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016-07-07 06:06闫庆丽肖庆烈
中国市场 2016年22期
关键词:网络环境机遇挑战

闫庆丽+肖庆烈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让公民获取信息的时间、方式更加的高效和灵活,为知情权的实现开辟了新的道路。但网络虚拟的环境下,公民知情权有自己独有的特点,迫使我们必须深刻准确地剖析网络环境对公民知情权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吸取优点、弃其糟粕,为更好地利用互联网保障公民知情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情权保障;机遇;挑战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2.258

1 公民知情权概述

我国学界对于知情权的含义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知情权的客体包括公法领域的公共信息和私法领域的私人信息,只要是与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公众都有知悉和获取的自由和权利;而另一种认为知情权仅仅是狭义的对公法领域的公共信息的知悉权,仅仅指公众对国家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享有的知悉和了解的权利。

知情权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的民主进步息息相关,是政治民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公法领域内,但是,知情权现在作为一项独立权利,随着其发展演变,外延也不断扩大至私法领域。比如,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属于典型的私法领域的知情权。所以,应将知情权界定为公民有权知悉他应该知悉的事情,而国家应当最大限度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该项权利。

2 网络环境下公民知情权呈现的新特点

2.1 知情权主体有“网民”属性

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主体被界定为网民。即通过互联网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与传统知情权主体:普通自然人,是不同的。作为网民,其典型特征是可以主动的通过互联网参与社会活动,仅限于特定的社会人群。这里所指的“网民”应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并可以进行简单的互联网应用,其中主要包括搜索和浏览网络信息、进行简单的数据检索和通过相关渠道发布“知情”需求信息等。

2.2 知情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网络信息

与传统的知情权客体不同,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客体仅限于网络上发布的特定信息,涵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权利相关的所有网络信息,主要包括在网络上发布的国家、社会、个人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其他信息,如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电子邮件、BBS论坛信息、博客信息、即时通信软件信息等。因网络信息具有可编码和可传播性,所以网络信息的接收和获取由法律确认和保障成为可能。

2.3 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网络可以多样化,更加便捷高效

网络环境让我们获取信息更加容易,网络对信息的承载能力和传递效率远远超出了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印刷媒体和广播电视的出版、制作需要较长的周期,而网络信息的数据编码和解码却可以在千分之一秒内完成,所以,信息通过网络获取、接受更加便捷;同时,网络环境中包含多种传播媒介的融合将更加方便地把信息以文本、数据、声音、图像或视频等多种形式生动地呈现给受众。

2.4 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体现出公共参与性

保障网络环境下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推进民主建设,是提高公众对政治参与性的动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的不断扩张,在网络环境中行使知情权是现代民主发展的需要,网络让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来,从而增强了公众对权力不当扩张的抵御能力。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保障,进一步通顺了公方与私方的对话渠道,便于公众监督,从而使部分政治权力归还公众成为可能。因此,网络环境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了公民的民主参与度。

3 网络环境为知情权实现提供新的机遇

3.1 增加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提高公民参政议政能力

随着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公民的参政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但是以前,因各种公民自身条件和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他们无法直接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和管理,更无法传达自己的意见。互联网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它随即成为表达民意、建言献策的新渠道。它的速度快、互动强、传播广、成本低等特点,使得普通网民可以机会均等地参政以及共享网络信息,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维护自身权益。

3.2 互联网有利于舆论监督,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知情权

互联网面对突发事件时,例如2008年雪灾、汶川地震,三鹿奶粉事件,与传统媒体可能会因受到某些限制而不能及时全面地报道事件真相不同,它成为非常好的信息源和传播渠道,打破了政府信息垄断的局面。互联网上的话题,网民们愿意也可以通过跟帖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充分讨论,互动性强。因为网民的从众心理,导致许多言论在短时间内会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热点事件很容易并很快形成热点舆论。而这些舆论热点往往帮助政府及时、正确把握时事焦点,更好地做好相关政府工作,并最终促成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

3.3 推动政府建立门户网站,促进民主制度新发展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政府可以更加便利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然后通过设立先进的信息服务设施,让政府、企业、公众可以在方便的时间、地点,以更方便的方式,通过自动化的信息和服务进行互动,从而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高效、负责,政府服务品质进一步的提高。

4 网络环境对公民知情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

4.1 网络环境下虚拟领域的权利冲突不断

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广泛性、公开性等特点,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其表达方式也呈现多样性:电子邮件的私下表达民意,论坛、聊天室、微博以及网站的公开发表意见等。对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些都有其积极意义。但是,网络涵盖的信息储量巨大,其内容也纷繁复杂,知情权的客体并不能囊括全部的网络信息。所以,知情权的行使必须要确定边界,如果网络信息的内容已涉及了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则这些信息便不属于知情权的客体范围;而有的信息因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为法律所禁止传播,比如涉及暴力、迷信、色情等不良信息等都不属于知情权的客体范畴;另外,如果该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当然也不应属于知情权的客体范畴。所以,处理不好知情权的界限就难免引起各项权利的冲突。

4.2 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知情权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政府在知情权的保障方面做的不够。首先,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缺少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知情权缺乏基本的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保障。最后,政府的上网工程并未很好的落实,公众的知情权未得到政府的充分重视。知情权的实现需要政府主动的进行信息公开。虽然,我国政府已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信息,但是收效甚微,流于形式。

4.3 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影响网络知情权的实现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我国某些欠发达地区公民目前还没有具备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的能力。社会分层会因公民参与的机会不均等而出现,从而产生“数字鸿沟”,即公民在电信产品及服务上的差距。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与发展,其趋势虽然是越来越人性化、简单化,但是不可避免的有些人总会因缺乏起码的信息技术能力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参与网络政治,从而形成网络弱势群体。

5 结 论

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是伴随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传统知情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为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也为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我们应帮助和引导权利主体更好地利用互联网,更好地运用网络技术,从中广泛获取信息,为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方便,从而更好地保障知情权利的实现。虽然网民滥用权利,以权侵权;无法律约束,信息伦理缺失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但是这些绝对不能成为我们拒绝互联网的理由。我们只有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处理好网络给我们带来的矛盾和冲突,才能最大、充分的利用好网络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网络这一渠道实现。

参考文献:

[1]林爱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新闻传播学的视角[M].上海:复丹大学出版社,2007.

[2]欧阳友权.网络传播与社会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周静.试论网络有序政治参与[J].法制与社会,2010(7).

[4]周昕,向敏.国外有关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及借鉴意义[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猜你喜欢
网络环境机遇挑战
RCEP与房地产机遇
再见,机遇号
不必过于悲观,四大机遇就在眼前
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道德与法治教育浅析
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英语课程资源库的建设研究
网络视域下初中作文教学初探
第52Q 迈向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