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2016-07-08 09:18
2016年22期
关键词:公共物品出路困境

史 咏



雾霾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史咏

摘要:尽管我国在大气污染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对于雾霾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雾霾的治理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由此滋生了“免费搭车”的行为,从而使治理陷入了一定的困境。本文在分析雾霾治理困境的基础上,指出了治理的出路,以期对环境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共物品;困境;出路

一、雾霾治理的困境

(一)参与主体的缺失。雾霾的治理涉及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考虑的是整个中国的形象以及人民的福利问题。无论是举办大的国际活动还是外国使者来华以及旅游,干净的空气以及优美的环境都是大国地位的凸显。此外,如果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受到污染,人们的生活就会受到威胁,会引发百姓对政党领导者的不满,就会集会抗议,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响应国家的号召,进行生态文明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适当考虑当地人民的诉求,以经济发展为主,环境治理为辅。对于企业来讲,在生产的同时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是一个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对于个人而言,呼吸新鲜的空气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关系到生存的问题。所以,雾霾的治理与现存的一切都有关系,与生活息息相关,与发展紧密相连。然而现实的问题就是雾霾的治理似乎只是政府的责任,企业与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足,作用有限。

参与主体的缺失是当前治理的困境之一。企业与居民参与意愿明显不足。尽管自雾霾频发以来,公民的环保意识较以前有所提高,人们也开始实时监督企业的排放情况,对企业废气的超标排放进行举报。然而,居民却忽略了自身所能做的,相比于做公共交通,人们更愿意开私家小车,由此往往造成道路拥堵,更多汽车尾气的排放。人们的消费欲望依然很强,超出自己的需求,造成资源的浪费。企业也是如此,尽管明晰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对于利润的追求超过了应有的责任心,在生产中不安装空气净化装置,排放过量的废弃物,导致了雾霾的产生。显然,当前的雾霾治理,尽管政府在积极的行动,但缺乏企业与个人的共同努力,效果也不会达到预期。

(二)主体利益的矛盾。在雾霾治理的过程中,主体间往往会产生利益的矛盾。是经济发展还是要环境美丽,是效益优先还是公平优先,这都需要考虑和探索。无论是治理的目标还是从参与主体治理的角度而言,都涉及到选择的问题。从雾霾治理的目标而言,雾霾的治理无疑要涉及到经济发展的转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源大国来说,雾霾的治理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诸如山西这样的煤炭大省,过去的发展完全依赖于煤炭资源的销售,一旦要加强雾霾的治理,短时间内经济发展必然会急剧下滑。此外,还会影响到百姓的失业问题。第二产业集聚了大量的劳动力,一旦停产,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

(三)法律法规的缺失。现在是法治社会,健全的法律对社会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的困境的就是关于雾霾治理方面的法律有很多欠缺。就现有的体系而言,关于雾霾的治理,立法体系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发条。国家整体层面上的立法几乎没有,有的即使涉及到治理环境,也仅受限于会议文件中,实际运用的情况较少。法律的失位造成了监管的失位,监管的失位助长了企业的投机主义,企业排污受到处罚较小,代价较低,往往造成企业的逆选择,企业道德缺失,进而雾霾的治理受阻。

(四)运动式治理。对于雾霾的治理,目前我国呈现出的治理方式几乎是“运动式”的治理。所谓的运动式的治理就是短期的治理,并非从根源的治理,只是在相应的大型国际会议期间紧急采取措施来治理雾霾。比如车辆限行、关停重污染企业、停产等。短期内,非常有效,可以看到蔚蓝的天空,呼吸到新鲜的空气。一旦会议结束,又恢复以往的状况。所以,这种治理雾霾的方式只是“治标不治本”,并未从雾霾的根源来治理,且对于区域联合治理雾霾只是进行有限的联合,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但想要从根本上或者更长时间内去治理,就需要各区域的联合治理,采取更现实更有效的治霾方式。

二、雾霾治理的出路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雾霾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济发展的方式的不合理。因此,今后的发展必须转变中国的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减少重工业的比例,优先发展新能源技术,提高原有煤炭资源的使用效率,采用低碳发展技术,走出一条污染小、产量高、效益好的发展道路。当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必须要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做到逐步降低污染,降低能耗。要时刻记住发展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效益固然重要,生活的环境也重要。当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出重拳治理雾霾,经济必然会陷入攻坚期,但会倒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的转型升级,长期来看。是非常有利于国家发展与社会稳定的。

(二)地方政府间要联合治理。雾霾的扩散性与渗透性决定了单一的地方政府治理是无效的,只有各区域联合治理,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协调地区间的利益是进行政府合作的关键。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北京、天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而河北地区依靠重工业发展较慢,且雾霾严重。因此要想治理京津地区的空气,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控制河北省的污染废气排放。然而对于河北省而言,关停这些产业对于经济发展十分不利,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进行利益的协商。大气治理各主体都有责任,不妨参考国际碳排放治理的思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京津地区给河北省提供发展资金去购买减少废气排放的权利。同样的,这个思路可以扩展到其他区域。总之,单一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无论是从资金的角度还是治理的效果而言,力量都是微弱的。只有各方联合治理,目标一致,利益一致,才能有效的进行雾霾的防治。

(三)各主体要积极主动的参与。雾霾的治理离不开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参与。对于政府来讲,为民谋利是其应有的责任,而拦路虎是官员绩效考核机制。当前,虽然国家一再强调不以“GDP”论政府政绩,但是当前的省份经济排名还是欲强调政绩的。对于此,可以强调“绿色GDP”,以及领导在其任期上的终身责任制。评判机制的不合理导致了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对于企业而言,一是企业自身要有明确的环境责任意识;二是社会要建立起一定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银行贷款要优先对绿色信贷项目,政府审批也要侧重于生态类的,公民要主动的监督。企业作为废气污染的直接源头,只有其积极的参与,才能真正的减少雾霾。对于居民而言,要充分的表达其对环保利益的诉求,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监督中,从自身做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合理消费,为雾霾的治理做出一份贡献。

(四)完善相关的法制,健全相关的机构。发达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健全相关的法制。这就涉及到两个方面:法律的制度规范与相关的监管部门。在法律制度方面,仅仅强调污染环境是违法这一点远远不够,要进行治理方面的立法,如区域要联合整治;污染的处罚力度要增加;污染企业应有相应的环保设备等。在监管部门方面,要提高环保部门的职能地位与独立性,不受限于地方政府;要建立区域联合治理机构,统一调配,进行地方协商,利益调节;要进行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监督机制,防治权利的寻租活动。

总之,当下雾霾的治理涉及到政府、企业和居民所有人的利益,只有齐心协力,积极合作,走出雾霾治理的困境,才能真正的实现政府稳定、社会和谐、企业发展、百姓安乐的局面。(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肖宏伟.雾霾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4(7).

[2]汪伟全.空气污染跨域治理中的利益协调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6(4).

[3]王新,何茜.雾霾天气引反思[J].生态经济,2013(4).

作者简介:史咏(1992-),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研究方向:生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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