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选择:争议与辨析

2016-07-09 09:39:30胡志九吴义根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传统

胡志九 吴义根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根据中国知网的统计,以 “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文献在2012年以前年均不超过10篇,但2012—2015年连续4年的篇数分别为59、1 661、6 453、7 459篇,其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据网货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网贷之家的运营平台数量已达2 595家,更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在实践领域的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已经历以信息技术辅助为主的互联网1.0时代、以支付结算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2.0时代及以投融资有效对接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3.0时代。与实践相联系的是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应运而生,研究成果同样呈现爆发式增长。现有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既有注重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的理论研究,如探讨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亦有关于如何运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而产生更好效益的应用研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其发展不确定性较多,人们了解甚少,容易受到质疑。鉴于此,本文拟从互联网金融的几个要点进行探讨,回应互联网金融的分歧。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源于互联网技术革命,在国外最早与电子银行相关联,之所以被提及但不受重视在于当时的生产力跟不上那个时代的生产关系。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离不开天时、地利与人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提升、智能手机的普及奠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在线消费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奠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群众基础,居民人力资本的提升和消费购买力的增强则为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三重因素叠加使得互联网金融近年来方兴未艾。当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学术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如何客观公允评判互联网金融的功过是非;二是客观界定互联网利弊后,究竟以什么样的理念发展互联网金融;三是互联网金融是否会颠覆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四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四个争议焦点在形式上分散,但在逻辑上紧密连接,按递进关系层层相扣。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功过是非争论是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首要问题,若其利小于弊,则争论失去意义,进一步讨论的意义微小。其次,在公允看待互联网金融的正负功效后,需要进一步思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模式、内容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差异大小直接决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理念。再次,再好的理念若经不起检验也是枉然,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冲击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颠覆作用,这是互联网金融在实践中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最后,采用何种模式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是发展互联网金融终究绕不过的问题,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将从制度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当然,监管规则的制定又将反向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和影响深度,比如,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 000元,这将明显从数量上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做大做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银行业的支付结算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功过是非争论

《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运行报告》以官方形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诠释,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与金融行业两者间的相互渗透都可以划归为互联网金融(饶越,2014[1]),显然这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由非金融机构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涉足金融业务领域(王海军和冯乾,2015[2])。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源于其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内容广。在狭义互联网金融的星星之火发展势头下,传统的金融机构会加紧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效对接以防止落伍。

(一)功过是非的代表性观点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功过是非,业界存在不同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开辟新的渠道和市场,给予了企业强大支持。范文仲(2014)[3]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将成为社会革命的工具,它将彻底打破传统金融业的地域和语言障碍,在低成本条件下对客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偏好进行分析,提供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的标准化的金融服务。周宇(2014)[4]认为互联网金融将会使金融交易更加快捷化,引起金融的脱媒化和促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有助于实现资金配置的高效化。李炳和赵阳(2014)[5]同样认为互联网金融通过线上模式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发挥了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为产业发展的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有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互联网金融依据信息流动促进资金融通双方交互关系,用大数据技术等发现和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和提供授信服务,这些是传统金融无法做到的(何师元, 2015[6])。

尽管互联网金融受业内人士好评,但仍不能排除部分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意义远没有达到预期值,甚至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并无益处,相反还有坏处,因其有推高资金成本和加大金融风险集聚的负作用。如夏政(2015)[7]认为互联网金融现阶段未能有效服务于实体经济,其以高收益率为特征的金融标准化产品热销是一种短期资金追逐利润的资金体系内部空转行为;陈志武(2014)[8]认为金融交易本来是基于信任的跨期价值交换,且充满怀疑和信息不对称,单纯的手机界面、互联网界面虽然能带来便利,但却不利于增强信任,面对面的交流和有形坚实的建筑往往是信任不可或缺的基础。此外,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洗钱风险日益加大,互联网平台的隐蔽性、匿名性、即时性使得监管部门追踪资金流向非常困难,造成反洗钱工作困境重重(于春敏和周艳军,2014[9])。鉴于此,有必要客观分清互联网金融的功过是非,科学界定其利大于弊抑或相反。

(二)双重功效彰显互联网金融巨大潜力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传统金融业的实现手段、工具和交易场合,其功大于过,表现在其既能丰富传统金融理论,又能够推进生产力的实践提高,双重功效彰显互联网金融魅力所在。

首先,互联网金融新的业态使得金融工具更加科技化和复杂化。伴随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虽与法定货币相距甚远,但发挥着促进经济活动的交易职能。电子货币没有纳入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直接带来货币金融统计界定、口径划分上的困难,为宏观流动性的调节增添了噪音,加大了货币供应量的调节难度,未来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完善国际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其次,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高收益为杠杆造成存款搬家,改变人们现金持有习惯,导致现金流动比率波动加大,间接造成货币乘数不稳定。这同样可能干扰货币供应量的正常调节,增加货币政策前瞻性调节的难度,需要货币当局重新思考货币网络化、电子化对居民现金持有习惯的动态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要求金融理论需要同步更新,否则传统金融理论将会老化。最后,互联网金融将弱化货币政策常规调控工具的效力。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为中心进行调节,互联网金融表现出强烈的脱离商业银行融资的趋势,且不受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资金由商业银行表内转向表外的流动程度加深,表外业务的隐蔽性、交叉性、复杂性直接导致公开市场操作等工具作用空间减小。货币当局保持流动性合理规模水平目标的政策组合操作将增加难度,货币政策的灵活性调控受到不可控因素冲击。

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成果优势,积极响应投资、融资、支付的三大金融需求,有力地推动经济活动的实践运行,其具有的发展潜力充分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互联网金融只需在电子网络中完成交易,且交易不受时间规定约束,实现了交易在时间与空间限制上的双突破。这无疑将节省投入成本和提高效率,吸引更多的资金和客户参与。通过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经济交易行为,如基于社交网络平台的微信红包和连通理财功能的余额宝等。

第二,互联网金融设计的产品贴近于社会中各类主体,扩大金融服务覆盖范围,积极推动 “普惠金融”。从供给方来看,传统金融机构的高资本规模带来其产品设计和价值理念均围绕服务大客户展开,以期摊薄平均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互联网金融通过众筹、电商小贷等多种金融工具,在增量上开拓传统金融中介机构所不愿涉及的业务领域,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开创新渠道,扩展传统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从需求方来看,传统的银行理财有资金规模的最低限制,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至少需要5万元以上才可以认购;与之相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则不受资金量小的规模限制,即使是1元钱也可投资,这丰富了普遍民众的投资渠道,且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受到参与者的好评。

第三,互联网金融新商业模式将倒逼银行业转型,以野蛮人的身份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垄断下的市场组织格局。银行业的垄断组织市场结构提高了其自身的生产者剩余,但消费者剩余较市场竞争状态下减少得更多,最终造成社会福利在总量上是净损失。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将改变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迫使银行改变陈旧落后的服务意识,减少垄断中的寻租等恶劣交易行为,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互联网金融负面效应瑕不掩瑜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费推高了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从而降低了网络借贷的优势(李朝晖,2015[10])。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高于大企业,市场经济总体上讲究资金成本与其风险相匹配,故与大企业的横向比较而言,小企业借贷成本高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这是市场机制下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一种正常反映,对此无可厚非。纵向来看,小微企业过去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小微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毕竟开创了新的融资渠道,胜过以往无处可筹集资金的被动局面。

刘海二(2015)[11]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在于其是一种 “弱面签”(即通过第三方来验证身份),或者压根就是匿名的,这使得交易者的身份从一开始就有可能是虚构的,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漏洞,形成潜在的威胁。一旦由于虚拟性的原因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传染到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比如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清算体系还主要依赖于传统银行体系,虚拟性风险可以通过这一渠道进行传染。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系数高,有可能造成互联网不良事件将来易发的担忧,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风险事件不能成为限制其发展的理由,金融行业作为负债经营的高风险行业,出现风险事件难以避免。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中监管最严格也被认为是最安全的银行业,在其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中成立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但仍不可避免发生呆账、坏账的信用风险及挪用资金的操作风险等各类隐患,甚至出现部分银行倒闭的厄运,如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宣告破产关闭。证券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同样也不能保证其业务一定合规,南方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就是历史上倒闭的负面典型案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与其指责其不足之处,不如转换思维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包容这种新生事物,以鼓励方式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以发展排除风险隐患,以积累风险处理经验制定行业规范,以业务规范促行业更加壮大。金融业的高资本密集及负债经营等特殊属性决定了金融工具备受争议,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新业态自然也不例外。追溯历史,关于股票市场的作用就发生过针锋相对的 “股市赌场论”。有观点认为股票市场犹如一个赌场而让参与者失望,投资者的惨痛收益是最好的诠解;另一种观点则充分肯定股票市场的积极正面作用,认为股票市场通过储蓄投资有效转化、风险分散并实现利益共享、加强公司法治理等机制促进资源更好配置。股票市场尚且存在争论,更何况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不是完美无缺的事物,其正向影响较其缺点高出多倍,具有负面效应不能否定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利大于弊,发展互联网金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的分歧

发展理念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发展速度的快与慢、监管程度的严与紧。改革开放初期,针对计划经济体制无法释放生产力的弊端,发生过市场经济制度能不能被社会主义所用的激烈争论;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补充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是 “国进民退”还是 “国退民进”同样发生过理念的争论;到如今人民币进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是否需要继续保持较强的资本管制,业内同样产生严重分歧。理念决定行动的干劲,行动决定未来的高度,究竟采用何种理念发展互联网金融同样不可避免地陷入分歧。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辨析

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业内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部分研究对互联网金融寄予厚望,但与此同时不乏持较为谨慎态度的。乐观派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12])。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模式,将来可能出现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证券市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市场并存的局面,最终实现去中介化(谢平等, 2014[13]; 吴晓求, 2015[14])。 谨慎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没有取得大的创新,仅仅是发挥互联网的技术特长开展业务,其产品依然离不开传统的金融工具。它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发生改变,在产品结构和设计上与银行、资本市场等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带来新的理论(莫易娴, 2014[15])。 殷剑峰(2014)[16]明确指出 “互联网金融”是 “电子金融”的一类,电子金融让 “传统”金融业采纳了新技术、改变了业务模式,只是利用互联网来提供金融服务罢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只是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长期融合形成的特定产物(阎庆民,2014[17])。

(二)发展模式之争的公允回应

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理念,需要先理解金融的发展脉络及本质。金融首要职能是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为资金融通创造各种条件,其实现路径可以多样化。伴随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金融体系目前形成了直接融资抑或间接融资为主的两种模式。早期的铁匠将部分人的多余闲散资金汇集,再通过铁匠将资金给予急需资金的借款者,铁匠发挥着中介的作用,它是早期银行的雏形,铁匠最终逐渐演化形成现今强大的银行业中介机构,截至目前,日本、德国形成了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结构体系。林毅夫和沈明高(1993)[18]认为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渠道、以其他融资方式为辅是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长期选择。时至今日,在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中的确仍然以信贷融资为主,2015年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的占比达51%,比重仍然超过一半,这印证了林毅夫20多年前的判断。银行业金融中介机构的显著特点是风险规避型,因为它要为存款人利益负责,限制了部分高风险经济活动的发展。出路总比困难多,在人类集体智慧的思考下,以股票为代表的权益类融资工具终于应运而生。股票以分担市场风险为显著特点,主要服务于有着良好发展潜力但伴随不确定性的企业,最终形成了以资本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模式,直接融资的诞生成就了微软、苹果、阿里巴巴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企业,目前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包括且不限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投资理财、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支付结算、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以天使汇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内容十分庞大,涉及面广。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业务领域渗透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传统金融子行业。其主要产品既涉及以借贷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网络借贷;同样也延伸到股权融资领域,如众筹。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市场、传统的直接间接融资并列,因为三者之间含有大量的交集成分,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并不是不相容的关系,而是交织叠加关系。以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归为直接融资模式,但互联网金融并不意味着没有金融中介,如P2P融资平台仍然会按照资金交易规模提取管理费,充当资金供需双方的中介,变化的只是互联网企业平台替代传统金融机构,成为另一种履行促进资金融通职责的新中介,中介依然发挥着促进金融契约顺利完成的作用。互联网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在于其能够为交易提供信息、场所及事后完善服务,且能够根据社会分工不同发挥比较优势,融资的整个流程难以绕开中介环节。金融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强调高效的专业性,注重服务质量是金融机构的普遍特征。正因为业务高度专业化,才形成了以高盛为代表的知名投资银行,以 “四大”而著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组成的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这些金融服务中介长久不衰的存在,说明金融交易需要强有力的具备良好口碑的金融中介减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业已建立良好声誉的金融中介机构去提供准背书,减少复杂金融工具背后所隐含的潜在风险,金融中介的存在发挥了一个降低道德风险的准担保作用。

(三)技术创新理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强烈的理论支撑,按递进次序展开,其传导路径见图1。

图1 互联网金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传导路径

一是借助 ICT技术(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金融交易从实物化转向电子化,交易范围从局域化向网络化成功转变,客户只需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即可完成多项日常业务指令,这无疑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流通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 进一步突出金融功能论(Merton,1995[19])。 二是凭借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实现金融交易平台的多样化,降低对传统银行中介的依赖,减少中间流转环节,化复杂为简单,充分发挥金融脱媒的直接融资优势。三是基于互联网平台所存储的海量结构化及半结构化数据,依靠大数据挖掘识别出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缓解企业规模扩张与资本不足间的矛盾,帮助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众多中小微企业扩大经营,无疑将有助于扩大金融的覆盖面,积极践行普惠金融。金融功能论、金融脱媒论和普惠金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构建基石,有力支撑互联网金融优化资源配置。

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必须有技术创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是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条件。熊彼特(1934)[20]开创的技术创新理论认为创新包括开创以前未曾有过的市场,抑或形成新的组织创造形式,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Greenwood等(2010)[21]分析了金融创新影响经济增长的路径,结果表明金融中介的技术进步导致更多的资本积累和资金从非生产性企业转向生产性企业。互联网金融技术手段的创新,才能使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涉足的业务扩大化。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优势提取客户日常网上交易记录中蕴含的信息,有效掌握资金供需方的背景信息,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加工处理,降低金融产品供求对接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和道德风险。在互联网技术发明之前,人们不可能设计出如此的金融交易方式。与其说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不如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更多地体现在实现金融交易手段的创新上,内容强于形式,技术创新较金融模式创新更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到互联网技术的强有力支撑,离开互联网技术,再好的发展理念也没有工具去组织实施,互联网金融将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不能谈及实现模式转变。信息技术在金融中的成功运用是金融创新的动力源泉(Hannan 和 Mcdowell, 1984[22])。 比如, 依靠大数据征信技术进行数据的加工、提炼、整合,可发挖有成长价值的小微企业,另辟蹊径增加反映卖家特征的信息维度,减少信息不透明。若没有大数据征信技术,小额信贷业务将难以顺利开展。金融创新与技术创新始终是相互依存的,技术创新为金融创新提供利润空间,金融创新为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曹东勃和秦茗,2009[23])。金融创新活动促成技术创新的规模化突破、扩散和持续增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技术创新边界的移动(王仁祥和杨曼,2015[24])。移动支付、大数据挖掘、云计算、社交网络及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开发与实践均离不开大量的投入研发,技术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提供基础支持。更新完善技术,使其更好地与金融产品有效链接,是保持未来互联网金融竞争力的源泉。

四、互联网金融能否颠覆传统银行业

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往往不被看好,但经过时间的累积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其被接受程度可能会提高,其发展方向可能会愈发明朗。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搅局者,需要以开放和支持的态度去支持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那么是否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会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与影响,答案取决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力量对比及国家宏观层面的规划引导。

(一)互联网金融的颠覆论与工具论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难以对金融行业产生本质改变,只是掀起些许扰动,互联网更多的是发挥服务于金融交易的工具作用而已,其对传统银行不是简单的颠覆作用(孙杰和贺晨,2015[25])。 杨凯生(2013)[26]认为大型银行在 IT系统的开发、信息化和数据化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并取得了长足进展,断言银行已经过气并被颠覆是站不住脚的。李鑫和徐唯燊(2014)[27]认为互联网金融绝不可能取代传统金融,因为管理风险这个金融部门最核心的功能无法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提供一种从理论上来说全新的金融产品,只是依托于互联网对金融服务方式进行了改造。

与前面较谨慎预测互联网金融的前景不同,另一种观点则乐观地预计互联网金融将颠覆传统金融机构(谢平,2012[12]), 互联网金融可能是银行业的掘墓人; 皮天雷和赵铁(2014)[28]指出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新渠道和新平台会致使传统金融企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模式所替代。 张晓朴(2014)[29]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需要边走边看,也许要等十多年以后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

(二)互联网金融冲击银行业的路径

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银行业造成了立体式、多方面的冲击(胡志九和赵薇薇,2016[30]),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端、负债端及中间业务等众多业务将遭受挑战。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背景下,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做大做强服务业是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应有之举。与传统银行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发展的新业态,集便利、灵活、高效、开放、普惠等众优点于一身,它将深刻改变经济主体交易方式、金融消费习惯和投资理财行为。互联网金融将从多角度对传统银行业产生冲击,这种冲击是渐进性和多层次的(表1)。传统银行业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以结算、托管等中间业务为辅。与之相对应,互联网金融已经初步具备办理银行业存、贷、汇等业务的能力。首先,在存款业务上,以余额宝、招财宝为代表的各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无疑瓜分银行的存款份额,成为银行扩大负债规模的掣肘;在贷款业务上,以P2P网贷、众筹、电商小贷等各式各样的新型互联网融资将蚕食银行的贷款业务,无疑会对银行的贷款市场份额产生挤出效应。其次,在支付、结算等非主营业务上,支付宝、财付通、微信红包等支付结算工具同样会侵蚀银行的利润空间,增加银行开发中间业务的成本。再次,在创新业务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远比传统银行要快,银行业发起设立金融消费公司以扩大市场份额,如北京银行控股设立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湖北银行联合武商集团发起设立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则利用其平台优势,积累消费客户流量,推出新型消费金融工具,如京东白条,毫无疑问会瓜分银行业消费金融市场份额。最后,传统银行业组织依靠规模扩张的发展战略将有所调整,银行业的网点多、分支机构稠密以实现瓜分市场份额的战略不得不被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将打乱银行原有的战略布局。

表1 互联网金融冲击银行业的路径

(三)颠覆论短期内难以成立的逻辑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不少缺陷,这使其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中难以一路凯歌,如存在刻意隐藏信息的欺诈问题、平台背信弃义的 “跑路”风险、交易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及出现风险后如何处置的法律界定问题,问题的妥善处理效果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一方面风险事件的暴发将减少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另一方面风险事件暴发后可能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互联网金融的被动发展局面。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沿着 “风险暴发—加强监管—规范发展—效率降低—放松监管—风险再暴发—再加强监管”的路径循环向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难以一帆风顺,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排除其未来之路充满变数的可能性,其改造传统金融机构将是一个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过程。比如,互联网金融发端于美国,尽管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创新的排头兵,但至今其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撼动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其自身的出发点仍然难以脱离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要建立在传统金融安全的基础之上,传统金融建立的基于真实的自然人和法人之信息的庞大金融账户体系,这是互联网金融无法比拟的。2015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及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并对Ⅱ类账户设置10 000元单日支付限额,这充分说明互联网金融的账户管理仍在银行体系内。

当然传统金融机构不会束手待毙,任由互联网金融单边崛起。第一,传统银行业在利率市场化收缩利差、金融脱媒侵蚀利润的多重压力下,将积极变革,化压力为动力,更加注重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前期投入开发力度,以期望通过加快创新的途径缩小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如工商银行2015年3月完整发布 “e⁃ICBC”互联网金融品牌,北京银行2015年6月推出 “互联网+网速贷”行动计划。第二,银行业在利率市场化等多重压力下,会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以合作姿态去借鉴互联网金融的优点。毕竟以科技见长的互联网科技企业,其民营化股权结构及外资战略投资者的背景优势能够将国外先进的理念植入中国,发挥科技引领的平台优势。银行业会采取应对之策以防互联网金融的崛起,缩小两者间的差距,如百度与中信设立直销银行(百信银行)。第三,传统银行业存在先入为主的优势,银行具有资金实力雄厚、客户基础庞大、国家政策维护、人才储备充足等多项优势条件,银行业在市场份额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其渠道优势短期之内难以捍动。在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的传统习惯下,居民作为银行原有的庞大客户,一方面存在依然选择银行进行储蓄、投资理财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部分居民短期之内可能并没有跟上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步伐,依然选择传统金融机构作为最信赖的合作伙伴,两者将巩固银行业的客户优势。第四,部分金融业务依然离不开传统的银行经营网点,必须人证齐全且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如大额外汇兑换业务、贸易中的信用证业务及福费廷业务、法人账户信息变更过程中的文件验证等,对公业务中重要客户的事前信息摸底调查仍然需要非电子化的资质材料审查,这些业务在短期内仍然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网络化办理。部分传统的银行业务仍然离不开经营场所的绑定,这会使传统银行业在互联网金融冲击下不至于一败涂地,互联网金融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战胜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在形式上改变了金融的实现路径,在内容上与传统金融机构高度重合,形式上的量变可能会引起内容上的质变,至于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是否会颠覆传统金融机构,这是很难预测的。经济预测是一件危险且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包括股神级的投资大师抑或明星基金经理也不可能准确地预测未来。但可以肯定的是短期内互联网金融将难以颠覆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短期内不可能成为银行业的 “掘墓人”。

五、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金融适度监管是维护国民经济平衡运行的总保障,新兴加转轨的国情更是赋予了金融监管的多项目标,如在防止通货膨胀的同时要实现较高的增长率。我国金融领域的宏观管理先后经历以信贷规模控制为主,再过渡到以合意贷款规模和货币供应量控制为主。时至今日,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同业业务蓬勃兴起的情形下,传统的以资本充足率、货币供应量控制为主的监管框架已无法适应影子银行、混业经营等发展趋势,未来极有可能过渡到宏观审慎监管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互联网金融推动影子银行、混业经营朝前迈进,作为金融的新业态无疑将进一步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难度。

(一)各抒己见如何监管

就是否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业界基本形成需要强化监督的共识。这是因为金融业涉及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亦时有发生,若任其自由发展,风险事件将可能大面积暴发,如2015年11月舒心贷发生 “跑路”危机,2015年12月e租宝因非法集资被依法取缔。究竟采取何种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则存在不同意见,分歧集中在以统一的方式还是分类的方式监管,以及以什么样的标准推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需要以统一的方式进行监管,例如:曹风歧(2015)[31]指出互联网金融已经覆盖银行的存、贷、汇功能,但却没有与银行一样接受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故互联网金融需要保持与传统金融一样的监管,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不适应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建议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改 “一行三会” 为 “一行一会”; 周宇(2014)[4]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涉及跨行业、跨部门金融产品的融合、转化和无缝衔接,这类创新需要混业体制的支持,而且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建设对跨行业合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的分业体制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不过另一些研究则推崇实施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其背后的逻辑源于中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系。尹海员和王盼盼(2015)[32]认为单纯统一的监管思路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在监管责任分配上需要实行双线多头监管。谢平等(2014)[33]认为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但在涉及混业经营的领域要加强监管协调。如果确立分类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类监管到底是参考传统金融的监管标准还是另立新标准则有待商榷。吴晓求(2014)[3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需要新的视角,若用监管传统商业银行的标准来监管互联网金融,则其永远都不可能发展起来;与之相反,刘海二和石午光(2015)[35]则认为若互联网金融从事了与传统金融相同的业务,就必须接受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监管,务必做到监管标准的统一,以防止监管套利。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准则

本文认为,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在现阶段时机不成熟,源于中国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远不及发达经济体,包括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信贷投放规模、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均在监管部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暂时没有达到实施统一监管的临界点。出于监管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统一监管体系的推行意味着监管人员岗位的调动,甚至是减少,这极有可能遭遇监管部门内部反对。另外,统一监管的改革规划设计及流程执行需要反复论证和大量的时间,这无疑将增加过多的机会成本;而目前分业监管暂时能在较大程度上做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内容上相应匹配,时间上及时链接,这无疑减少了监管成本,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支付业务对应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围绕鼓励创新与确保金融安全两主干展开,合理保持两者的平衡是互联网金融的重点,更是难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以监管为手段促进其发展,切不可本末倒置,过分强调监管而导致监管过严扼杀金融创新。过度监管将打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初创期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开放程度高、发展弹性大等属性,未来的监管需要实现机构性的外部分类监管、行业自律管理和负面清单监管相融合。

首先,互联网金融涉及支付、众筹、网络借贷等多种形态,内部形态不一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业务种类侧重点不同,根据其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管理是现阶段成本最低的策略。现阶段不宜采用“一刀切”式的统一监管方式,宜推行分类监管方式,如P2P行业风险易发,就应该受到更多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强、前期投入成本高、短期巨额投入成本与长期收益回收存在时间上的非对称性,需要以支持互联网行业的总基调完善机构性的分类监管。在遵循传统的分业经营框架下,实施机构性的外部监管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照搬照抄原有的监管制度,而不区分对待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业务不规范、经营人员鱼龙混杂在所难免,切不可指望其像成熟行业般地成长,更不能因为出现风险事件而彻底否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监管的落脚点是为互联网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为创业互联网企业提供良好氛围和技术专利保护,充分调动互联网一线参与者的创业热情。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依靠行业内部的市场力量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单单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仅停留在自上而下的监管思路设计中。政府以维持社会稳定为主,是明显的风险规避型组织,其业务前瞻性可能不如业内人士专业,难以清晰地界定哪些业态将来会具备潜在爆发力,哪些在将来会被淘汰。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者身临其境在一线激烈竞争,其对行业的把握更有发言权,故有必要积极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及时吸纳市场一线参与者的良言。结合市场反馈进一步细化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做到未来监管的有章可循。行业自律能够为政府与市场之间搭建信息沟通、传导和反馈的桥梁,同时也能够积极规范行业生态环境,依靠行业自律可培育互联网金融的内生发展动力。可喜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有望于2016年挂牌运行,但万事开头难,完善协会的组织架构管理,规范运作是下一步协会的工作重点。政府更要减少对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干预,摒弃行业协会是政府附属物的守旧观念。

最后,探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管理契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征,能使参与者有所为和有所不为,鼓励参与机构更有动力去开拓进取,提高金融效率。原有的经济法、民法、合同法及票据法等法规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步伐,法制建设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步伐。制度规范、法制建设落后于实物本身的发展速度,这是正常的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互联网的形势远比预期发展快,与其被动制定规章制度,不如转换思维方式,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样可减少行政审批制度下的低效、寻租及违法乱纪现象,也可以减少监管部门的工作冲突与摩擦。建立金融监管负面清单可有效厘清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的边界(王国刚和董裕平,2015[36])。回想当年,若对支付宝进行准入门槛限制,可以肯定的是其早已夭折于摇篮中,因为按传统的思维定势,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行业实施准入限制,支付宝作为关系到社会资金往来的高风险行业和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行业,极有可能会被否定。负面清单模式可以激励市场主体更好地创新,其正向激励机制能够使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更有效率、更有干劲、更有活力。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将 “风险可控、资金安全、信息透明、技术过硬、数据可测、信用可靠、权益维护”作为未来工作的着眼点。一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底线,严厉打击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而从事各种洗钱、赌博、非法集资、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二是建立资金存托管制度。资金安全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生命线,更是风险易发的导火索。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挤占和携款潜逃,银监会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这将有效防止互联网金融变相从事资金池业务。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中介平台的经营数据和运营模式、借款者的资质状况及背景材料,强化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的中性立场,通过信息披露确保参与者的知情权。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技术性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风险会时有发生,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是典型的因技术故障而发生错单交易的反面案例。大数据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舞台的同时,也亟待加强数据安全保障与合理利用,防止数据信息泄露而侵犯客户隐私,更要防止数据被不法分子掌握。五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体系,为行政当局的宏观审慎监管提供观察样本,防止互联网金融的盲目扩大和激进扩张。六是倡导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互联网作为整个经济社会中的一环,其发展好坏受整个外部社会环境感染,信用构成交易双方约束力的有力武器,良好的信用可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确保交易更通畅完成。七是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互联网金融以普通投资者参与为主,它们基数大且抵抗风险能力弱,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充分建立消费者投资风险评估体系,防止弱势群体因投资失败而无法承受压力。

互联网金融市场涉及面广、科技手段新、合作形式多样,比如社交网络与搜索引擎融合渗透将是大势所趋,依靠社交网络所囊括的巨大关系数据,可开发出潜在的金融客户,金融体系的边界不断被突破。这就要求在监管时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监管部门需要保持与实践相跟进的监管制度设计。互联网金融涉及电子信息注册、身份验证、风险事故责任界定、网络安全等非金融领域,仅依靠 “一行三会”监管远远不够。加强与工信部、司法部、公安部及其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对监管不可缺少,亟需由不同部门牵头联合制定一揽子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性细则,通过部门规章制度以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化运营。另外,注重金融行为本身的功能性监管也需同时跟进,以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传导,毕竟以机构性为核心的分业监管有时可能会造成监督空白。

六、结论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的新生事物,高效及开放等鲜明特征赋予其巨大的遐想空间,但与此同时也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故其相关研究成果充满争议不足为奇。本文抛砖引玉,对争论的关键之处进行深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平台企业发起设立为先,随后传统金融机构加大投入以跟进互联网金融的时代发展浪潮。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充满交叉与重叠,但金融交易方式更加多元、丰富,在经营形态上体现出更多新手段和方式。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依靠其信息技术优势减少了交易成本,扩展了传统金融交易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难以起到去除传统的金融中介之功能。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充满信息不对称,信息不通畅才需要专业的金融中介发挥其专业比较优势,以更好地服务于金融交易双方的需求。金融中介在经济交易中发挥摄合交易之功能,做市商制度是对金融中介作用最好的诠释,互联网金融拓展了金融中介的新类型,这有利于整个经济交易活动的完成,提升了经济效率。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是否产生颠覆的冲击,取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及银行业应对举措的成效。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难以涉足一些传统业务,与银行经营业务强关联、黏性强的业务,如外汇兑换业务、居民收入证明业务等,互联网金融短期之内在这些业务上难以取得突破。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面临受病毒侵蚀的感染风险、客户信息隐私保护不力风险及平台跑路风险等。互联网金融缺点的存在,降低了其与银行业竞争中的筹码。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不会束手就擒,将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硬软件建设投入,缩小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差距。短期之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共同存在,业务上形成交集,经营上形成竞争,运营上开展合作。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机构具备有限替代作用,对传统银行业构成部分挑战。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的 “鲶鱼效应”在短期内将倒逼传统银行业加快改革步伐,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福利水平。

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对其监管形成共识,关键在于监管方式的确定,切不可因风险事件的短期不利影响而扼杀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创业的热情。传统金融机构同样不可避免发生破产的风险,这是因金融行业是一个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的属性所决定的,风险易发是金融行业的通病。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发展往往先于其理论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宜推行机构性的外部分类监管、行业自律管理和负面清单监管。按层级关系推出明确禁止类金融业务、限制性金融业务、支持性金融业务和鼓励类金融业务。唯有鼓励创新、赏罚分明才能培育健全的优胜劣汰机制,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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