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古代民族政策内容丰富,既存在歧视、压迫政策,又存在有关于民族间和睦相处的民族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依然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但它们所起到的影响却远远大于这些。中国的民族政策源远流长,它们相互影响,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过程。
关键词:民族关系;民族政策;土司制度;和亲
一、我国古代民族政策产生背景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处理民族关系曾经是各个朝代、各种政权所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各个朝代和政权的统治者在作出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决策的时候,都不得不着重考虑这个问题。于是,便有了民族政策的产生。我国历史上民族政策的内容十分丰富,既有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照顾民族利益,使各民族和睦相处,使社会健康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有歪曲民族关系,实行民族压迫,使各民族纷争不已,使社会动荡不安的历史教训。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从古代开始以汉族作为主体民族。这种汉族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历史格局,构成了千百年来中国民族关系问题演变发展的基本动因,也成为历代王朝制定民族政策、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特定的基础。
二、我国古代民族政策资源丰富
随着我国的历史悠久,有关于统治者对其他民族的统治方式也很是丰富。
(一)歧视、压迫政策
中国传统上一直强调和重视“定分”。“定分”是指首先把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民族,基于统治民族或主体民族的歧视概念,分为尊卑、贵贱不同的社会地位,然后使其定格于国家和社会内,及通过法律等使各个阶级的社会地位确定下来并不得逾越。即把一国内各民族按照统治民族的意愿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或等次,然后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民族对民族的统治。
早在中国民族形成过程中和产生后不久,就从最初的民族差别和我族与他族不同的观念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华夷之辨”。这是指把主要由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为首的民族演化而来的民族称为“华族”,而把中国周边地区演化而生的民族称为“夷”族或“蛮”族,就是所谓的“西夷”和“南蛮”。在最初的民族划分上,已经朦胧的萌生了民族歧视的概念,因而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各个朝代的汉族统治者所实行的民族政策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不把各民族化为不同的等级,没有把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归入卑、贱的社会地位并用法律或制度确认和固定下来。这可能跟中国的民族多寡悬殊、汉族始终处于主导的或统治地位有关。在这样的民族背景下,汉族逐渐滋生和形成了大民族主义。
相反,中国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自然不具有这种优势地位和迫使其他民族臣服的力量。所以一旦他们凭借好斗狠勇和一时的军事优势取得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为了保持本民族的既得利益和统治地位,把原本卑、贱的社会地位强行提升到尊、贵的地位,则往往需要把各民族的社会地位通过划分和确定等级重新作出安排。
例如,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汉族以外的民族建立和实行统治的封建王朝-元朝。元朝继承了原在中国北方建立的金朝实行的氏族等级制度,也对全国的民族分类依次排出等级,但又与之存在不同。他们认为民族有四类:第一类也是最高等级理所当然是蒙古、第二类是色目人,这些是原在汉族统治的王朝中属于卑、贱的“夷狄”;第三类第三等级是汉人,汉族从统治地位降到第三等,元朝统治者原是处于弱势被统治地位加之人口较之又少,君临天下自然会引起汉族的不满和顽强的反抗,大幅度降低汉族的地位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第四类是较晚征服的南人。
(二)怀柔、同化政策
中国绝大数少数民族现在居住在边远地区,分散在荒漠、高山峻岭之中,就是历史上汉族的统治者长期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结果。他们以“天子”自居,要各地夷狄诸蛮族八方朝贡,臣服其治下,稍有违拗,动辄举兵来伐。民族压迫的结果,不仅造成了中国少数民族贫穷和不发达的历史状况,而且还造成了各民族间,特别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思想感情上的不信任、疏远的隔膜,甚至产生了程度不等的对立、敌视的情绪。
在这种条件下,历史上的不少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秦“属邦律”就开创了王朝政权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少数民族的先例,其中确立的中央监督下的民族自治、保障少数民族酋领法律特权、和亲通婚以及民族同化等成为历代王朝制定民族法律所遵循的基本制度框架。
当然经受住历史考验的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则是从羁縻政策到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羁縻政策的发展,又是羁縻政策的完善。所谓羁縻,抛开咬文爵字的若干解释,实际上就是自先秦至宋王朝时期推行的比较宽松的民族政策,即以怀柔安抚为主,武力镇慑为辅,恩威并施的政策。这个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逐渐演化,随着中央集权体制的加强,宽松也逐渐变得强硬,最后发展、演化成一套有较严格管理规则的土司制度。羁縻政策则是土司制的雏形。
土司制度滥觞于元代,盛行于明代,到清代逐渐衰落,然而它的最后消亡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的民主改革时期。
羁縻政策的基本特点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的酋长、头人来实现的。封建王朝封授少数民族酋领以某种官职称号,世长其民,只要对朝廷表示臣服,即可不过问其内部事务。这就是“因俗而制”、“以夷制夷”。尽管历史上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具有民族压迫的性质,体现了阶级压迫的实质,然而它还有另一方面,即怀柔羁縻。总的说来,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政策所呈现的是羁縻怀柔、和平交往为主,武力镇慑为辅的特点。
土司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土司制度主导核心是中央政权,中央封建王朝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假以爵禄,宠以名号,赋予世袭的权力,使之仍按旧俗管理其原地区,即通过土著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
第二,各少数民族地区首领服从中央王朝的领导,听从驱调,并须按期上交数量不等的贡纳,即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
第三,在管理制度方面更趋于完善、规则和严密。中央政权借助土司统治,维护了民族和边疆地区的稳定。土司制度在历史上形成,也在历史上消失,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辩证过程。
“民族同化”是指民族国家或民族社会通过政策、制度或法律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的同化。这个同化是在强制或半强制中进行的。例如“胡服骑射”和清朝末期实行的“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
其中少数的开明统治者确定制定和执行过一些民族和解和睦邻友好的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促进民族间的友好往来,和平相处,从而加速了各民族间相互融汇、自然同化的进程。
特别是隋唐时期作为古代民族法制发展的重要节点,奠定了运用法制手段调控民族关系的初步基础。其一,确定了相对平等的民族法制指导思想。其二,在职官选任上,不搞厚汉薄藩,甚至还刻意选拨少数民族贤良干才担任中枢要职。其三,唐廷在承袭秦汉属国制度的基础上,对归附民族推行羁縻府州体制。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羁縻府州的都督、刺史、县令均由归附民族酋领担任,且职位由其子孙世袭。2、各羁縻府州隶属大唐版图,应对唐廷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政治上,奉唐“正朔”并遵守朝廷纲纪;经济上,定期向中央进奉朝贡;军事上,须服从唐军调遣与节制。3、羁縻府州在政治、财税、司法方面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可依本部族的传统方式处理内部事务。其四,对迁居内地的散居少数民族,唐律体现了对其习俗规范的充分尊重。凡涉及民族案件,唐律优先考虑适用本民族习惯法裁处,只有异族相犯时才适用国家法律。
(三)和解和睦、友好政策
在人类的民族关系上,从古至今充斥着以武力征服、强迫同化、民族灭绝等一系列的压迫悲剧,但其间也有和睦相处,友好来往。上述的羁縻政策也可以被分为此类。在中国古代,体现民族和解和睦邻友好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和亲”。
在和亲方面,我们比较熟悉的是文成公主入藏,嫁给松赞干布。和亲的历史作用并不局限于民族间的友好亲善,它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和亲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各民众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其次,和亲可以使汉族主居的平原地带和少数民族所在的边疆地区在经济上相互交往,互通有无。再次,外加的公主一般要携带一些工匠和特种艺人等随嫁。最后,随着和亲带来的民族睦邻友好、社会安定和互通有无的贸易需要,会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界处产生特殊的“茶马互市”,这对促进民族间的经贸往来和社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以和亲来促进各民族间的来往,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的方式贯穿于多个朝代,虽然主观上不能否认是一种违背女性意愿的迫害,但客观上它对各个朝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
三、结语
自古以来,无论哪一个国家,只要是多民族构成的,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会制定和实施自己国家或地区的民族政策。民族政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依据自己不同的民族构成和各自的历史民族文化传统,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定的民族政策,对国家和地区是否繁荣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民族政策并不是中断的,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它是一种承上启下的过程,也是不断发展的政策,它们相互影响,一些古代的民族政策至今影响着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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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美妍(1989~),女,朝鲜族,吉林省珲春市人,延边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