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依
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研究
魏依
摘要: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出发,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立足于老年人的真切诉求,综合考虑老年人精神权益的内涵,提出建立相应配套制度的建议,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精神赡养义务得到落实。与此同时,提倡扩大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的范围,不局限于精神赡养,而是将视角放到更为广泛的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以期全面展现老年人精神诉求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老龄社会;老年人精神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一、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的既有问题剖析
(一)我国新时期新环境下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呈现新特点
1、老年人对子女包括对孙子女的传统情感依赖依旧占据着老年人情感需求的主导地位。但是现实中很多子女无法经常回家陪伴父母,造成老年人巨大的心理落差。但同时多数子女表示他们不是不想回家,而实在是因为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陪父母。而这其中又以产业工人、进城农民工以及高级商务人员三类子女为典型,他们工作时间长根本无法保障休息日。
2、由于“空巢”老人的不断增多,老年人对于同侪间的情感需求变得更加迫切。可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很多老年人已经与自己的老邻居老朋友们的联系越来越少了,有的甚至于完全断了联系。这其中又以随子女从原居住地搬离来到一个全新居住环境的“老漂族”为典型,他们离开家乡多年的邻居、朋友,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里,他们有着更加强烈的社交愿望。
3、老年人的再婚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调查的单身老年人中过半数表示有再婚的想法。可是由于家庭、社会、世俗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很多老年人并没有选择再婚。造成老年人实际再婚率不高的原因很多,而其中担心瓜分财产的经济因素和子女不支持的家庭因素是较突出的两个影响因素。
4、老年人在离退休后愿意把更多的时间和热情投向社会。很多老年人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还有着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的愿望。例如,大多数老年人在退离休后都有继续工作的想法。然而在现实中真正继续参加工作的老年人却很少,造成这种理想与现实巨大反差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是家庭因素,大多数子女并不希望父母离退休后再出去工作,他们更希望父母在家安享晚年;另一方面更加突出的现实问题是我国老年人人才市场引导机制的不完善,不少老年人遇到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二)现阶段老年人精神需求无法根本满足的现实原因
1、“重物质、轻精神”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子女只懂得给老人物质上的赡养,而忽视了老年人在精神上的需求;同时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也存在着同样的误区,认为老人只要“吃饱穿暖”即可,而根本不关心老年人迫切的精神需求。虽然现在在某些经济发达城市,人们开始意识到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但是综合全国的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现状来看,我们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
2、有关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明确了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但是未设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予以配套。于此同时,法律也没有解决因子女身份的特殊性而无法尽到“精神赡养”义务的特殊老年人群体的精神赡养问题。特殊老年人群体对子女同样有着极大的情感需求,或许这就更多地需要依靠政府作为和社会公共服务来满足这类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情感需求。
3、与社会优待相关的监督与惩罚机制缺失。虽然现在我国许多城市都设有对老年人的特殊优待政策,但是大多数政策“形同虚设”,很多老年人表示在接受社会服务时不但没有体会到优待服务反而还经常受到工作人员的冷落。而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相关服务性行业缺少监督及惩罚机制。不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机制,老人们就不可能真正享受到社会的优待。
4、参与社会的渠道不够畅通。随着我国老年人平均文化程度的不断增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这主要体现在老年人向原工作单位建言献计、老年人志愿服务团体、老年人参政议政等多个方面。然而,在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渠道不畅通、联络机制缺失等障碍,导致许多老年人的真实心声不能落到实处。
5、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随着“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深入人心,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表示想要继续学习获取知识。但是现阶段我国老年人获取知识途径仍然相对单一,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电视作为媒介,原因是大多数的社区还是没有健全的老年人阅览室,而同时只有极少的社区有老年大学。而电视媒介能学习到的知识相对有限,不能满足大多数老年人的文化需求。
二、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对策
(一)加强宣传力度,转变固有养老观念
这种观念的改变主要包括两点。首先是转变养老中普遍存在的“重物质,轻精神”的观念,这种观念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老年人需求。在宣传中,应当着重强调精神需求的满足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其次是转变子女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观念和态度,提倡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愿,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而非以自己的想法代替老年人的想法。以老年人再婚为例,应当宣传老年人的婚姻同样自由的观念,鼓励子女理解老年人,支持老年人自身的主张,尊重老年人的意见。
宣传过程中要重点以节假日为契机,鼓励促进子女、孙子女探望老人。我们主张将重阳节设为法定假日,引起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并可以在每年的重阳节,设定一个主题,举办主题活动,使整个社会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想法、倾听老年人的诉求。
(二)贯彻落实新法,建立精神赡养义务的救济措施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了精神赡养的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该种义务被违反后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的缺失使得新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有效实现,因此,我们建议建立完善、多样的救济措施。例如,可参照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个人道德评价制度,对于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记录到该评价之中。
(三)建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基础设施和参与社会的平台
老年人精神权益的保护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老年婚介所、老年频道、老年大学、老年人心理辅导机构这些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基础设施,目前尚极为缺乏。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有赖于当地财政资金的支持,一味要求各地区同步进行建设可能并不合适。但是,各地可以依条件、分地区逐步建设,或采取替代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以实现。其次,必须健全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使老年人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发光发热。
(四)大力发展老年产业,尤其是老年文化产业
老年产业的发展是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良好途径。随着老龄化日益严峻,老年产业的市场必然会日益扩大;随着老年人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老年人的消费能力也不断增强。因此,从供求关系的角度上看,老年产业有其发展的基础。老年产业的发展可以为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提供载体和渠道,是老年人精神需求实现的基础。例如老年手机等产品的研发,可以有效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拓展老年人沟通交流的渠道。此外,老年文化产业与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保障最为贴近,是实现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的最直接手段。例如:老年版图书(大字图书)、杂志的出版、适合老年人观看的戏剧演出、适宜老年人浏览的网站等等可以成为老年产业的新兴动力。
(五)关怀特殊老年人群体,建立“社会陪伴”模式
“社会陪伴”是我们在调查中根据这些特殊老人的共性总结出的普遍适用的一种子女精神赡养的替代方式。“社会陪伴”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这些特殊老年人因为子女无法进行精神赡养而造成的精神需求满足的缺失。
“社会陪伴”的基本架构是,以志愿者的志愿活动为方法,以公共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为平台,以“一对一”沟通为主要手段,辅之以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文化活动,达到真正走入老年人内心,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的目的。然而,这种“社会陪伴”服务作为一种理想的模型,如果要全面开展,尚有待于做出充足的准备。首先,我国应当建立专门志愿者服务团队;其次,制定足以支撑该计划运行的完整制度。(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魏依(1992-),女,满族,辽宁人,研究生在读,大连海事大学,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