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琳 邢玮 李正文
摘要:在我国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研究过程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问题是研究最多、争议最大的一个,但是也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基础的课题之一,同时还是影响我国经济法法律地位与体制建设的关键,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现状;问题;完善
一、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述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我国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
(2)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运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在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可持续发展关系,就是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确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确立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我国经济法定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能够存在的首要前提和基础,又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更是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更何况,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能够确保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同时还可以弥补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其他法律所不能确保的部分内容,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和影响。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存在分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性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依旧不容易区分,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十分紧密,很难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完全抽离出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各种经济关系”或者是“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关系。甚至有些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重叠和交叉的部分,这些观点在实质上否定了我国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拥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也否定了它们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究竟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成为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措施
(一)正确界定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国家利益发,是以限制政府滥用职权为宗旨,不是为了管理行政,而是为了制约和管理行政,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曾经指出的:“行政法的核心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而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法,是在调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形成的,主要是强调我国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
(二)明确我国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一是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种种现象,然而市场能否起到资源的配置作用,取决于有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而这不是市场本身所能具备的,也不是市场中人们所能自觉修正的,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进行管理。
二是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运用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在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能以市场经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促进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引导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是可持续发展关系,就是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资源过度开发、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制约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局限于环境方面的因素,必须经济法的参与和规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因此必须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
四、结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要明确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这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市场管理关系;二、宏观调控关系;三、可持续发展关系。
【参考文献】
[1]郭锐.经济法调整对象初探[J].法学研究,1983(01):25-30.
[2]杨紫煊.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杂志,1987(05):4-6.
[3]李昌麒.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J].现代法学,1988(03):23-26.
[4]漆多俊.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他[J].法学评论,1991(02):25-30.
[5]高强.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中州学刊,1979(03):56-60.
[6]邱宏静.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刍议[J].江西社会科学,1984(05):127-131.
[7]罗大钧.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思考[J].求是学刊,1987(02):48-53.
[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J].法学家.2011,(04).
[9]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03).
[10]颜运秋,周晓明,丁晓波.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障碍及其克服[J].政治与法律.2011,(01).
[11]王亚新.司法效率与繁简分流[J].中国审判,2010,(12).
[12]吴泽勇.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J].法学家,2010,(05).
[13]赵红梅.论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集体维权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法解读[J].政治与法律.2010,(10).
[14]蒋悟真.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J].中外法学.2010,(04).
[15]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J].中外法学.2009,(04).
[16]韩志红,赵梅.论“社会”应被视为法律关系的新型拟制主体[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17]薛克鹏.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J].现代法学.2006,(06).
作者简介:
秦琳(1990—)女,汉族,山东济宁,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邢玮(1988—)男,汉族,山东枣庄,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李正文,(1992—)男,汉族,河南周口,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企业管理硕士。