“老赖”钻了空子。一是没有完整的信用档案。多数情况下,一个“老赖”如果在某个地方或领域违法失信,可能会受到一些惩戒,但跑到其他地方或领域,又能“逍遥自在”了。二是没有强大的执行机制。我国民事执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这些条文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弱、手段少,不能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国外经验表明,只有织好诚信信息、民事执行两张大网,才能让“老赖”无处可逃。

刚性约束的法律法规,是惩戒“老赖”的锐利武器。要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依法惩治“老赖”不光是法院的职能,也是全社会的责任。相关法律必须明确,国土、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协助执行的特定义务,逐步实现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同打好惩治“老赖”的“组合拳”。只有充分彰显法治权威,才能倒逼“老赖”们不敢、不能、不愿失信。

针对“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又是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是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达到了46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规避执行现象,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最大限度惩戒“老赖”

最大限度挤压“老赖”活动空间让其“处处受限”,增强法院执行查控能力破解执行“老大难”……这也是《意见》希望能达成的效果。随着《意见》的发布实施,老赖的冬天,来了。

此次发布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

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意见》提出,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方面都将受限。

除了在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意见与此前出台的规定相比还新增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多种荣誉、从事特定行业及项目等方面的惩戒措施。

“这份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刘贵祥说。

《意见》明确,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意见》还提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方面,意见再次明确了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以及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意见》同时强调,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为了增强意见的实操性,意见专门规定了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

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据了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查询功能,平台目前已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近5亿条。

《意见》还提出,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意义重大。”刘贵祥说,“意见规定了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和强化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

人民法院的执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必须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意见规定了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和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查找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

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工商、交通、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在拓展执行查控措施方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一经认定,对当事人影响巨大,必须依法、慎重认定,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并赋予当事人救济权。为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与救济以及失信名单的退出和惩戒措施的解除机制。

“如果认为有问题的,可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关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做出审查。审查如果没有支持失信被执行人的异议,那么他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刘贵祥说。

意见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内屏蔽或撤销名单信息。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为了构建信用体系,之前就已经作了多方尝试。2015年,芝麻信用和最高法院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法院通过专线向芝麻信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开创了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最高法院官方授权,联合开展信用惩戒的先例。

“截至2016年9月中旬,芝麻信用通过各应用平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已超过52万人,覆盖传统信贷、消费金融、旅游、租赁、住宿等众多场景,有效解决了传统惩戒场景不足的问题。”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说,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同步到芝麻信用之后,芝麻信用会向失信被执行人作负面信息提示,促使其履约。通过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大幅下降失信被执行人的芝麻信用评分,连同行业关注名单一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芝麻信用各合作伙伴享受消费金融等各类信用服务。

法治社会也是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应像无形之手无处不在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守护社会的正常运转。通过全方位、全领域的信用惩戒,使“老赖”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有利于加快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并积极推动法治建设。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社会因为信用,所以简单,这是信用中国的愿景,也是《意见》发布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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