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欣
新经济时代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的转变
李梦欣
摘要:从新经济时代主要特征来看,信息化、全球化及网络化速度日益加快,在全程电子商务的今天,基于迅捷化需求,电子发票应运而生。本文旨在对我国电子发票目前的发展进程、优势、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借鉴国外成功推广电子发票的经验,对我国电子发票的发展提供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电子发票;优势;制约因素;建议
电子发票同普通纸质发票一样,由税务局以统一发放的形式提供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其发行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二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我国电商领域,第二种模式的应用更为广泛。
进入21世纪,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国家和地区,均在加快“电子发票”的应用进程,从发展较为快速的欧盟来看,电子发票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B2B、B2G、G2B、G2C、B2C、C2C等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金额大,范围广,操作比较规范。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应用于国税局、地税局及海关报税平台。G2B(Government to Business)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运用于电子采购与招标、电子化报税、电子证照办理与审批、相关政策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等。G2C(Government to Consumer)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的应用于公众信息服务、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税务、电子社会保障服务等。B2C(Business to Consumer)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该模式以网络为依托,不通过中间机构直接进行在线销售活动。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淘宝即是该种模式的应用平台。
我国电子发票发展进程远低于国际水平,我国电子发票的推广进程起源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新思路,一系列政策法规及《电子发票蓝皮书》将电子发票推上轨道。2012年我国在北京、深圳、广州等22个省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希望通过电子发票的推广为我国未来的电子商务奠定基础。2013年6月27日,京东商城宣布电子发票系统正式上线,并开出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首张电子发票。2014年6月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税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正式对接,成功接收了国内第一张以电子化方式入账的电子发票。2015年11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向全国,并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电子会计档案可作为合法的会计档案。2016年电子发票第三次登上两会舞台,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再次提出:发票的电子化不仅关乎企业运营成本的计量,也是国家‘绿色发展’理念的题中之义,更是我国顺应国际电子发票应用进程的大势所趋。
(一)电子发票的优势
1.电子发票的推广带来诸多经济效益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网上无纸化交易程度较高,很多购销合同、订单等销售凭证多以电子形式备存,这些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较大。随着电子发票的广泛性推广,在电子管理系统下,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查询纳税人的真实经营信息,比如电子税务登记信息中会列明纳税人货物的进出库数量,类型,从而对货物信息进行更明确的监管;加之电子发票的防伪程度更高,税务机关可有效改善现如今的票据失真的问题,提高监管效果,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最后是通过电子发票进行的信息化管理,可以使国家工商税务等不同部门通力协作,共享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程度,保障会计税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提高各机关的管理水平。
对于企业而言,在企业开具大量纸质发票的同时,引发的成本居高不下,这其中包括直接印刷成本,人工保管快递成本等。而电子发票采用电子存储形式,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间接管理成本,成本尚且不足纸质发票的1/20,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表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电子发票,一年约可以节约2000亿张纸质发票,节约4000多亿刚性运营成本,减少砍伐约86万棵成年树木。其次由于纳税过程的简化,企业将减少往返税务机关的通勤需求和人力成本,减少碳排放,因此电子发票的推广,可以大幅度推动全社会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的建立。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电子发票的推广降低了企业的人力资源及物耗成本,对于企业而言更加快捷便利,那样企业与现在相比更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销售发票,为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保护;其次消费者通过网络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发票信息,随时可以进行查看,无需保存,降低了发票丢失后的风险;最后个人消费电子发票采用了“后附码”的发票管理模式,加密防伪程度更高,不容易被造假,从而推动经济交易过程中的诚信信用体系的建立。
2.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转变,引发管理创新
对税务等机关而言,电子发票的进一步推广是实施“互联网+税务”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对电子税务稽查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首先推行电子发票免除了纳税人一系列的流程,简化发票的流转,不需要再进行领购、验票、认证等,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服务效率,并且由于流程的简便,可释放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可达到政府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目的。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政府管理模式必然朝着信息化方向加速发展,通过互联网与税务的结合,利用电子发票可以有效形成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监管的有效机制。电子发票中的数据客观准确,防伪程度较高,夯实我国的基础数据体系,是国民经济大数据的具体体现,为我国其他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对于企业运作而言,通过电子发票这些信息化手段,将会对企业的规范化运营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以苏宁为例,该企业一直致力于推进电子发票在电商领域的普及应用,不仅在逐步实现纸质发票电子化,而且在发票的整个流通环节均进行信息化控制,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实现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及查验。这些方法的实施,让苏宁对产品管理能够全程控制与追溯,更快地进行产品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精确的纳税评估、下一阶段销售计划的确立以及内外部风险控制。同时我国的电子商务生态圈正在逐步构建过程中,网络将覆盖人们的工作、生活、社交等活动,网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超乎想象,而电子发票的应势而出,虚假营销将因税收杠杆空间被大幅挤压,这正是对电子商务整体大环境的良性引导,有助于营造可信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二)制约电子发票发展进程的关键因素
1.试点区域各自为政,各地平台互连互通性不强
目前,电子发票的主动权还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而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同,各地对电子发票的推广力度不尽相同。四川省税务局在被纳入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时曾经表示,电子发票的广泛应用需要政策法规、硬件软件各个环节的统一支持,工程浩大,因此一时间难以广泛推广。而相对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地方,则又是一种别样场景。其次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并存的阶段,电子发票存在着查验平台分散,应用范围局限的问题,各试点区域电子发票系统独立运行,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标准数据接口尚不存在,异地流转性较差,电子发票陷入“信息孤岛”的局面。
2.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自2015年12月1日起,消费者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通,这意味着电子发票可以报销入账,这一举措将在很大程度促进电子发票的推广。但我们要关注的是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的具体流程并没有确定,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大的盲区,企业只能退而求其次,影响了电子发票的应用价值。其次相关监管部门配套措施扶持力度不足,企业使用电子发票,意味着要对现如今的财务系统进行更新换代,需要更为多样化的财务核算系统、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对接,这些成本由于企业的规模、行业不同而不同,但相关部门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鼓励政策和扶持制度,这将影响企业使用电子发票的积极性。
(一)对电子发票的应用进行全国性的统筹规划
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工作小组,统筹规划欧盟所有国家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制定了EEI评估框架,并在2013年出台了欧盟公共采购电子发票指令的草案。此举对于我国电子发票的推广同样适用,应成立一个国家级的指导机构进行全国性的统筹规划,着重推进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制定、电子发票统一平台建设和电子发票市场准入三大方面的工作。如在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电子发票开具资格的如何认定、税源如何归属、发票报销流程如何确定、以及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如何提高等。该机构可由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二)构建全国性的电子发票平台
较早推行电子发票的欧盟为了更好的实现纳税人信息的共享性,建立了覆盖全欧的增值税信息交换系统(VIES),这点很值得我国进行借鉴,借此解决我国电子发票目前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但要承认的是我国各试点区域尚在进行之中,全国性的电子发票平台的建立不可操之过急,但各地系统可以先进行整合,设立更大区域性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而实现全国标准数据接口的目的。在具体的电子发票系统建设和推广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应注意平台运营商的良性竞争,促进市场需求的进一步满足,更好的促进电子发票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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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梦齐.电子发票带来的影响及其推广[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7).
[3]梁德义.浅议电子发票的优势及推广[J].中国税务,2014(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