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住房租赁市场扶持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消息来源:《北京青年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租赁新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