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
侦查机关在办理微信赌博等网络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电子数据的收集,避免错过取证时机。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系统的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第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对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证据的范围予以明确,具体包括:能够证明网络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第二,要更加细化程序性事项。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基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很多网站设在境外,或者有的网站留存数据时间很短,或者数据证据是在抓捕嫌疑人之前通过远程勘验提前固定的,对于这种情况,包括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记明有关情况。
除了程序规范以外,还要从强化认识、完善法律规定等方面做好电子证据采信保障工作。
强化取证意识。收集电子数据时要注意信息的完整性,既要注重电子数据的信息本身,又注意收集关联信息,以确定数据来源同犯罪事实的关联性。
细化取证审查规则。目前关于电子证据取证和审查规则的规定都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取证工作的规范化。
加大专业知识培训,普及现代电子信息知识,保证相关人员掌握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的基础知识。
建立电子数据专家咨询或出庭机制,进一步指导司法人员的取证采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