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沃尔泽的政治哲学方法任辉献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210093迈克尔·沃尔泽之所以有意识地使用了一种阐释的方法,是基于他对人、人类社会和知识分子社会职能的一种理解,即人的行为是由社会构造的规范、标准、价值等确定的,这些规范、标准、价值蕴含在真实的社会文化和生活实践中,知识分子的职责是阐明这些已经被人们接受和遵循的规范、标准和价值,而不是放弃既有的道德世界去发现或创造新的道德体系作为社会批评的根据。
政治哲学;阐释方法;社会批评D002A008807
国内学术界近年对美国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他的正义战争论和多元分配正义理论,而对于沃尔泽采用的政治哲学方法还鲜有论及。事实上,沃尔泽在其研究和论述中自觉地采用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哲学方法——阐释。本文拟探讨沃尔泽这种阐释方法的含义和源流,将其与另外两种方法——发现和创造——可能导致的不同政治实践后果予以比较,以期对沃尔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哲学达到更全面的整体理解。
一
通常的观点认为,哲学是求真理的认识活动。政治是决定公共事务的实践活动。①政治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如当代美国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所说,是“以寻根求源、广泛而系统的方式探讨人类政治生活的问题。对于政治生活中的问题,我们无论是持赞成或反对、选择或排斥、赞美或谴责的态度,都会涉及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不正义的判断,这样的判断需要一定的标准,政治哲学就是要探讨这些标准”②。简言之,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政治生活中的问题的判断标准(norm)。Norm这个词源自拉丁语 norma ,意思是木匠用的直角规,这与中文“规范”的意思不谋而合。在西方语言中,规范与标准(standard)、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规则(rule)等词语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内涵。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政治哲学理解为研究规范的学科,把政治哲学家理解为研究规范的专家。③
政治哲学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发现或确定这些规范?沃尔泽把哲学家们使用过的方法归纳为三种:发现、创造和阐释。
发现的方法预设了规范存在于某个地方。它们或者是在上帝的天国里,或者是隐藏在自然之中,需要某些特殊人物通过特殊手段才能找到。这些人或者是像摩西那样“爬上高山,走进沙漠,追寻神的启示,把神说的话带回来”的宗教英雄,或者是“告诉我们存在自然法、自然权利或任何客观道德真理”的哲学家,他们发现这些客观、权威的规范,然后传授给普通人,而芸芸众生只需遵循这些规范。
另一些哲学家认识到规范是人类自己的创造物,但他们认为人们在生活中遵从的那些规范杂乱、缺乏根基,希望自己构造一个涵盖所有领域的融贯的规范体系,然后把它用作对所有社会和文化共同体的批评标准,这就是创造的方法。那些试图撇开已有的规范为人类社会立法的哲学家从事的都是创造,如笛卡尔、斯宾诺莎、边沁等。他们通常是从某种抽象的人性出发,比如自利、趋利避害等,构造出一个扩及所有生活领域的规范体系。在他们心目中,人类遵循的道德规则应该是像欧几里得的几何学和牛顿的自然哲学那样的融贯体系。
任辉献:迈克尔·沃尔泽的政治哲学方法与这种哲学家不同,沃尔泽认为规范、标准、价值等都是社会构造的结果,蕴含在真实的社会文化和生活实践中,政治哲学家只需要通过“阐释”阐明这些已经被人们接受和遵循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在沃尔泽看来,人类已经创造出了复杂多样的道德世界,每个人一出生就生活在特定的道德世界里,所以,“我们不必去发现一个道德世界,因为我们已经生活在道德世界里。我们不必创造一个道德世界,因为道德世界已经被创造出来了——尽管不是按照任何哲学的方法”Michael Walzer, 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Critic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20.。所有人都能感到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地存在着、发挥着真实的作用。只是这些规范有时候处于隐而不显的“隐秘”状态,或因繁多复杂甚至相互冲突而令人产生判断的困难。哲学家的职责仅仅是通过“阐释”阐明或重申这些规范,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什么是沃尔泽所说的“阐释”?他用过许多表述,比如“解读”(read)、“表达”(rendered)、“分析”(construed)、“注释”(glossed)、“阐明”(elucidated)等,有时候他也用“详尽说明”(elaboration)和“证实”(affirmation)这样的表述。显然,他所谓的阐释不只是简单的语义解释。阐释面对的“文本”不仅是具体有形的文字文本,还包括更广阔的“生活方式”或“实际存在的道德世界”。它既包括现有的社会制度和习惯(人们实际上是怎么做的),也包括人们对这些社会制度和习惯的信念(人们是怎么评价的);既包括特定社会用文字表述的典籍(如《圣经》、《塔木德》)、格言和法规,也包括没有形诸文字的惯例、风俗习惯,有时候沃尔泽称之为“文化”或“生活方式”。就道德和政治哲学而言,阐释的目的是理解和阐明隐含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规范。这些价值和规范隐含在历史形成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中,隐含在社会的文化典籍、节庆仪式和人们的日常道德话语和争论中。
二
沃尔泽的阐释方法可能受到了其在普林斯顿高研院的同事、当代人类学大师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的文化阐释学的影响。与发端于启蒙运动的科学主义的理解不同,格尔茨对人有一种更独特深刻的理解,即:人并非像许多启蒙主义者认为的那样与自然的性质一样,“与由培根倡导、由牛顿指引的自然科学已经发现的内容共享总体的一致”[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第44页。。在格尔茨看来,与牛顿的宇宙一样绝对永恒不变的简单的人性是不存在的。人与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的不同在于他极度依赖超出遗传的、在身体之外的控制机制和文化程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换言之,决定人的行为的主要不是自然的或生物性的因素,而是社会构造的文化。理解人的行为绝对不能脱离他所生活的文化,超越特定时空的社会、脱离具体文化的人即使不说是不存在,也是空洞的、无法理解的。因此,不能像研究自然现象一样研究人类,而是必须深入研究特定的人所在的文化。研究文化的方法与研究自然的科学方法是根本不同的,不是通过客观的科学方法找出规律,而是对意义的理解和“阐释”。格尔茨的阐释人类学可以追溯到科学主义之外的另一学术路径——文化哲学,但这一题目已经超出本文讨论的范围。可参见[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
格尔茨说:“我主张的文化概念实质上是一个符号学(semiotic)的概念。马克斯·韦伯提出,人是悬在由他自己所编制的意义之网中的动物,我本人也持相同的观点。所以,我以为所谓文化就是这样一些由人自己编制的意义之网,因而对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寻求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求意义的阐释科学。我所追求的是析解(explication),即分析阐释表面上神秘莫测的社会表达。”③[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第5页。格尔茨倡导的阐释方法不是从繁杂的现象中发现像牛顿定律那样的简单优美的规则,而是以一种复杂阐释另一种复杂。如法国人类学家莱维斯特劳斯所说:“科学的阐释并不总是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化繁为简。相反,它总是以一种较为浅显易懂的繁杂取代不大容易让人明白的繁杂。”格尔茨则认为:“阐释其实经常是以复杂的描述取代简单的描述,同时努力获得某种伴随简单描述的有说服力的明晰。”③
沃尔泽把格尔茨的阐释文化学方法运用于政治哲学研究中。他认识到,文化或人类编织的意义之网本身就具有规范的效力。在特定文化中,即使最简单的名称也蕴含着规范。
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意义之网的规范效力。比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并不是同义反复的废话,它的意思是说:君王、臣子、父亲和子女这些名称各有其特殊、复杂的含义,这些含义都具有规范的效果。如果父亲不关爱或不教育子女,人们就可以责问他:你还配得上做父亲吗?在任何社会,如果政府不能保护和造福人民甚至反倒压迫和残害人民,人们就可以问:它还能被叫作政府吗?“弑君”与“诛独夫”的道德意义截然不同。在民主社会中,如果政府不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并以民主的方式组建,人们就会质疑其合法性。总之,这些名称与其他名称一起形成了复杂的意义网络,支配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当然,这种支配并不像自然规律支配自然界一样。我们不能想象某个星球不受力学规律支配偏离正常轨道,而个人和机构偏离社会意义的规定却是司空见惯的。但是,规范并不因为这些偏离而丧失效力,正如不能因为违法犯罪现象的存在而否定法律的存在和效力。社会规范与自然规律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对偏离规范的谴责和惩罚,规范的效力才被反复确认和强化。
沃尔泽对社会规范效力的这种理解可以回答哲学上的一个难题。英国哲学家休谟发现“是”(事实)与“应该”(规范)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这就是著名的“休谟难题”。康德通过划分本体界和现象界扩大了这个鸿沟。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是”和“应该”之间却并非根本对立的。人类构造的符号世界既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也具有规范的效力。中国人在清明节这一天祭扫陵墓、追思先人,犹太人在安息日不工作,他们既是这么做的,也应该这么做。当人们的行为偏离清明节或安息日的意义的时候,在这个社会中就会被认为是错误的。这些意义通过各种符号(最重要的是语言文字)表达,构成复杂的网络,实实在在地指引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这些复杂的意义网络是由各个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历史所形成的,不是某个圣人或哲学家冥思苦想或者灵光一闪的产物——虽然哲学家们也参与了它的构建。
然而,社会意义的网络并不总是显明易见的,而是繁杂、隐晦、充满矛盾的,所以需要哲学家阐明这些隐含的规范,这就是沃尔泽所说的“阐释”。阐释的前提是理解,而理解要求哲学家必须贴近和积极参与作为阐释对象的社会生活。这也就是沃尔泽所说的“站在地面上”:“我的观点是彻底特殊主义的。我不主张自己和所生活的社会拉开很远的距离。从事哲学事业的一种方式,也许是最早的方式是:走出洞穴,离开城邦,登上山巅,为自己(这对于普通人绝不可能)形成一种客观、普遍的立场。然后再从遥远的地方描述日常生活的场景,这样它就去掉了所有特殊的形状而呈现为一种一般的形式。我却想站在洞穴里,站在城邦里,站在地面上。做哲学的另一种方式是向其他公民们阐释我们分享的意义世界。”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3, p.XIV.
三
沃尔泽的阐释方法的前提是承认现有道德世界和生活方式的价值。而许多哲学家之所以摒弃现有的道德而致力于发现和创造新的道德体系,是因为他们认为现有的道德世界已经丧失效力或存在重大缺陷:“因为认为没有任何实际存在的道德世界(因为上帝死了,或人类完全疏离于自然,或自然没有任何道德意义),所以开始自己动手创造。或他们是因为认为实际存在的道德世界存在缺陷,或我们关于现有道德世界的知识永远也不能具有充分的批评性,所以才开始创造自己的道德世界。”④Michael Walzer, 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Critic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9; p.14.
这些哲学家——以推崇理性的近代启蒙哲学家最为典型——常常对已有的道德弃之如弊履,对自己的理性能力充满信心。比如,笛卡儿就认为:哲学、政治和建筑一样,出于众人之手、拼凑而成的作品不如一个人单独完成的完美。“与那些由一位建筑师按照自己的设想任意设计的整齐城镇相比,那些原来本是村落、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变为城镇的古城……通常总是更不整齐匀称。”René Descartes, Discourse on Method, Arthur Wollaston trans., Hammondsworth: Penguin, 1960, pp.4445. 参见[法]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12页。道德规范和法律也是如此,与自然形成的道德秩序相比,哲学家创造的秩序更完美:“有些民族原来处于半野蛮状态,只是逐步进入文明,感到犯罪和争吵造成麻烦,迫不得已才制定了法律,它们的治理程度就比不上那些一结成社会就尊奉某个贤明立法者的法度的民族。由神一手制定清规的真宗教,就确实精严无比,胜过其他一切宗教。拿人的事情来说,我认为,斯巴达之所以曾经十分强盛,并不是因为它的每一条法律都好,其中就有许多条款非常古怪,甚至违背善良的风俗;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它的全部法律都是由一个人制定的,是为着同一个目的。”René Descartes, Discourse on Method, Hammondsworth: Penguin, 1960, p.36.
哲学家摒弃现有的道德世界常常是由于对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厌恶和排斥。现有的真实道德世界是纷繁多样、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这种似乎杂乱无章的多样和复杂与自然界的井然有序和规律的唯一性形成了鲜明对比。在以牛顿体系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大获成功之后,哲学家也希望在道德世界消除所有的偶然性和矛盾,创造出一个完美的道德体系。许多哲学家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比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后面的个人只知道自己是理性和自利的,所以他们接受的方案是任何理性、自利的人都会接受的,因而是属于任何时空、文化、阶级的个人都会接受的,简言之,是唯一的、普世的。
与上面那种哲学家不同,沃尔泽首先肯定现有道德的价值和有效性。在他看来,现有的道德是在生活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力量,而哲学家们发现和创造的道德的效力却是不确定的。现有的道德虽然纷繁复杂、隐晦不明甚至充满矛盾,但总可以给我们提供过一种道德生活所需的全部东西,包括反思和批评的能力。现有的道德是历史形成的共识,如果说存在社会契约,这些共识就是真实的契约,其效力来自真实的个人而不是抽象虚拟的个人的认可和同意。而哲学家们的发现和创造还面临一个如何让真实的人们接受的问题。沃尔泽的问题是:真实的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文化中,使用特定的语言文字,他为什么要放弃自己已有的道德而接受哲学家们发现或者创造的原则呢?即便处在罗尔斯设计的条件下的抽象个人会达成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为什么对生活在真实、具体文化中的人们有效?④
此外,从历史上看,道德发展的过程不是由于个别杰出人物发现或创造了崭新道德体系的断裂式的突变,而是非常缓慢的渐变:“我们很少需要发明新的道德原则。就我们所认可的道德进步而言,它更多是将之前排除在外的人们囊括进原有的原则,而不是发现或创造新的原则。这更像是(工匠式的)社会批评和政治斗争,而不是(范式转换的)哲学沉思和推理。”②Michael Walzer, 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Critic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p.27; p.66.
以西方历史上的平等观念为例,最初的观念是贵族之间的平等,然后是第三等级和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以及之后的工人阶级、有色人种、女性和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的发展有些类似于语言的缓慢变化。虽然有人试图创造一种全人类通用的“世界语”,但这种脱离具体文化和生活方式的语言肯定是空洞的、缺乏生命力的,很难被普遍接受。
实际上,发现和创造的道德常常是经过伪装的阐释。哲学家们发现和创造的道德规则往往与已经存在的道德信念十分类似。的确有发现和创造——功利主义就是一个例子,不过这些发现和创造越新颖,就越不可能形成有说服力甚至看起来合理的观点。许多哲学革命的巨人,比如康德和边沁,都强调自己的道德体系与普通人现有的道德是一致的。即使最大胆的发现者和创造者也希望把自己的理论阐发得与现有的道德一致。道德创新的通常方式是对传统道德做出新的、更有说服力的阐释。
许多哲学家之所以把寻找客观真理、“真实意义”、“正确答案”、“魔法石”(the philosophers stone)作为自己的目标,热衷于发现或创造,是为了在政治和道德领域追求一种类似于数学和自然科学那样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常常建立在“上帝”、“真理”、“自然”、“人性”、“历史”等宏大词语之上。沃尔泽对这种哲学持怀疑态度,甚至根本就否认在道德和政治领域存在这样唯一的确定真理。在他看来,这些哲学家其实是希望借助这些大写的词语增强自己话语的说服力。寻找超时空的客观标准的努力是徒劳的,是疯狂野心的产物。说它徒劳,因为所有人都是有生有死的,无可逃避地受到时间、空间和视野的限制,我们永远不能知道自己是否真的获得了真正的绝对真理。说它是疯狂野心的产物,是因为这些哲学家的动机不是为了实现找到我们可以循之生活的社会原则这样谨慎而适度的目标,而是要实现更崇高的目标:寻找所有人类都必须遵循的,由上帝、自然或理性给予保证的那些原则。“不确定性并非毫无道理地激起了一种哲学的忧虑。由于这种忧虑才有了那个从头至尾精心制作的解决方案——超脱和客观,其目的不是为了便利批评,而是为了保证批评的正确。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任何保证,正如没有任何保证者。也不存在一个等待被发现或创造的、不需要我们批评的社会。”②
人们常常发生争论和分歧也不是否定和放弃现有道德的理由。恰恰相反,人们发生争论本身正好说明这些人是在一个共同的文化中,否则他们甚至很难相互理解,更不用说发生争论了。人们使用共同的语言、概念和范畴,对这些语言、概念和范畴的含义有着基本的共识,换言之,它们的意义是相对确定的,虽然也不乏模糊和分歧之处。因此,发生在一个意义系统内部的争论不会是漫无边际的,争论会受其约束沿着某个确定的方向发展。
虽然争论存在理论的判断标准,但最终的判断标准不是理论的,而是实践的,也就是说服能力。对一种阐释的最终的检验标准是其说服共同体成员的能力。对一种道德文化的阐释面对的是全体参与这种文化的人们——我们可以称其为经验共同体的成员。一种成功的阐释的虽不充分却是必要的表现是这些人能够从阐释中认出自己。也就是说,好的阐释应该与读者的生活经验和情感相符,能够说出人们想说而说不出来的话。在发生分歧和争论的时候,最终将由读者和听众决定谁的阐释是最好的阐释。
沃尔泽选择阐释方法固然有哲学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是基于他对民主的承诺和他对哲学家在民主社会中的职责的理解。哲学家们创造出的常常是各种乌托邦,如果无法通过说服人民实现,它只能走向专制和欺骗。因此,即便对于那些自己认同的同时也得到普遍认同的观念和原则,比如民主,沃尔泽也没有为其寻找这种终极根据。“我认为自己是希望民主制度的;我认为最好是被以民主的方式统治;但是我不主张自己的政治主张得到了上帝、自然、历史或理性的绝对支持。”Michael Walzer, Thick and Thin: Moral Argument at Home and Abroad, Notre Dame: Notre Dame Press, 1994, p.60.
从政治实践的角度来说,选择阐释还是选择发现和创造可以转换为另一个问题:哲学家主张自己的结论有一种权威,人民主张自己的决定有另一种权威。哲学家与人民之间是什么关系?
哲学家主张自己的权威是因为他知道什么是真理、什么是正确的选择。人民主张自己有权利统治,其根据不是他们知道真理是什么,而是因为人民是法律的统治对象。但如果人民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他们的选择和决定就可能是错误的。人民有权利做错误的决定吗?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悖论:做错误的事怎么可能是正确的(权利)呢?英文的“权利”和“正确”都是right这个词。这似乎暗示只有正确的行为才是权利。
为了解决这个悖论,主张人民主权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给人民的意志施加了一个限制:人们的意志必须是正确的。人民必须想要共同的善。如果人民是真正的人民,是一个共同体,不仅仅是一群自私自利的个人和群体的乌合之众,他们就会想要共同的善。[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二卷,第三章各处。
在卢梭的这个主张里隐含着两个观点。第一是人民的权力应该受正确性的限制。第二是另外一些人应该被授予审查人民决定之权,一旦人民越过了正确性的限制,这些人就应该干涉。在哲学家们的设想中,负责审查的只能是少数精英人物,比如柏拉图的哲学王、黑格尔的官僚机构、列宁的革命领袖、卢梭心目中的立法者等等。在美国社会中,这一职能被赋予了终身任职的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可以审查并否决立法机关的决定。
但问题是,哲学家为什么就能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真理呢?一般认为,哲学家区别于普通人的特点就在于他超脱于共同体的凡俗、流行意见。维特根斯坦写道:“哲学家不是任何思想共同体的公民。正是这一点使其成为一个哲学家。”Ludwig Wittgenstein, Zettel, G. E. M Anscombe, and G. H. von Wright ed., Berk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0, p.455.转引自Michael Walzer, Thinking Politicall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p.1.只有超脱出所有的共同体,哲学家才能获得他人无法获得的客观真理。因为他追求的真理是客观、普遍和永恒的,这些真理不可能从任何真实和历史的共同体中找到。所以哲学家必须从所有的共同体中退出,远离那些循规蹈矩的平庸意见。通常,哲学家为自己构建一个理想国,那里的居民没有任何特殊的个性,也没有他之前公民伙伴的意见或承诺,这样就达到了客观、普遍和永恒。
以当代哲学家为例。哲学家会想象一个在“原初位置”(罗尔斯)或者“完美的沟通环境”(哈贝马斯)举行的完美会议,那里参加会议的个人都从他们自己的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或服从普遍化的对话规则。在这样的条件下这些人所创建的政治秩序和制度,他们选择的原则、规则和宪法制度当然是正义的和正确的。
哲学家的真理和正确标准是唯一的。按照哲学家的真理,所有社会都应该成为同一个理想国的复制品。但是,世界上所有的共同体都是历史的、真实的,他们自己的制度和法律都是由其成员创造的,他们的生活方式都是特殊的而不是普世的。为了消除这种特殊性、实现哲学家的普世真理,只有通过从外部对内部政治过程进行强制:“在共同体之外,只有唯一的正确答案。一如有许许多多的洞穴,却只有一个太阳,政治知识是特殊的、多元的,而哲学知识则是普世的、唯一的。因此,哲学家在政治上的成功将会导致多元的真理服从唯一的真理,换言之,在此前所有特殊的共同体中反复建立理想国的组织形式。”Michael Walzer, Thinking Politicall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p.15.
问题是,哲学家靠什么力量在真实的社会里实现自己的普世真理呢?有些哲学家,如柏拉图,希望哲学家掌握权力,成为“哲学王”;更多的哲学家希望掌权者接受自己的哲学,比如像霍布斯就希望“我的这部著作终有一日会落在一位拥有至高权力者之手,他……运用全部权力来保护此书的公开讲授,从而将这思维的真理转化为实践的功用”[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88289页。。因此,普世真理一旦被确立,共同体的政治生活,诸如谈判、合作和斗争等等,就都要停止,只需要一个绝对的权力来不折不扣地执行普世真理。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哲学家是如何以真理和正确之名走向专制的。这在理论上的一个结论是家长专制主义(paternalism),在实践中常表现为“素质论”,即以民众素质不高为由拒绝他们的自由和民主权利。
沃尔泽选择阐释方法也是基于他长期参与政治讨论的经验和对民主的深刻承诺。在民主社会的政治讨论中,言说的目的是说服听众,说服的最有效方式并非诉诸某些普世的道德真理,而是诉诸民众的共识。在民主讨论中,人们不仅争论“事实”是什么,更多地是在争论自己社会的价值、规范和道德:什么是公正?什么是平等?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正当程序?什么是仁、义、礼、智、信?这既是一个阐释和各种不同的阐释争取说服民众的过程,也是一个反复明确和确认规范和达成新共识的过程。正因为这样,沃尔泽把开放的民主讨论视为公民尤其是知识分子的根本事业。[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任辉献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英文第一版序言,第24页。他在方法论上放弃寻求唯一答案的发现和创造方法而采用阐释的方法,也就是顺理成章的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