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彦,邢红枚
(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 100101;2.中华女子学院,北京 100101)
美国对女性卖淫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唐彦1,邢红枚2
(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100101;2.中华女子学院,北京100101)
摘要:美国对女性卖淫犯罪人一般定轻罪或微罪,并且多数采取社区矫正制度,包括常规社区矫正和居住式社区矫正,其中居住式社区矫正机构与民间组织合作开展了很多针对卖淫女性的矫正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卖淫行为有限犯罪化,在刑法中建立轻罪序列,并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关键词:美国;女性卖淫犯罪人;轻罪;社区矫正;收容教育制度;借鉴
卖淫行为影响社会风化,导致社会道德失范,同时也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多数国家对卖淫行为的治理都通过制定法律将卖淫定性为非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就美国而言,除内华达州卖淫行为合法外,其他各州对卖淫一律作轻罪或微罪处理,主要依靠社区矫正措施来矫正卖淫犯罪人,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应对卖淫行为的刑事措施。这些措施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
一、美国法律关于卖淫行为的相关规定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卖淫犯罪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除内华达州以外,联邦和其他49个州都将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一)联邦法律对卖淫犯罪行为的规定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批准、禁止或者规范商业性质的色情服务业的权力完全属于各州,并不属于联邦政府。《模范刑法典》在251节“有伤风化罪”中对卖淫等相关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第251.2条按行为人在性交易中的行为不同,分别将卖淫者定为微罪(petty misdemeanor),以卖淫为生的犯罪人的卖淫行为定为轻罪(misdemeanor),嫖娼者被定为违警罪(police offense),卖淫组织的管理人员一般定为轻罪,有的情形下定重罪(felony)[1]。
(二)各州刑法对于卖淫犯罪行为的规定
卖淫行为在美国各州基本可以分为妓院色情服务(brothel prostitution)、应召色情服务(escort/out-call prostitution)与街头色情服务(street prostitution)3种类型。在全美范围内街头色情和应召色情服务都属于犯罪行为,妓院色情服务仅在内华达州合法,在美国其他州也均认定为犯罪行为。在美国大多数州,卖淫嫖娼行为被划归为危害社会犯罪(public order crime)下的轻罪或微罪行为。但各州对于卖淫犯罪的法定刑不尽相同,刑罚一般都为短期监禁和罚款,如《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47(b)项,如果被告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同意以金钱作为交易,并随之实施了进一步的行为,就构成卖淫罪,第647(k)项规定,如果犯罪人是第一次因卖淫被判处刑罚应当对其处以最少45天的监禁,如果犯罪人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因卖淫罪被处罚,则应对其处以最少90天以上的监禁①。
二、美国法律对女性卖淫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一)对女性卖淫犯罪人的常规社区矫正方式
由于卖淫行为属于轻罪或微罪,主要危害社会风化和社会道德,因此对于单纯的卖淫活动参与者而非组织者,法官多倾向于判处缓刑,让犯罪人在社区中服刑,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措施主要包括:要求犯罪人遵守缓刑规定,定期向缓刑监督官汇报自己的活动与行踪,履行法院判决的社区服务令,如美化社区环境、修缮社区公共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一些需要一定劳动技能的社区服务劳动。此外,由于多数卖淫犯罪人都有吸毒或酗酒等不良瘾癖,且一般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各州社区矫正机构也较为重视对其进行不良瘾癖的矫正和心理问题的辅导。女性犯罪人选择以卖淫为生,除了经济原因,其中多数犯罪人是因为在幼年时期遭遇了家庭暴力、乱伦、看护人的体罚、非家庭成员的性虐待或者创伤性丧失②。为了缓解其幼年时期经历给其带来的心理创伤,犯罪行为人往往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吸毒或酗酒,缺乏抵御心理瘾癖的自控力。在遭受心理创伤、自尊感丧失、被社会遗弃、缺乏安全感,以及赚钱满足不良瘾癖需求和性行业获利快等一系列综合因素的作用下,行为人选择了街头卖淫或妓院色情服务。她们在从事卖淫期间,大多也遭受过暴力、性虐待或强奸,并带来相关心理问题。针对女性卖淫犯罪人的共同特点,社区矫正员工都很重视为女性卖淫犯罪人提供戒酒或戒毒等各种消除其不良瘾癖的治疗,对犯罪人心理问题进行专业疏导,帮助犯罪人解决就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生活问题,创造外部条件促使罪犯遵守缓刑规定,顺利服完社区刑罚并回归社会。
(二)对女性卖淫犯罪人的居住式社区矫正
为了寻找并消除女性卖淫犯罪的根本诱因,预防其重新卖淫犯罪,美国部分州对女性卖淫犯罪人采取居住式社区矫正③,较有特色的居住式社区矫正机构有两个:
1.莫大拉居住式矫正项目。该社区矫正项目由田纳西州纳什维尔市的贝卡·斯蒂芬(Becca Stevens)于1997年创立。贝卡·斯蒂芬是当地知名宗教人士,曾被美国政府授予2011年全美反对女性暴力行为15位杰出人士之一的殊荣。莫大拉居住式社区矫正机构收容对象大多为从监狱释放(包括假释和解教)以及被判缓刑的女性卖淫犯罪人,同时也收容被贩卖的强迫从事色情服务的受害妇女。该机构能容纳80到100名矫正对象,一部分经费来自社会捐助,一部分经费来自项目自身所开设农场——蓟花农场(Thistle Farms)的产品销售收入。该项目在为被收容人员提供食宿、医疗福利、心理治疗、教育以及职业培训的同时,要求其参加蓟花农场的劳动,农场主要种植蓟花并用蓟花手工制作天然洗浴用品。产品投入当地各大超市销售,同时通过网上爱心购买的形式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全部投入莫大拉项目的运营。莫大拉项目收容的卖淫妇女年龄在20到50岁之间,60%没有高中以上学历,平均从事街头卖淫的时间在12年以上,多数因卖淫犯罪而多次被逮捕或判处监禁刑罚。她们大多在7~12岁期间遭受过虐待或性虐待,因为遭受的虐待或性虐待经历导致酒精或毒品依赖问题,同时伴生各种心理问题。其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自尊感低,自我评价低,认为自己是男性的附属品,身体是可以用来出卖的工具,也有的表现为创伤后焦虑症、抑郁等。莫大拉项目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帮助卖淫犯罪人学习理解性是她们自我意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吸毒或酗酒往往是为了掩饰对过去的痛苦记忆,通过心理辅导以及认知重建让她们意识到男性—女性之间的平等关系,提高自尊感,建立生活自信[2]。
2.科瑞恩社区矫正中心。该中心是美国印第安纳州的一家影响较大的居住式女性社区矫正中心,它的收容对象为由法院判决缓刑或其他社区刑罚的女性卖淫犯罪人与其他非暴力女性犯罪人,科瑞恩中心允许这些女性犯罪人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入住。除了州矫正局为主管司法行政机构外,约有十几家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科瑞恩女性社区矫正中心的合作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分布在不同领域,各有所长,为矫正中心的女性犯罪人提供住宿场所、食物援助、能源援助、交通工具、法律咨询、物质依赖治疗、精神健康治疗、宗教辅导、教育培训、就业职位等多方面的帮助。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机构与民间非营利机构互相支持与合作,形成强大的社区支持网络,共同帮助卖淫女犯顺利回归社会,社区力量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在科瑞恩女性社区矫正中心的运作中体现得特别明显。例如“国际仁人家园”(Habitat for Humanity)是一家致力消除贫穷住屋问题的国际性非营利房屋修建组织,其慈善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它通过组织义工为科瑞恩社区矫正中心修建所需的住宿房屋。“成功服饰组织”(Dress for Success)也是一家国际性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的慈善活动遍及十几个国家,专门支持贫困妇女实现经济独立而免费为贫困妇女提供职业服装。在该组织的帮助下,科瑞恩社区矫正中心的女性犯罪人只要收到就业面试通知就可以向该组织申请一套职业套装,在她们成功应聘后还可以向该组织再申请一套免费的职业套装资助。
由于美国90%以上的居住式社区矫正设施都是民营性质,政府矫正机构只予以部分拨款和监管。探究这些社区矫正项目的资金来源与运营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会有一定启示。如科瑞恩中心2012年度工作报告显示:2012年的运营资金收入总额为480,374美金。资金来源基本包括:(1)慈善基金为260,587美元,占全部收入来源的54.3%,这些基金来自印第安纳州的6家教会慈善组织、10家基金会以及印第安纳波利斯国家银行的捐助;(2)印第安纳州矫正局的拨款127,739美元,占全部收入的26.5%;(3)个人捐资与募捐60,776美元,占矫正中心全部财政来源的12.7%;(4)被收容犯罪人缴纳的食宿费以及其他收入31,272美元,这些收入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5%(见图1)[3]。
图1 科瑞恩矫正中心2012年收入
此外,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开设的女性恢复中心在矫正卖淫女性犯罪人方面也较有名气,该中心大概有12张床位,由明尼苏达州政府出资[4]。
莫大拉等居住式社区矫正项目为女性卖淫犯罪人提供固定的住所,犯罪人居住在社区矫正中心内,拥有合法的工作、医疗保险,其中部分女性犯罪人重建稳定的生活后还获得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在接受一系列的矫正后,女性卖淫犯罪人往往重新找到自我价值,重获自尊并开始新的生活。在莫大拉项目中,72%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后2年到2年半的时间内都成功地戒除了毒瘾或酒瘾,并且不再从事卖淫犯罪[2]。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劳动教养制度未被废止的时代很大一部分卖淫嫖娼者被处以劳动教养,除此之外,还可能依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被收容教育。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以后,因为收容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一样存在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等问题,理论界对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呼声也从未停止过,该办法的废除也只是时间的问题。这两个处理卖淫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废除后,对卖淫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作法,2013年停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卖淫行为被分流回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5],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因此,目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能对卖淫行为人给予罚款或15日以下的治安行政拘留,尽管目前《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还没有废除,但限于执行机构容量的限制,笔者猜想能够适用该办法收容的卖淫者人数也不会太多。对于初次实施卖淫行为危害不大的卖淫女性适用这两种行政处罚措施是适当的。但是实践中的卖淫女性往往是累犯居多,如果对于长期从事卖淫行为者仅处以上述行政处罚,反复罚款、拘留,则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符,无法实现罚当其罪。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构建对女性卖淫者的处罚制度。
(一)将卖淫行为有限犯罪化,在刑法典中设立轻罪序列
卖淫行为虽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是这种行为有伤社会风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在美国卖淫行为一般是作为微罪或轻罪进行定罪处理。在我国也应将卖淫行为适当地有限犯罪化[6],这样可以实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具体设计而言,应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强制戒毒制度等小劳教制度,降低《刑法》入罪的标准,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典,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轻罪序列,轻罪序列中又可分为一般轻罪与性质更为轻微的违警罪或微罪。这一作法有如下合理之处:第一,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对所有因违法或犯罪被拘禁、逮捕的公民都应当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其责任问题。第二,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典,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的居中审判,律师的参与来维护自己的辩护权,同时也可以通过上诉、申诉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设立治安法院或治安法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争议的犯罪案件可以由治安法院或治安法庭直接判决,检察院不用介入,节省司法资源;第四,建立轻罪序列有利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而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而言,能够消除犯罪给其人生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完善对女性卖淫行为人的社区矫正制度
女性卖淫行为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单纯趋利,有的与自身的经历和心理特点有关。卖淫只是影响社会风化的行为,与其他犯罪相比本身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即使在将女性卖淫行为纳入《刑法》之后,也不建议大量适用监禁矫正,反而应该多适用社区矫正。因为单纯的监禁并不能解决其根本性的问题,无法预防再犯。美国对于卖淫女性的社区矫正尤其是居住式社区矫正取得的良好效果证明对卖淫女性采取社区矫正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另外,要达到美国对女性卖淫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效果,还必须完善我们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首先,要加大政府的投入,真正发挥阳光中途之家等社区矫正机构的功能。截止到2012年7月,“北京市16个区、县阳光中途之家机构已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7]。也就是说,每个区县都有了自己的阳光中途之家。但是根据笔者的走访了解,这些阳光中途之家基本都不能接待社区服刑人员住宿,实际上多数闲置,主要原因是经费限制。政府要加大投入以解决这一后顾之忧。其次,政府应该考虑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社区矫正。我们的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一直都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由于经费不到位,对于矫正的效果有限制,形成了恶性循环。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像美国一样由政府与民间力量合作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再次,开发针对卖淫女性的矫正内容和矫正项目。我们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还以管理为主,女犯能够广泛参与的项目较少,主要是插花、烹饪等。需要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能够提高卖淫女性自尊感和劳动技能的项目。
也有学者建议扩大社区矫正的范围,将行政处罚纳入社区矫正[8]。无论哪种改革路径,都认识到了对于卖淫女性不能一罚了之。卖淫行为是一种古老的行为,因其需求市场的永恒存在,要遏制与消灭它,难度显而易见。各国政府对如何遏制卖淫及其他色情犯罪行为,保护社会道德与社会风化,都竭尽全力。我国如何对卖淫行为的规范进行变革,美国对女性卖淫者的处罚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注释:
①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647,见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displaycode?section=pen&group=00001-01000&file=639-653.2.2014-04-05。
②创伤性丧失(traumatic loss),心理学术语,主要指当事人在经历暴力、自杀、谋杀、目睹他人的死亡等严重的事故灾害等后所产生的创伤性心理疾病。
③居住式社区矫正是美国社区矫正中间制裁措施(Intermediate Sanctions)的类型之一。美国近年来刑事政策的调整导致大量社区服刑人员出现,在此社会背景下,常规社区矫正措施存在的矫正效率不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有效监督等缺陷日益凸显,同时对不同社会危害程度的社区服刑人员也不能实现刑罚个别化,于是,一系列社区矫正的中间制裁制度在各州应运而生。中间制裁制度的主要类别有强化监督式缓刑、家庭监禁、居住式社区矫正、分段判决、震击监禁或军训矫正营、休克假释等等。对女性卖淫犯罪人较为适宜的中间制裁措施是居住式社区矫正,此类矫正措施在各州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的称为社区矫正中心,有的称为居住式社区矫正项目,也有的直接称为中途之家等。
参考文献:
[1]刘仁文,王祎.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5-217.
[2]IntroductionofMagdalene[EB/OL].http://www.thistlefarms.org/index.php/about-magdalene,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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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elson,William F.Prostitution:AcommunitySolutionalternative[J].Corrections Today,2004,(10):88.
[5]阮齐林.后劳教时代惩治违法犯罪的法律结构[J].苏州大学学报,2014,(1):102-106.
[6]岳平.卖淫嫖娼行为应有限犯罪化[J].人民检察,2007,(19):61-62.
[7]北京市司法局大力推进阳光中途之家建设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EB/OL].http://www.legalinfo.gov.cn/moj/bgt/content/2012-07/26/content_3731894.htm node=240,2012-07-26.
[8]赵春力,赵四学.后劳教时期行政处罚与社区矫正的衔接[J].法制与社会,2014,(2):268-269.
(责任编辑王灵)
Community Corrections for Female Prostitute in America:The System and Its Significance to China
TANG Yan1,XING Hong-mei2
(1.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University,Beijing 100101,China;2.China Women’s University,Beijing 100101,China)
Abstract: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generally gives a misdemeanor crime or a petty misdemeanor for prostitution. Most female criminals receive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cluding tradition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and residenti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and the latter produces especially good results. We can learn from the American way: to relatively criminalize prostitution and establish misdemeanor sequence in criminal law, and apply community corrections to the female criminals.
Key words:America; female prostitute criminals; misdemeanor; community corrections;the system of detaining eduction;reference
收稿日期:2016-05-05
基金项目: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度科研规划课题“国外女犯处遇研究”(项目编号:KG2012-03011);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 (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刑事执行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唐彦(1975—),女,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政治理论教育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执行法学研究;邢红枚(1978—),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执行研究。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6)04-0092-05
·女性与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