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投监会才是P2P最有力的监管者
历史和人性告诉我们,自律从未靠谱,他律才是王道!
e租宝、大大、鑫琦……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这些名字让数十万投资人血本无归,也殃及了互联网理财行业一些规范经营的P2P,以至于一旦有理财公司跑路,公众都会条件反射般地把矛头指向P2P。
“他们不是P2P……”许多P2P 从业人员在面对投资人的质疑时,只能无奈地这样辩解,但是在社会舆论面前,这种辩解又是那样的苍白无力。
其实,辨别P2P的真伪非常容易:
第一看借款人或借款项目是否真实。不管是e租宝、大大还是鑫琦,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借款项目有猫腻,他们均未向投资人公开借款项目的详细资料,而P2P平台的信息中介的本质则要求借款人的身份、经营、保证措施等都是真实的,是经得起实地验证的。
第二看是资金是否真正进了借款人账户,真正的P2P是投资人在投标完成后,资金进入借款方的账户,而e租宝等伪P2P都是将投资人资金直接纳入自己囊中,其本质是非法集资。
虽然把握住以上两个点就可以辨识真假P2P,但是目前政府各个部门,无论是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还是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一方面无法将监管的触手深入如此微观层面,另一方面也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直到这些伪P2P跑路了再介入,实际已经于事无补,而且事后追偿效率也不高;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们,更是一筹莫展,仅仅停留在收收会费、开开行业会议、发发所谓“自律”的呼吁而已,君不见,跑路的那么多平台,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甚至是座上宾的不在少数,当跑路了,投资人去P2P办公地点拉横幅、堵门了,会有哪个政府部门、哪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挺身而出在现场帮助投资人挽回损失呢?
历史和人性告诉我们,自律从未靠谱,他律才是王道!
“他”来自何方呢?当伪P2P 们跑路了,银监、公安、金融办、行业协会和投资人,谁是最大的受害者?答案是肯定的——投资人自己才是P2P平台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然而投资人是分散而无力的,如何让这种分散的力量聚合成监管的铁拳,成为最有力的、像银监会之于银行那样的监管机构呢?生菜金融认为:唯有投资人自己联合起来,成立自己切身利益的监管机构——投监会。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负责任的态度,2015年1月9日,经与上海地区的一些投资人协商建议,生菜金融在上海地区成立了投监会,当时面对许多员工“为什么给自己找个紧箍咒、找个婆婆”的疑问时,生菜金融负责人周汉说:“我们平台行得正、做得端,借款项目真实、资金流向清晰,为什么怕投资人组建的投监会来对我们进行监督呢?只有那些伪P2P才会害怕投监会这面照妖镜。”
投监会成立一年以来,会员从最初的10人扩大到现在的20人,投监会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
投监会会长朱先生表示,为了更好地监管平台,每个月投监会成员都会进行“突袭检查”,每次随机挑一个平台业务管理岗员工的电脑,随机挑几个借款标的,调取所有原始文件档案进行核查(一份借款档案包含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抵押权证、借款担保合同原件等多达三十多项材料),有时甚至会去现场进行核实借款客户真实性;而且尤其重视资金的流向,投监会成员甚至会亲自打电话给借款客户询问借款是否发放。
朱会长表示,虽然投监会现场检查范围逐步扩大,更有像财务总监、律师甚至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这样的专业人士亲自参与,但是生菜金融每一次都经受住了考验。他们对于平台的信任也不断加深,投资额也在不断加码。这一年多来,生菜金融的进步也是巨大的,成交量同比2014年增加2倍多,在网贷之家的P2P发展指数排名中最高达17位,今年一月份还获得了上汽集团、仪电集团两家国企巨头旗下基金领投的B轮投资。
在P2P行业遭受污名化的“后e租宝时代”,生菜金融萌发了将投监会扩大升级的想法。
周汉表示,现在虽然有一些P2P也有投监会,但是大多数成员都是按投资金额选出,很多成员工作繁忙,有的则不是很专业,监管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
在今年2月26日召开的融道网·生菜金融第二届投监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上,经会员大会商议决定生菜金融投监会制度将继续升级,只要是生菜金融的注册会员,不管有没有在生菜金融投资,也不管投资金额多少,或者“投龄”的长短,甚至是同行,均可以申请加入生菜金融投监会,并可以自荐或通过竞选成为投监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对平台标的进行现场检查; 另外,将成立投监会的地域不仅仅局限于上海,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于近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布优化的投监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周汉认为,为了扭转P2P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重树投资人信心,在当前政府尚未真正进入监管角色时,唯有投监会制度这剂“猛药”才能“去沉疴”,唯有投监会制度这个“重典”才能“治乱世”。
相关链接:融道网·生菜金融投监会有何职权?
在《融道网 生菜金融投资人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本刊节选了投资人最为关心的“投监会的职权”一节,欢迎读者来信来电,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在法律规定隐私保护的前提条件下,本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询平台的背景及资质情况(包括平台的注册登记证照、股东组成、实缴资本、年度审计报告、平台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资质及变动等)。
(二)查询平台借款人、保证人的相关可披露信息(包括真实姓名、业务规模、资信、抵押、担保、还款计划、还款进度、逾期违约情况等)。
(三)查询平台风控情况(包括风控架构、风控流程、风控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风控的效果、风控中的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等)。
(四)督促平台根据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投资人资金在银行存管的要求(检查投资人资金开户、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是否严格分开、平台有否自融、有否资金池、有否挪用投资人资金、投资人资金的进出流程是否严密等)。
(五)了解平台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趋势以及其它可以向本会公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