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

2016-07-13 17:40栾怡倩何姣郑韵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体系建构保护

栾怡倩 何姣 郑韵

摘 要 幼儿教育是儿童成长发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幼儿园儿童在幼儿园内的权利保护是我国保护儿童权利过程中应当重视的重要问题。本文对目前我国幼儿园儿童权利受侵害的状况进行阐述,并对现象背后的原因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保护幼儿园儿童权利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 儿童权利 保护 体系建构

作者简介:栾怡倩、何姣、郑韵,贵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47-02

外国立法例中,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半个世纪以前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中有许多涉及儿童权利的规定,只是其关于儿童权利的保护的内容大都是纲领性的,并未明确规定应被禁止的侵害幼儿园儿童权利的行为为何。最早出现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法律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次提出了禁止体罚儿童的意识,但也没有提出幼儿园儿童权利的具体保护条例规范。

立法保护儿童权利的历史中,最具有重要历史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是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推出不仅保护了儿童成长阶段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重点突出强调了国家在儿童权利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幼儿园是教育过程中儿童成长发展的重要场所,在儿童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对儿童在幼儿园内的权利保护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发展权。并规定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尊严、保护儿童权利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原则。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 我国从法律角度对幼儿园儿童权利进行保护的研究较少, 大多是从教育、媒体、家庭方面入手来加以研究。而且有针对性地对儿童在幼儿园内的权利保护而非笼统地谈论整个儿童教育过程中的权利保护的研究和文献综述较少。因此, 本研究立足于儿童权利, 以问卷调查为主要方式,对目前我国幼儿园儿童在幼儿园内的权利保护现状以及需要改善的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

一、 幼儿园儿童权利受损的现状

(一)人身权利

2014年震惊全国的“幼儿园病毒灵”事件并非偶然特例事件,而是我国目前幼儿园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所导致的悲剧。类似的大大小小的,报道的和未被报道的侵害幼儿园儿童人身权利的现象,例如烫伤、被老师针扎、抽打、食物中毒、意外溺水、校车出现交通事故等等,每年都会在幼儿园内发生。幼儿园儿童权利受侵害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对幼儿伤害最明显的,是老师随意辱骂、责打幼儿园儿童,对幼儿园儿童在生命健康和心理上造成伤害。经过调研研究者发现,大约10%的幼儿在学校受过体罚,9.3%则是受到过来自园方的辱骂,这说明幼儿园在身心上对幼儿造成伤害已然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在被打骂后,约77%的情形是由孩子主动告知家长知道,12%由家长发现,大约11%是他人告知。被打骂后很多孩子基于害怕或者是其他性格上的原因不告诉家长,幼儿园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很多时候并不能及时被发现、处理。

而另一方面,在我国很多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后更多的是去学校“理论”后将孩子转学,或者是转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则相对较少。

(二)教育

目前在幼儿园儿童教育过程中,忽视幼儿园儿童经验和兴趣而进行教学的情况已然存在。经调查,约82%的家长认为老师在教学中有必要依照幼儿的兴趣而进行教学,但是现实中已然存在很多园方、老师忽视儿童的实际需求,教育内容与儿童兴趣不相符合的状况出现。

此外,有的教师专业水平和素养并不达标,非专业人士以世俗角度并不能察觉不同的教育方式对儿童所造成的不同影响,我国幼儿园儿童的家长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并不到位。(表1)

由数据可见,依然有大量的家长认为,教师的人品比教师资格证更加重要,甚至有少部分的家长认为教师资格证对幼师来说并无必要。如果想要更好地维护儿童在幼儿园内的权利,就必须提高家长对幼儿园儿童权利所应受到的保护的认识。

(三)饮食、卫生安全

校园卫生、饮食、安全方面也不尽如人意(表2)。

根据数据统计,在饮食方面,仅有49%的家长对幼儿园伙食状况表示满意,其他均认为有提升空间或不满意。可见幼儿园儿童在幼儿园的饮食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改善的地步,立法者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加以重视。

此外,研究统计发现,有60%的家长对幼儿园的卫生状况表示满意,48%认为校园安全系数高,剩余的家长则认为学校在卫生和安全上做得不够。可以看出,园方在学校伙食、安全、卫生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从而尽早避免出现如今频发的幼儿园儿童食物中毒、幼儿园墙体倒塌伤到儿童等等的安全事故。

二、 幼儿园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幼儿教育需求迅速扩大致使资源不足,法律幼儿权利保障上较为薄弱,同时普法工作也做得不够,从而致使幼儿权利受到多方面的损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仅在《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儿童权利保护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是以上两部法律中所指儿童为所有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单独指出幼儿园儿童应当被保护的权利以及怎样保护他们的权利。

我国当前对于幼儿园儿童权利的保障的一般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为立法基础和《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中。我国对幼儿园儿童的保护多与其他相混同,也未单就幼儿园儿童权利制定专门的特殊保护,在保障机制上存在着漏洞。

立法的不完善,造成在幼儿园儿童受到来自老师或是家长的虐待时出现发现难的情况,即使是由于幼儿园儿童自己告知、自行发现又或是社会舆论导致暴露后也会出现处罚难的情形。很多情况下除非是虐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否则幼儿园园方的过失就很难被惩处。即使有惩处,依靠的惩治手段也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依靠行政手段弥补法制建设的漏洞,只是权宜之计,要想更好地保护幼儿园儿童权利,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

(二)家长普法程度不高

经调查发现,当代家长对幼儿园儿童所应被保护的权利、哪些法律保护儿童的权利,并不了解。(表3)

让人意外的是在这一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竟有5.7%的家长认为老师有体罚学生的权利,仅有16%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儿童权利受损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62%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儿童权利的侵害是来自幼师素质和园方管理上的疏忽,70%的家长将保障幼儿园儿童权利的希望寄托于园方和幼师,21%的家长未了解过有关保障幼儿园儿童权利的法律。这或许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失败,也是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动力,事实上保障幼儿权利不能仅寄希望于家庭、幼儿园,而更应该有公共力量的介入,从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各方面干预,做到事前干预和事后救济,完善幼儿园儿童维护机制。

三、 解决目前状况的思路与建议

(一)完善立法

想要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幼儿园儿童在园内的权利,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设立一部独立的法律来针对幼儿园儿童权利的保护。

设立专针对幼儿园儿童权利的部门法,应当将儿童在幼儿园内的各个方面所应受到的保护都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出来,将幼儿园园方从建立到运营的整个过程每个环节都给予明确规定。对幼儿园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应对措施和处罚措施、幼儿园园方受监督的方式加以规定。

(二)加强普法

家长如果不懂法,儿童在幼儿园内的权利就很容易被侵害,而且被侵害后也很难使幼儿园园方承担相应责任,这不仅仅是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加强家长的法律意识,需要政府、社会、家长自身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在推行相关法律之后,应当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法律所保护的幼儿园儿童权利为家长所熟知。

其次,社会各界、社会团体应当增加法制教育交流,从而更好地维护幼儿园儿童的权利。

最后,家长自身也应提高法制意识,主动涉猎相关法律的学习。

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制度保障机制健全的重要环节,使幼儿园儿童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尊重。

目前我国幼儿园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状况很不完善,儿童在幼儿园内的培育存在很多隐患。完善幼儿园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系统地分析,并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吸取其优秀的部分为己所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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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雄、贺荟中、陈建军.上海地区儿童权利家庭保护影响因素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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