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讨论及建议

2016-07-12 09:06曹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5期
关键词:年限方法企业

曹羽



关于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讨论及建议

曹羽

近几年,受美国金融危机的持续性影响,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仍然较大,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党中央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创造性的提出了供给侧改革方案,其主要目标在于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寻找新的发展动力,带领我国经济走出发展阵痛期,继续保持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三去一降一补”,其前提是肯定市场供求关系的自发有效调节。在市场调节中,企业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速度与“降成本”的改革密切相关,它为各行各业改革方案的实施提供了准确的方向和思路,也是会计行业为实现经济转型目标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所谓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发生损耗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那部分价值。其过程实质上是固定资产发生的价值转移,将其按照合理的分配比例,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我国现阶段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以及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中,加速折旧法是近期国家大力推行的一种方法,但从其适用范围、折旧方法等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相关规定不明确、方法不完善、灵活性较差、推行难度大等问题。

一、我国对于加速折旧政策的放开

2014年,财政部颁布有关折旧政策的通知,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5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上述六个行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连续两年内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范围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国家对于未来折旧方法选择的偏好。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出现,我国创造性的提出由过去的需求侧转向供给侧改革,要求在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前提下,通过结构优化升级,寻找企业发展的新动力,其核心是“三去一降一补”。其中,降成本为会计政策的改革提出了新方向,固定资产的折旧就为这种变革提供了一条解决思路。

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前期计提较多折旧,在其使用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以加快折旧速度,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的一种折旧方法,这种方法有以下几个优点:

1.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

在会计上,折旧的计提是将固定资产的损耗记入成本费用,从而导致利润的减少。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前期计入的成本费用较多,利润减少,将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并且数额可观。因此,加速折旧法实质上是政府给予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在成立初期将关注点更多的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以实现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2.盘活企业资金,提高投资利润率

虽然采用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在税收总额上并没有区别,但加速折旧法前期计提折旧较多会形成企业延迟纳税的效果,企业发展前期的可用资金增加,因此企业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也可以利用流动资金投资更多利润率较高的项目,以获取更多收益。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反作用于国家经济发展

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表面上看来,虽然使得国家的税收收入有较大程度的损失,但固定资产成本的加快补偿能够促进企业现有设备的更新换代,促使其寻求更加先进的生产模式。并且在此过程中,也能够达到清理“僵尸企业”的目的,从而作用于整个产业的结构升级,并带来企业效益的巨大提高,增加企业利润总额,从而增加财政税收收入,这也是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主要目的。

二、我国现存加速折旧法的不足

1.有关加速折旧方法的规定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此处对于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并且也没有确定的手段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性的评估,另外对于折旧年限的确定以及加速折旧方法的具体选择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国家规定的不明确性,将不利于对加速折旧方法的推行,更会为企业带来困扰,不利于实现加快产业结构升级的终极目标。

2.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仅有两种,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对加速折旧采用了更多的方式。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日本,就开始在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的基础上开始实施特别折旧制度,并且对于适用范围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加速折旧制度缺乏针对性,并且没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适时调整折旧政策,导致我国企业的整体发展仍处于不均衡的状态。

3.加速折旧法在我国的推行仍存在较大难度

首先,正是由于我国对加速方法的规定不明确以及方法缺乏完善,企业对于是否将折旧方法进行调整仍有待商榷;其次,由于加速折旧方法会导致企业建立初期折旧计提较多,导致大型企业的起步阶段以及中小型微利企业利润大量减少,带来一定风险;并且,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相比民营企业及私有企业,更加倾向于在财务报表中显示高利润,以证明自己的经营业绩或达到吸引更多外来投资的目的,因此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加速折旧法在本公司的推行。

三、对我国现存加速折旧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细化关于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的准则及规定

针对我国各地区各行业不同企业的发展水平,制定较为详细的加速折旧使用规定。如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民族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针对性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企业,应对折旧率采取适当提高的方案;对节能减排的企业给与更多关注,促使其真正发挥其最大效用,创造更加长远的社会价值。

2.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特别折旧方法

部分发达国家会针对特定行业的设备采用特别折旧的方法。如,1946年英国颁布《初期折旧制度》,允许部分设备及建筑加速折旧;1948年德国采取一些特别折旧措施,如规定产业机械两年内折旧50%等;日本于1951年对先进机械设备实行第一年折旧50%,对用于研究的机械设备3年间折旧90%等政策。这些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能够提高企业设备升级的速度,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我国折旧方法和具体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我们可以利用其经验,并结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折旧方法。

3.制定相关保障措施为加速折旧法的推行保驾护航

在我国,相比民营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更不易推行加速折旧法,因此,应该对这一类企业进行技术调查和研究,并制定相关措施对其所采取的折旧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在企业中推行这种方法,还应增强加速折旧政策的灵活性,例如企业的不同时期可以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并且同一企业的不同设备也可以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这种有针对性并且较为灵活的折旧政策能够更有力的推动企业折旧方法的革新,从而达到产业升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任泽平.发达国家实施加速折旧的经验与我国的选择[J].经济纵横,2014年第3期:112-116.

[2]聂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及应用研究[J].财会通讯,2012(3):146-148.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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