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欣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与防治
吕欣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是引发女性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因家庭暴力自身所具有的特点,造成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危害并不大,但是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确实巨大的。对社会的发展与和谐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性。因此本文就家庭暴力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犯罪
据调查,我国女性暴力型犯罪逐年上升,其中大部分犯罪都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犯罪。在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犯罪中,女性往往扮演了双重的角色,即是受害人又是犯罪人,这样一种角色的转换被称作是“恶逆变”。“恶逆变”的发生是女性形成犯罪动机的一个过程,其主要诱因是长期消极的不良情绪的积累,对人生的绝望以及希望靠暴力寻求出路的心态所导致。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暴力型犯罪正好完整阐释了这个转换过程,由此在女性暴力型犯罪形成的原因中家庭暴力绝对是一个需要重视的原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对其的界定都有着相似之处。大多数界定中都包括了一定形式的身体、精神以及性方面的暴力等。并且家庭暴力往往是被视为是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连环行为。据此,家庭暴力也就具有区别于一般暴力的特征。第一,隐蔽性。家庭暴力往往都发生在家庭等一些较为隐蔽的场所。并且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属于个人隐私,往往受害者都采取隐忍的态度。第二,连续性。家庭暴力在时间上所呈现的是一种连续的状态。即施暴者往往是在较长的时间内,对受害者连续施暴。第三,冲动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在冲动的情绪控制下,对受害者进行施暴的。产生这种冲动的原因主要是施暴者自身性格中的暴躁、阴郁等因素所导致
家庭暴力之所以能引发女性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大部分人观念的守旧所。几千年男尊女卑文化所形成的观念导致了丈夫殴打妻子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现象,在施暴者看来根本就是一种正常现象。并且受害者即使将其宣扬出去,也很难得到周围人的支持和理解。由此,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以及在得不到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他们会由一开始的孤立无援逐渐走向绝望。这样一种心理状态的变化,会刺激女性想找到一条出路以此来改变。或自杀,或离婚,当然也有一部分人直接选择犯罪。
其次,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绝对是弱势群体。由此当女性在面临压力以及突然发生的灾难时,许多研究都表明女性比男性表现的更容易产生情绪巨大的波动。[1]这样一种差异巨大的心理变化,往往会让女性产生一种危险心理。这种危险心理,在反复及强烈的刺激下,部分就转化为了女性犯罪。
最后,女性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及反应,往往会使其陷入暴力的怪圈里。这主要取决于女性对于家庭暴力往往会产生侥幸心理。女性比男性更为感性,因此对于家庭和孩子,女性常常表现出比男性更多的不舍和依赖。在家庭暴力后,她们往往会因为这些不舍和依赖产生出侥幸心理,这样的想法会让其相信施暴者的忏悔,也会让其为了家庭和孩子而选择原谅及容忍。但是这样的容忍和原谅也是有限度的。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次数,超过了女性忍耐的临界值时,最终将会导致的女性突破法律的限制来进行反抗,从而构成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家庭暴力确实是造成我国女性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女性暴力犯罪必须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以防其产生的一些列连锁反应。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立法方面。我国在2015年12月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前,对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内容分散,而且不具有司法实践的操作性。《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无疑是让家庭暴力有法可依了,它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救济措施及程序以及施暴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的定义再也不仅限于家庭成员,同居也被纳入了保护的范围。然而最让人眼前一亮的还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暴法中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保护措施,改变了传统的家庭暴力只能靠民事侵权之诉和刑法来保护自身权利。这样一种制度给受害人提供了一条最直接、最快速的救济途径,能在第一给予身心长期受折磨的受害人安全感。
2.司法方面。美国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法律措施颇具特色。全美几乎所有州,都授权给警察,当他认为某人显而易见的犯有家庭暴力罪时,即使没有当场犯罪,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其逮捕。在中国,警察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角色往往是很被动的,这其实相当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可以适当的借鉴美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让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可以第一时间解救受害人。[2]
3.其他。可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让民众对家庭暴力有正确的、客观的认识。以此来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陈旧观念,帮助人们正确的区分家庭暴力和一般家庭纠纷。避免人们将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纠纷相混淆导致受害者很难从周围得到支持,从而加剧对社会和谐的破坏。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决定了大部分受害者是唯一的现场当事人。因此,受害者不能只单纯依靠外界的帮助,其也应该加强自身的防范和自卫意识,加强自我的保护。要积极的面对家庭暴力,不要采取容忍,当遭到第一次家庭暴力的时候就应该主动的向有关组织反应。[3]
综上所述,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或许可以减缓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女性暴力犯罪数量,但是不可否认该法自身确实存在不少缺陷。除以上笔者所提出的问题外,家庭暴力中普遍存在于家庭生活中的冷暴力和性暴力并没有被该法所规定。在有关家庭暴力的研究与防治上,我国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就需要法律人对其进行不断尝试创新,以期在未来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萌.家庭暴力对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影响[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决策论坛—如何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上).北京:《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5:70.
[2] 杨静.浅析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与惩治的域外经验[J].中国检察官,2016,256(1):74-77.
[3] 王晓霞.建构防止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系统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6):249-250.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7-01
作者简介:吕欣雨(1990.10),四川省宜宾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