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红梅
摘要:民族团结作为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彰显了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思想,既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所倡导的一贯政策,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
关键词:民族团结; 中华民族共同体; 国家认同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6)03-0091-03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之间平等相待、守望相助、和谐共融的最高境界,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话所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民族团结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在现实民族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团结与民族平等之间的关系
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彰显了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思想,成为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所遵循的一贯政策。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基本观点是指各民族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助合作,联合奋斗,和谐发展。[1][HT6](P82)[HT5]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的观点阐明了民族团结与民族平等间的密切联系,其辩证体现于“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结果,又是进一步实现民族真正平等的保证。没有民族间的平等就不能有真正的民族团结。”[2]马克思主义主张各民族无优劣之分一律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明确提出“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任何一个民族都不会永远优越于其他民族”[3]。由此可见,民族优越感与民族偏见都会波及民族团结,一个不具有开放意识、时刻把本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其他民族利益的民族,会导致狭隘的大民族主义,带来民族间的矛盾和纠纷,以致严重侵蚀民族团结。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表达了对平等核心价值的理性追求,也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依据。
正确认识和尊重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条件。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矛盾的产生基于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差异即是矛盾,有民族差异,就会存在民族问题,差异的排他性会引发矛盾。目前,我国正处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当今中国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尽管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各民族共同性不断提升,民族融合的因素也不断增多,然而民族特点、民族差异一定长期存在,而且这种差异会呈现于经济、政治、文学、艺术、风俗习惯、宗教、心理素质等多重维度,人们的文化背景、价值观、生活方式包括主体利益的多样性使得社会的个体化和多元主义特征日渐突出。因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一方面,在各民族处于共同繁荣与发展时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的差异性、文化的多样性是常态,要正确理解客观存在的差异并包容多样。我国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正是由各民族在发展历程中独有的民族特色文化所铸就,客观地认识与尊重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有利于实现民族与民族之间友好、健康地交往、交流、交融。[1][HT6](P12)[HT5]因此,各民族要在交往和交流中相互学习、彼此理解和尊重。另一方面,在正确认识民族间的差异性和文化的多样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积极引导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各民族的全体成员从价值观层面加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的共性教育,从根本上构建民族团结的价值认同,如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文化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共同性,形成各民族共有的精神与价值理念。秉持费孝通先生所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精神,推动各民族社会成员在文化、结构、心理等多层面的融合。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促进各民族成员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实现民族文化认同与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相统一。
二、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团结与改善民生、凝聚共识之间的关系
民生问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而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就是要加快改善社会民生建设,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推进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和谐。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物质生产于人类发展的决定意义表现出高度重视,认为人类真正幸福的生活只能建立在由生产力充分发展所搭建的坚实基础之上。在物质生产得到充分发展的前提下建立起普遍富足的人类社会,只是实现个人、群体和人类主体性的第一步。[4]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民族发展的程度取决于民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力与民族团结成正比,各民族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相关度与生产力发达程度、交往交流的互动频率相匹配。马克思、恩格斯在经济基础视域下认识和处理各民族关系的科学原理,对世界多民族国家内部增加凝聚力、正确解决和处理民族关系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决策路径。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是又好又快地促进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因此,趋于转型的社会要“在坚持协调、全面、可持续这一正确的发展观的同时,进行矛盾化解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实现理想性和现实性矛盾处理模式的现代转型,消解矛盾,实现社会良性和谐可持续发展”[6]。
追求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民族的共同愿望与诉求,国家目前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方面,自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实现了长足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教育、就业、脱贫致富等方面依然存在短板[7],尤其是西部一些地区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实现脱贫致富,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出台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的特殊政策措施;改善边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体系,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积极发展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职业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边民补贴机制,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特殊需要,集中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使边民能够安心生产生活、安心守边固边;完善片区联系协调机制,加快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發展与脱贫攻坚规划等等都体现了我国在“十三五”时期改善民生、凝聚共识的重要措施,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突出短板。目前国家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为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重要契机,也为我国民族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参与区域合作、调整优化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因此,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共有的物质家园,最大限度地缩小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在经济发展中凝聚共识,增进各民族共同性,促进民族团结。执政党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赢得更多获得感,进而实现对祖国认同、对中华民族认同、对中华文化认同、对中国共产党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这“五个认同”。
三、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团结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法治作为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必须面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全体公民。国家社会治理要重视培育公民理性的敬畏心态,树立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来调整、规范民族关系,切实推动民族团结走上法治化轨道。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民族团结法治化就是要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一是民族团结宪法化。当代中国的民族团结有着宪法的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为了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历史原因造成的人口较少、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现状,加快现代化转型中各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现代化进程,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宪法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民族地区要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全面统一的民族法律体系建设。在世界各国处理主體民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多元方式中,中国选择在约占全国总面积64%的行政区域,实行了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凸显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根本原则,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尊重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法治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经过若干次的修正日趋完善。在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类自治权时,要注意处理好自治的基本原则与法制统一原则的关系;在制定民法补充规定时,要注意处理好民法与民俗的关系。二是要不断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在今后的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实践中,通过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宣传机制与传播手段的不断创新,发挥网络在大数据时代的领先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民族公民对法治文化的正向认同因素,用法治思维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和矛盾,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坚决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偏见,依法处理涉及各种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促进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使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快速提升。以法律手段和法治精神切实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团结法治化建设,运用法律规制手段规范治理影响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民族分裂思想、宗教极端思想等负面因素,维护中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在祖国大家庭中实现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HT9.5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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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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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辉转型社会与社会治理工作的转型——转型期第三部门在社会矛盾消解中的作用分析[J]教学与研究,2004(12):5—11
[7]郝时远 立足国情实际 创新发展理论[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3[ZK)][HT][FL)]
Abstract: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national unity as Marxism to deal with national problems highlights the core idea of proletarian nationality concept,advocat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s the consistent policy to solve the ethnic problem,but also is the important cornerstone of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Chinese community
Key words:
national unity;the Chinese community;national identity
责任编辑:孟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