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程 张 雷
(沈阳药科大学,辽宁 沈阳 110015)
论法律宣传教育促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研究
刘鹏程张雷
(沈阳药科大学,辽宁 沈阳 110015)
摘要:高校的宗旨是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特别是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向社会、向国家输出高质量的国家栋梁青年。因此,高校在狠抓人才发展的同时,也再重抓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从各个方面全力推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在众多的领域里,将法律知识宣传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是有着很重要的必要性。
关键词:六五普法;思想政治;必要性
高校的宗旨是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特别是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向社会、向国家输出高质量的国家栋梁青年。因此,高校在狠抓人才发展的同时,也再重抓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从各个方面全力推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在众多的领域里,将法律知识宣传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是有着很重要的必要性。自1986年国家实施第一个“一五普法”,到现在已经是“六五普法”,虽然从主题、重点对象以及内容都不同,但是,可以说,从最开始的“一五普法”起,国家就将学生群体中的普及法律知识作为了重点。然而,今年来,学生群体中特别是高校中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也足以一次次的震动中国的教育界。高校成为了犯罪的重灾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法律的无所畏惧都足以引起高校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因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更应该时时刻刻的将法律作为重要的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高校,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要从思想和道德的层面去深入开展,虽然古语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更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但现今光靠“四维”、靠品德已经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将法律知识教育很好的融入到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自由、民主观,更应该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感以及熟练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要求。
高校输出的人才不能都是“书呆子”,无法适应这个社会,难以生存;也不能是“科学狂人”,对这个社会无所畏惧、恨不得早一点出山。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时刻融入法律教育,使高校大学生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敬畏法的同时会用法。这是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应该有所侧重的,将法律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同时用法律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意义不言而喻,这不仅仅是时代的需要,是成千上万的学生的需要,更是二者之间互相促进、互相推动的需要。但如何开展?怎么样开展?在现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下,法制教育宣传已初步成效,但高校犯罪案件不减反增,这着实需要我们在开展法律教育的过程中深思熟虑的进行思考。
(一)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法律教育不应照本宣科。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教授在1974年出版《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对于法律是否值得被信仰已不再是学者们着重讨论的问题,而主要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寻求有效的对策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不应该仅仅存在敬畏感,更应该是一种自身内在的信仰感。而信仰的培养的条件中除了加强校园课堂法制教学效果以及家庭环境和社会相关法制机制的健全外,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也应该加强对法律信仰的宣传和建立,而形式不应照本宣科,要丰富多样,具有内涵。可以通过举办法律角宣传活动、法律知识问答活动、模拟法庭等活动,使学生不断的对法律有一个全新的认知,寓教于乐并且丰富多彩。同时,聘请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中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专家或人员来校进行讲座、培训或者辅导。
(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现今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评价不高,认为在法权和人情面前,人情更加的有力度。因此,这种未能完全摆脱封建人治思想束缚的观念一直以来对中国的大学生法治宣传起到阻碍作用。
那么,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更应该以身作则,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做到摆脱传统人治的思维,加强法治观念,同时,引导学生信任法律不怀疑,增强法律情感不冷淡。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引导学生不能轻信于在中国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为“有个好律师”,或者说“有后台有关系”就可以。当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有权势者的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而不能选择忍气吞声吃哑巴亏,或者找更大的权势者,纠正学生这种认为“关系”大于法理的观念。
(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法律宣传应注意误区。
法律宣传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公民能够接受具有国家强制性、意志性的法律信息,并将此融入自身的生活中,成为自觉调整自己行为的习惯。所以,在进行法律宣传的过程中,能否达到预期宣传效果、能否取得可喜的宣传成效,很大程度上在于宣传者所使用的宣传方式和技巧,二者显得至关重要。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149-01
作者简介:
刘鹏程(1985-12),男,汉,黑龙江,硕士,讲师,单位:沈阳药科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
张雷(1981-10),男,汉,吉林,硕士,讲师,单位:沈阳药科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